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与失败(第2/3页)

相反,这一新制度的主要后果是,控告与惩罚呈现出越来越宽松之潮流。在米德尔塞克斯郡,数以百计的通奸嫌犯都由治安法官具结保证,而非送交庭审。换言之,就是被迫解除对这些人的两性关系指控,并找到正派的公民为其良好行为提出保释,再让他们在法庭上为其未来的行为提供担保。对于妓院老板的指控书在英国高等法院中仍不断出现,然而其中没有任何地方明确援用那部新法律。在不少郡,对于通奸与私生子的指控呈现出明显增长:例如在德文郡,1655年,也就是在迪斯布罗反对不道德行为之运动的高峰期,这类指控占据所有犯罪指控的三成以上。

这些指控多数并未依据新制定的《通奸法案》,而是依据过去有关私生子的法令(虽然就技术层面而言,两者不能兼容,但旧法令仍然保持效力)和普通法,以及治安法官传统上针对性过错而行使的自主决定权——纵使这一权力有悖于新法令的条文。与过去的做法一样,许多罪犯显然首先接受非正式的训诫,在屡教不改的情况下才会遭到起诉。与此相类,1652年12月,伊丽莎白·拉特克利夫因为曾有过私生子而受到审判,被控触犯了有关偷情的法案,而她最后却被释放了,原因是她虽然已经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她“痛悔前非”。又如,伊丽莎白·古德哈特被控犯有死罪,此件案子的情况已确凿无疑:她生下了一对双胞胎,这显然不是她丈夫的孩子,而她承认与两个人有过奸情;但她同样“痛感罪责深重”,最后被伦敦治安法官赦免。

司法裁量同样另有自己的一套做法。17世纪50年代在米德尔塞克斯,一些通奸罪名不成立的男女还是得被送到感化院,或遭到监禁,直到表现良好得以保释。议会军的司法审判甚至更为专断。1642年,为了不遗余力地展示其对于一个“从伦敦尾随我们部队的娼妇”之不快:“她首先在城里被游街示众,随后戴上木枷,关在笼子里,再后来被浸入河水之中,最后驱逐出城。”在1645年赢得内兹比战役之后,议会军的部队对于失败一方王党军的营妓采取了报复行为。其中来自爱尔兰的约一百多人被直接杀害,而每个英国女性则被鞭子抽打脸部以致永远毁容。许多议会军的士兵自身及他们的情人,也因为败坏道德而被军法处置:例如,1651年冬天在苏格兰的利斯,一对男女被判处

在涨潮之时浸入水中两次,然后绑在马车尾部用鞭子抽打,要光着后背挨三十九下,从利斯的警卫总队一直抽打到爱丁堡港……然后从城里驱逐到各自的(即不同的)港口。

从1655年到1656年,军事统治一度覆盖了整个英格兰。与此同时,共和国热心于在西印度群岛扩大种植园。于是,在1656年春季,部队士兵们被派遣袭击伦敦的街道与酒馆。他们绑架了一千多名“生活放荡的女性”,关押在一艘特遣的轮船中,漂洋过海三个月,将她们强行运至巴巴多斯居住。由于人们普遍的担心,《通奸法案》受到了程序保障的限制,以免其不公正地施加于正派的男性与女性;但是,妓女并没有同样的权利。

因此,从根本上说,这一法案的通过乃是一场得不偿失的胜利。清教徒的统治明显抑制了性放纵:婚生子的数量似乎降至17世纪50年代的最低水平。但这一法案的影响主要是象征性的:大多数性监管并不依此行事,而就长时段来看,新教徒的这一尝试最终适得其反。废除教会法庭,结果证明是毁灭之举,其留下的巨大的性监管空白只能由世俗机构一点一点慢慢填补。从更普遍的意义看,这一举措摧毁了戒律体系,虽然这种体系存在种种不足,但能很有效地与公众情感协调一致;而取代它的乃是少数狂热分子所信奉的法则,虽然其主张严刑峻法,但却难以强制施行。

1660年英格兰的君主制与国教会复辟,《通奸法案》被废除。不过,17世纪中期的这场巨大动乱之影响不可能得到消弭。甚至在内战之前,首都的急剧扩张已经开始影响到道德监管。如今留下的紧要问题是不断加深的宗教分裂。17世纪40年代与50年代不断增加的不仅有人们对于国教的不满,而且也有新教内部的矛盾分歧。一旦没有了审查制度,也不再有强化宗教一体的措施,各种各样的教会与教派就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复辟的英国国教会决定扭转这一趋势,重新恢复传统:另立宗教门派在过去曾是一项罪行,非正统的宗教会议曾遭到禁止,而且教会法庭曾花大量时间指控宗教异端。然而,这种做法在城市中只是徒劳:别门别派如今比比皆是,且根深叶茂。同样,教会法庭宣称要施行普遍的道德与精神戒律,最后也是无果而终。在一些小型的农村社群中,教会法庭成功地重新建立起针对性犯罪的审判制度,并且一直到18世纪都还在发挥作用;但在伦敦及其他主要城市则绝无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