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比师娘更给力(第6/13页)

第二号是关于南满和东蒙(即当时的内蒙古)的事项,共计七条:

1.将旅顺、大连的租界期及南满和安奉两条铁路的期限,均展延为九十九年。

2.日本人在南满、东蒙可租赁土地用于工商业和耕作。

3.日本人在南满、东蒙可任意居住往来和经营工商业。

4.日本人在南满、东蒙各地获得矿产开采权。

5.在南满和东蒙地区,欲允许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款,并将南满、东蒙各项税课作为借款抵押时,中国政府须先经日本政府的同意方能办理。

6.中国政府如在南满、东蒙聘用政治、财政、军事顾问或教习时,必须尽先与日本政府商议。

7.将吉长(吉林——长春)铁路的管理经营权委托于日本政府,期限九十九年。

第三号是关于汉冶萍公司的,共计两条:

1.两国约定,将来将汉冶萍公司作为合办事业,不经日本政府同意,该公司所属一切权利、产业,中国及该公司均不得自行处分。

2.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附近矿山,不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许外人开采,无论直接间接影响到该公司的举动,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只有一条,也就是让袁世凯惊呼“小日本欲亡我中华”的那一条:

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更凶,是中国外交人员始终未曾让步的,共计七条:

1.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各方面的顾问。

2.日本在中国内地所设有的病院、寺院、学校等,中国一概允许其拥有土地所有权。

3.日中合办必要地方的警察,或在此等地方的警察官署中,聘用多数日本人,以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4.中国所需军械半数以上须由日本采办,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的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采买日本材料。

5.将连接武昌与九江、南昌的铁路,及南昌到杭州,南昌到潮州的各线铁路建造权,让与日本。

6.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如需外国资本,先向日本协议。

7.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

以上就是“二十一条”的全文。这些条文无不杀气腾腾,苛刻至极,却硬是被袁世凯举重若轻,化解于无形。

可要是这么说,就会有人反对了,如果说袁世凯并没有在“二十一条”上签字,那为何国人皆指袁世凯卖国呢?

这个,这个……这个对于袁世凯的指责,是因为在东京,又有人提出了比“二十一条”更狠辣的“十一条”,提出“十一条”的人为了脱身,就拼了命地把屎盆子往袁世凯脑壳上扣,最终导致袁世凯无罪空负千载骂名。

是谁这么胡来啊?

【10.孙文先生的“十一条”】

为了解决“二十一条”危机,袁世凯一面命顾维钧易妆潜入英美大使馆,一面派蔡廷干于1915年2月11日将消息泄露给英国记者端纳。端纳和袁世凯的政治顾问莫里循,一块把“二十一条”的全文,给《泰晤士报》以及英国公使朱尔典发了过去。

按说从泄露到披露,中间应该有个时间段。

但是没有。就在2月11日,在东京,中国留日学生千余人冒雨集会,抗议日本政府提出的“二十一条”。

两个星期后,也就是2月25日,流亡日本的陈炯明、黄兴、李烈钧、柏文蔚、钮永键发表通电,要求暂停革命,一致对外。

三天后,中华革命党领袖孙文发表讲话。略谓:

弟在南京首先除去会党之禁,悉使自由立党立会。及解职回粤,以粤为洪门最发达之省,故思从吾粤入手,使其立案,自由公开,为改良进步之办法。商之胡汉民,胡大赞成。弟遂授意黄三德上呈以请,其与黄联名者则外交司陈少白,税务处监理官史古愚,比胡之属僚也。而是时适陈炯明为军统,握兵权,锐意办匪,而彼并嫉会党,力阻其事,谓彼必俟土匪扫来之后,否则土匪窜入,会党更难收拾。胡不能强夺其意,而弟之目的,又不能达。此事应追怨陈炯明,其次胡汉民身为都督而不能制陈,致受阻挠,亦非无过。

孙文这个讲话,很有意思。简单说来,就是陈炯明明确提出反对“二十一条”,而孙文则指责说:陈炯明是个大坏蛋,他嫉妒江湖兄弟。你们不要跟他混,跟他混是没有出路的。

好像话没说到一块去。

很快就会说到一块去了。

话说中国在日本的留学生,冒雨抗议“二十一条”之后,日本报纸很不满意,纷纷指责孙文的中华革命党在幕后操纵。

对此,孙文明确否认。

最激烈的党人戴季陶,奉孙文命发表公开讲话,略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