第三章 各得其所,各安其分(第7/10页)

然而,幕府对农民请求所作的判决并没有满足日本对法律和秩序的要求。农民的抱怨可能是正当的,国家尊重他们也是可取的。但是,农民起义领袖则已侵犯等级制的严峻法令。尽管判决对农民有利,可是农民起义者已经破坏了必须忠贞这一基本法律,这是不容忽视的。因此,他们要被判处死刑,不管他们的目的如何正确。甚至农民们也承认这种无法逃脱的命运。被判处死刑的人是他们的英雄,人们聚集刑场,起义领袖被投入油锅、被砍头或被钉上木架,农民群众目睹行刑也绝不暴动。这是法令,是秩序。他们可以在事后建祠,奉之为殉难烈士。但对于处刑,他们却认为这是他们所赖以生存的等级制法令的核心,必须接受。

简而言之,德川幕府历代将军都力图巩固各藩的等级结构,使每一个阶级都依靠封建领主。大名在每个藩中居于等级制的最高地位,对其属下可以行使特权。将军在行政上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控制大名。他采取一切手段防止大名之间结盟或推行侵犯计划。各藩藩界设有哨所关卡,查验过往行人,严禁“出女入炮”,以防止大名私运妇女出境或偷运武器入境。㉘非经将军许可,大名不能联姻,以防止导致任何政治联盟的危险。藩与藩之间的通商也受到阻碍,甚至彼此之间不能架桥。另外,将军还派出许多密探了解各地大名财政收支,一旦某一藩主金库充盈,将军就会要求他承担耗费资财的土木建筑工程,以使其财政状况降至原来水平。各种规定中最有名的一项就是,每年之中,大名必须在京城(江户)住上半年,当其返回自己领地时,也必须把自己的妻子留在江户(东京),作为将军手中的人质。幕府就是如此费尽心机,以确保自己的权势,并加强它在等级制中的统治地位。

当然,将军并不是这一等级制拱桥中的拱心石,因为他是奉天皇之命来掌握政权的。天皇和他的宫廷世袭贵族(公卿)被迫隐居在京都,没有实际权力。天皇的财政来源甚至低于最小的大名,甚至宫廷的一切仪式也由幕府严格规定。尽管如此,即使有权有势的德川将军,也没有丝毫废除这种天皇和实际统治者并列的双重统治。双重统治在日本并不是什么新奇事,自从十二世纪以来,大元帅(将军)就以被剥夺了实权的天皇的名义统治这个国家。有一个时期,职权分化更为严重,徒有其名的天皇把实权托付给一位世袭的世俗首领,后者的权力又由其世袭政治顾问㉙来行使。经常有这种权力的委托和再委托。德川幕府即将崩溃的末年,培里将军㉚也没料想到将军背后还有天皇。美国的第一任驻日使节哈里斯(Townsend Harris)㉛于1858年和日本谈判第一个通商条约时,也只好靠自己来发现还有一位天皇。

实际上,日本人关于天皇的概念是太平洋诸岛上一再被发现的那种概念。他是神圣首领,可以参与政治,也可以不参与。在一些太平洋岛屿上,他自己行使权力;在另一些岛屿上,则将权力委托给别人。但他的人身则是神圣的。在新西兰各部落中,神圣首领是神圣不可冒犯的,以致不能亲自取食而必须由专人奉食,这奉食的汤匙都不许碰到他那神圣的牙齿。他外出时必须由人抬送,因为凡经他神圣的双脚接触过的土地都自动地成为圣地,而归神圣首领所有。他的头部尤为神圣,任何人都不可触摸。他的话可以传达到部落诸神的耳朵里。在某些太平洋岛上,如萨摩亚岛、汤加岛,神圣首领与世俗生活完全没有关系。世俗的首领掌管一切政务。十八世纪末到过东太平洋汤加岛的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写到那里的政府时说,它“和日本最为相似,在那里,神圣首领是军事将领的某种政治犯”。㉜汤加岛的神圣首领不参与政务,却执掌宗教仪式,他要在果园中接受采下的第一颗果实并领导举行仪式,然后,人们才能吃这些果实。神圣首领去世时,讣告时要用“天堂空虚了”这种词句,并在庄严的仪式中葬入巨大的王墓。但他却毫不干预政治。

天皇,即使在政治上毫无实力,即使是所谓“军事将领的某种政治犯”,按照日本人的定义,在等级制中仍然占有一个“恰当地位”。对日本人来说,天皇积极参与世俗事务,并非衡量天皇身份的尺度。在征夷大将军统治的长达几个世纪的年代中,日本人始终如一地珍视天皇和他在京都的宫廷。只是从西方的观点看来,天皇的作用才是多余的。处处都习惯于严格的等级地位角色的日本人,却持有不同的看法。

上自天皇,下至贱民,日本封建时期的极为明确的等级制在近代日本也留下了深刻的痕迹。从法律上宣告封建制度结束只不过是七十五年前的事㉝,根深蒂固的民族习惯是不会在一个人的一生之间消失的。我们在下一章中将会看到,近代日本的政治家们也在审慎地计划,以求大量保存这一制度,尽管国家的目标有了根本的改变。日本人与其他独立民族相比,更加受这样一种世界所制约,在这个世界里,行为的细节规范规定得宛如一幅精密地图,社会地位是规定了的。两百多年期间,在这个世界里,法令和秩序是靠铁腕来维持的。在这期间,日本人学会了把这种繁密的等级制等同于安全稳定。只要他们停留在既知领域之内,只要他们履行已知的义务,他们是能够信赖这种世界的。盗贼得到控制,大名之间的内战受到制止。臣民如果能证明别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他们可以像农民受到剥削一样提出诉讼。这样做个人虽有风险,却是大家公认的。历代德川将军中的最开明者甚至设置了“诉愿箱”(控诉箱),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把自己的抗议投进箱中。只有将军持有打开这个箱子的钥匙。在日本,有真正的保证足以纠正侵犯性行为,只要这种行为是现存行为规范所不允许的。人们非常相信这种规范,并且只要遵守它,就一定安全。一个人的勇气和完美表现在与这些规范保持一致,而不是反抗或修改这些规范。在它宣布的范围内,它是一个可知的世界,因而在他们眼中也是一个可信赖的世界。它的规则并不是摩西十诫㉞中那些抽象的道德原则,而是极为详细的规定:这种场合应该如何,那种场合又该如何;武士该如何,平民又该如何;兄长应该如何,弟弟又该如何;如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