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毛泽东眼中走进苏区(第6/17页)

公田的构成以祠堂祭祀田占大多数。浙江余姚南留乡第十村公田占总数的61.78%,其中92%以上是祭祀田,其余是会田、校产,27.5%由村民轮种,其余出租。福建古田七保村公田总计4544.29亩,是总田地6026.75亩的75.4%,“共有田基本上是祭田,为占有总数的87.9%;学田是由祭田中抽出来的,约占总数的5.19%;会田很少,只占总数的6.49%”。[125]

公田在土地占有中的较高比例,使其性质认定相当程度上会影响到对土地占有关系的认识。虽然一般说,地主、富农等影响力更大的阶层对公田拥有较大的控制权,但作为一个群体的公有土地,毕竟应为参与者全体所有,公田的出现及其运作设计都在努力使其能照顾到更多人的利益。当时有调查指出:“这些族产的目的,大致为祭祀教养恤孤济贫,但因为是族产之故,田权移转时很不容易,不能绝对自由地买卖,因此便形成一种具有特殊性的田权。”[126]

公田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情况,其得益者也不尽相同。最能体现公田性质、程序上最为公平的方法就是全体所有者按户轮流获得公田的使用权,这也是公田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福建泉州闽南侨区“宗族田地,几乎都是轮祭田,由共有的各房各户轮流耕种或出租,当值者负责祭扫的开支。”轮种虽然相对公平,但也有致命的问题,就是农民不注意保护地力:“实行掠夺地力的经营,使土壤变坏,估计这种族田的收成,要较一般产量低五分之一。”[127]据浙江调查,土质得不到保护的轮种田单位产量要比一般田低100斤左右。[128]

作为变通的办法,也有采取先出租,然后按房按户轮流收租,福建古田许多地区都采用这一办法。古田七保村“郑姓最大祭田由43户轮流收租,其中地主1户,富农2户,中农16户,贫农22户,商业资本家1户,小商贩1户”。该村轮收租次数最快的要6年一轮,普通的21年一轮,轮收次数最少的要40余年才轮得到一次。罗华村有一百多年才轮到一次的。[129]在这种完全公平的管理形式下,族田权利可以转让甚至卖绝,福建建阳县营前村贫农袁熙光于1948年因病需款,征得族人同意出卖彭墩乡的族田14亩,卖得价款由全部共有人分益。古田罗华村雇农魏宜香,死了母亲无法收埋,把和堂兄共有的族田永佃权卖给堂兄,此后不再享有轮流的权利。当然,为保证族田的家族性质,“这种收租及使用权的买卖,一般是要先商请其他共有者承买,如他们声明不买,才能卖给别人”。[130]

地主、富农等势力阶层有可能在其中获得特殊权益的是集中管理的公田。这种公田一般占地多、涉及户数广大,轮种、轮租操作起来有难度,同时内部的实力阶层也不愿放过操纵公田的机会。这些公田“形式上是由辈高年迈的老人所经管”,[131]但由于管理上的权威和技术问题,一般而言,“祠堂管理人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有所谓‘功名’的人。(二)有较多的田。(三)识字”。要满足这些条件,地主、富农出身者确实更为有利,所以他们在公田管理者中往往占有较高的比例。安徽贵池齐山村“十个大祠堂的管理人中,有四户地主,二户富农,三个‘势力派’人物,五个富裕中农”,[132]这可以代表相当一部分公堂的管理人员构成。当然也有不同情况,芜湖县十里区杨埠村管理祠堂田的共24人,除一户为富农外,其余全为中贫农。[133]这是因为公堂的所有者中毕竟普通民众占有人数上的优势,他们可以据此依据公平理念挑战富有阶层对公堂的管理权。

集中管理的公田中,正常情况下,有着为全体参与者认可的制度和规范,收入大多用于祭祀、救助、办义校、吃喝等。应该说,作为一种家族性或公益性的田地占有形式,公田在维系农村社会各阶层间的纽带关系、缓和社会冲突上确实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太湖东山华老义庄中,“依靠义庄补助而生活者,本房外房共达450人,远到苏、常等地,每年凭票前来领取,即使家庭生活能维持,但只需有鳏、寡、孤、独条件,即可获得优待”。[134]江西南城在政府指导下推行族学制度,规定公田收入在百石以上者,应单独开办一所族学,不足百石者应联合办校,到1934年下半年,共成立族学88所,解决许多贫寒子弟的入学问题。[135]公田所发挥的作用,当年的中共江西省委曾有描述,江西“公堂祠堂的土地特别多”,豪绅地主“利用公堂田地,以少量的收获分给同族的贫人,以公堂祠堂的公款来补助同族子弟读书。因此农民的民族观念特别浓厚,对于同姓族豪绅地主富农表示妥协”。[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