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狭义的部族政治下之民变【清中叶以下之变乱】(第2/7页)

因吏治之不振,而各省遂有所谓“亏空”。其事起于乾隆四十年以后。始则大吏食惏者利州、县之贿赂,偾事者资州、县之摊赔,州、县匿其私橐,以公帑应之,离任则亏空累累。大吏既饵其资助,乃抑勒后任接收。其后循至以敢接亏空为大员,以禀揭亏空为多事。州、县且有藉多亏挟制上司,升迁美缺。自后地方政治,遂惟有所谓“弥补”。宽则生玩,胥吏因缘为奸。急则张皇,百姓先受其累。而民事遂无问者。刘蓉渭:“天下之吏,未闻有以安民为事者,而赋敛之横,刑罚之滥,朘民膏而殃民者,天下皆是。”则天下几何不乱!

四、因户口激增,民间经济情形转坏。乾隆十四年总计,直省人丁一万七千七百四十万有,距康熙五十年方三十年余,所增达七、八倍。又三十余年,至乾隆四十八年,为二万八千四百有三万有奇。又十岁,五十八年,为三万七百四十六万。又二十岁,嘉庆十七年,为三万六千一百六十九万有奇。此由丁随地起,自无灭匿之弊,或有增造以博盛世之名者。然乾嘉人口激增,自为事实。洪亮吉《意言?治平篇》:“人未有不乐为治平之民者。然言其户口,视三十年以前增五倍,视六十年以前增十倍,视百年、百数十年以前,不啻增二十倍。试以家计之,高、曾之时,有屋十间,有田一顷,夫妇二人,宽然有余。以一人生三计之,至子之世,父子四人各娶妇,即有八人。子又生孙,孙又娶妇,已不下二十余人。又自此而曾焉、元焉,视高、曾时已不下五、六十倍,不分至十户不止。隙地闲廛,增六倍、五倍而止矣。田与屋之数常处其不足,而户与口之数常处其有余。又况有兼并之家,一人据百人之屋,一户占百户之田,何怪乎遭风雨霜露,饥寒颠踣而死者之比比乎?”

又《生计篇》云:“今日之亩,约凶荒计之,岁不过出一石。今时之民,约老弱计之,日不过食一升。率计一岁一人之食,约得四亩,十口之家,即须四十亩,其宽广即古之百亩也。工、商贾所入,至少者人可余百钱。士佣书授徒所入,日亦可得百钱。是士、工、商一岁之所入,不下四十千。闻五十年以前,吾祖、吾父之时,米升钱不过六、七,布丈钱不过三、四十。一人岁得布五丈,为钱二百;得米四石,为钱二千八百。是一人食力可以养十人。

今则不然,农十倍于前而田不加增,商贾十倍于前而货不加增,士十倍于前而佣书授徒之馆不加增。且升米钱须三、四十,丈布钱须一、二百。所入愈微,所出益广。于是士、农、工、贾,各减其值以求售;布帛、粟米,各昂其值以出市。此即终岁勤动,毕生皇皇,而自好者居然有沟壑之忧,不肖者遂至生抢夺之患矣。何况户口既十倍于前,游手好闲者更数十倍于前。遇有水旱疾疫,其不能束手以待毙也明矣。”洪氏正值乾嘉盛极转衰之际,此两文正为指出当日由户口激增而影响一般生活之最好例证也。

乾隆末叶,民变之事已数见不鲜。

一、乾隆三十九年王伦临清之乱,唱清水教,运气治病,教拳勇,为白莲教之遗。

二、乾隆四十六年甘肃回叛。

三、乾隆六十年湘、桂、苗变。

四、即川、楚教匪。

尤大者为川、楚教匪,直延至嘉庆七年始平。

川、楚教匪徒党二百万,波及燕、齐、晋、豫、秦、蜀诸省。其口号为“官逼民反”,自诡称明裔朱姓。清廷历时九载,军费至二万万两,杀教徒数十万。其兵士、乡勇之阵亡及良民之被难者无计。清廷仅能制胜者,惟恃乡勇与坚壁清野之法。陕西总督长龄云:“团练有益于今日,有大害于将来。”盖满族武力不足平乱,平乱者全赖民间之自力。逮民间自力一旦成长,则狭义的部族政权,再不能凌驾其上也。【又按:雍正八年,鄂尔泰平西南夷乌蒙之乱,始用乡兵。乾隆三十八年,用兵小金川,多用乡兵。自后遂设屯练乡兵,其饷倍于额兵。嘉庆苗事,傅鼐以乡兵功冠诸将。川、楚之乱,文臣如四川按察使刘清,武臣如四川提督桂涵、湖北提督罗思举,皆乡兵功也。洪、杨起事,湘军始以团练卫乡里,盖承历朝乡兵之风而起。】

嗣是复有浙、闽海寇,【十五年定】山东天理教,【十八年定】更互迭起。至道光末年,乃有洪、杨之大乱。

二、洪杨之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