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惠施、公孙龙及其他辩者(第5/9页)

马之名所指只一切马所共有之性质,只一马as such,所谓“有马如已耳”。(已似当为己,如己即as such之意)其于色皆无“所定”,而白马则于色有“所定”,故白马之名之所指,与马之名之所指,实不同也。白亦有非此白物亦非彼白物之普通的白;此即所谓“不定所白”之白也。若白马之白,则只为白马之白,故曰“白马者,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言已为白马之白,则即非普通之白。白马之名之所指,与白之名之所指,亦不同也。

六 【公孙龙所谓“指”之意义】

马、白、及白马之名之所指,即《公孙龙子·指物论》所谓之“指”。指与物不同。所谓物者,《名实论》云:

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不旷焉,位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原作“知此之非也,明不为也。”依俞樾校改)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公孙龙子》卷下)

由此段观之,则物为占空间时间中之位置者,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具体的个体也。如此马,彼马,此白物,彼白物,是也。指者,名之所指也。就一方面说,名之所指为个体,所谓“名者,实谓也”。就又一方面说,名之所指为共相。如此马彼马之外,尚有“有马如己耳”之马。此白物彼白物之外,尚有一“白者不定所白”之白。此“马”与“白”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共相”或“要素”。此亦名之所指也。公孙龙以指物对举,可知其所谓指,即名之所指之共相也。

【注】严格言之,名有抽象与具体之分。抽象之名,专指共相;具体公共之名,指个体而包涵共相。指所指之个体,即其外延(denotation);其所涵之共相,即其内涵(connotation)也。但中国文字,形式上无此分别;中国古哲学家亦未为此文字上之分别。故指个体之马之“马”,与指马之共相之“马”,谓此白物之“白”,与指白之共相之“白”,未有区别。即“马”、“白”兼指抽象的共相与具体的个体,即兼有二种功用也。

【又注】余第一次稿云:“共相”或“要素”,公孙龙未有专用名词以名之。“马”、“白”在文字语言上之代表,即此《名实论》所谓名也。吾人对于此白马,彼白马之知识谓之“知见”(Percept)。对于“马”、“白”及“白马”之知识,谓之概念(Concept)。公孙龙所谓“指”,即概念也。(陈钟凡先生谓指与旨通,旨训意,指亦训意。说详陈先生所著《诸子通谊》)公孙龙未为共相专立名词,即以“指”名之,犹柏拉图所说之概念(Idea),即指共相也。此说亦可通。但不如直以指为名之所指之共相之为较直截耳。

七 【公孙龙之“坚白论”】

公孙龙之《白马论》指出“马”、“白”及“白马”乃独立分离的共相。《庄子·秋水篇》称公孙龙“离坚白”;“离坚白”者,即指出“坚”及“白”乃两个分离的共相也。《公孙龙子·坚白论》曰:

坚、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可乎?曰,可。曰,何哉?曰,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得其坚也,无白也。……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见(此见字据俞樾校补)与不见离,一一不相盈故离。离也者藏也。(《公孙龙子》卷下)

此所谓“无坚”,“无白”,皆指具体的石中之坚白而言。视石者见白而不见坚,不见坚则坚离于白矣。拊石者得坚而不得白,不得白则白离于坚矣。此可见“坚”与“白”“不相盈”;所谓“不相盈”者,即此不在彼中也。此就知识论上证明坚白之为两个分离的共相也。《坚白论》中又设为难者驳词云:

目不能坚,手不能白,不可谓无坚,不可谓无白。其异任也,其无以代也,坚白域于石,恶乎离?(同上)

此谓目手异任,不能相代;故目见白不见坚,手拊坚不得白。然此自是目不见坚,手不得白而已,其实坚白皆在石内,何能相离也?公孙龙答曰:

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坚焉,不定其所坚。不定者兼,恶乎其(原作甚,依陈澧校改)石也。(同上)

谢希深曰:“万物通有白,是不定白于石也。夫坚白岂惟不定于石乎?亦兼不定于万物矣。万物且犹不能定,安能独与石同体乎?”白“不定其所白”,坚“不定其所坚”,岂得谓“坚白域于石”。天下之物有坚而不白者,有白而不坚者;坚白为两个分离的共相更可见矣。此就形上学上证明坚白之“离”也。《坚白论》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