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正公奏稿卷二十九(第5/13页)
帐棚之制
营官、帮办、书记、军火、粮饷等,共用夹帐棚八架,单帐棚二架。每哨哨官、哨长、护兵共夹帐棚一架,单帐棚二架。中哨哨长夹帐棚一架。营官亲兵每队夹帐棚一架,单帐棚一架,正兵每队单帐棚二架。每营共用夹帐棚十七架,单帐棚八十六架。惟统领加大夹帐棚二架,兼带一营者减夹帐棚二架。
底饷练饷合领之制
旧制练兵所领底饷以七折扣之,参差不齐,如马粮,除去干银,除去朋扣银,合米折计之,每月可领实银一两五钱四分。战粮,除去朋扣银,合米折计之,每月督提标可领实银一两五钱七分,五镇标可领一两三钱有零。守粮,除去朋扣银,合米折计之,每月可领实银八钱八分九厘。今正兵定为每月三两六钱,在马粮仅加二两有零,在战粮则督提二标加二两有零,五镇标加二两二钱有零,在守粮则加二两七钱有零,由藩司于底营之饷扣出,概交练营统领与练饷一并支发。
挑募之制
初挑之时,由底营本管官作主拨入练营派充,什长、亲兵、护兵、正兵如因事故开除,即由练营统领营官作主就地招募,挑作练兵,底营之本管官不得干预,仍知照各底营及藩司衙门备案,但不得以别省之人充补,应专募直隶本省之人。
出征加饷之制
原定练军之制,正兵月饷二两四钱,加马战兵底饷则三两九钱余矣。亲兵月饷三两五钱,加马战兵底饷则五两余矣。今新定之章,守兵较旧制稍增,马战兵较旧制已减,应于出征时酌量增加。出征本省,无论正兵、亲兵、护兵、什长,均照前督臣奏准之例,每兵月加四钱,出征外省,每兵月加六钱,以示体恤。
统领之制
统领自带一营,其所得之薪水、公费照营官之例,月支一百五十两。统至三千人以上者,每月加公费银百两;不满三千人者,月加五十两,为修补军械等用。如设翼长一员,薪水照旧章给六十两。
新章与原定章程不符者列后:
原定每军总统一员,薪水八十两,又亲兵十六名。
今改为统领自带一营,亲兵五十名。
原定每军文武翼长二员,薪水各六十两,亲兵各八名。
今改为有人则用翼长一员,无其人则缺,听统领自酌择用。
原定每营管带官一员,薪水每月二十两。
今改为薪水公费,百五十两。
原定每营帮带官一员,薪水每月十五两。
今不用帮带官。
原定哨官五员,薪水每月十两。
今减去哨官一员,薪水相同。又加哨长五员,薪水每月六两。
原定每营队长二十名,每队管二十五人。步队长月饷三两,底饷在外。
今改为每营队长四十名,称曰什长,各管十人,月饷四两二钱,底饷在内。
原定每军文案州县二员,薪水每月四十两。粮饷州县一员,薪水每月四十两。佐杂一员,薪水每月二十四两。军火州县一员,薪水每月四十两。佐杂一员,薪水每月二十四两。
以上五项今删去,听统领营官自行择请,或称帮办,或称委员,或一员,或数员,其薪水即出于统领营官公费之内。
原定每营步兵四百名,饷每月二两四钱。步队长十六名,饷每月三两,底饷在外。今改为步兵连底饷共三两六钱,队长连底饷共四两二钱。
原定每营马兵一百名,饷干每月五两四钱。马队长四名,饷干每月六两。今改马队,另立专营,另议营制。
原定总统翼长营官皆有亲兵,饷每月三两五钱,底饷在外,哨官余丁二名。今改为每营亲兵五十名,每哨护兵十名,饷每月三两九钱,底饷在内。
原定每队有余丁三名,饷每月一两五钱。今改为每队伙夫一名,拔营时添长夫二名,每月饷三两。
原定每营书手、医生、兽医、铁匠、木匠、裁缝,皆有定数。今皆听营官酌用,或即在亲兵之中,或另行雇募,其饷不另增。
马队营制
——直省练军马步合为一营,难于训练。今另立马队营,即募本省朴实健捷之人充当马勇。其督队官以上之员不拘省分,所募马勇概募直隶人。即令带私马入营,嗣后如有倒毙,随时由官筹款买补发给。该勇每月扣银一两,将马价扣毕,即作为该勇之私马。若系绿营官兵挑选,无论马粮、战粮、守粮,概照勇丁之例每月发饷干银七两,更不另发底饷。其发给官马亦每月扣银一两,待马价扣毕,即作为该兵之私马。既为私马,则兵勇知珍重爱惜,蓄养膘壮矣。
——马队人数,每营营官一员,帮办二员,字识一名,分前后左右中五哨,督队官五员,每哨马兵五十名。即以营官为中哨,内提二十名为亲兵。前后左右四哨,每哨哨官一员,每哨五棚,每棚什长一员,正兵九名。什长共二十五名,正兵二百二十五名。营官、帮办、字识共用伙兵二名。四哨哨官督队官共用伙兵四名。二十五棚,每棚伙兵一名,共用伙兵三十一名。外营官马夫四名,帮办二员,各用马夫二名。字识用马夫一名,四哨哨官各用马夫二名。督队官各用马夫一名。共用马夫二十二名,一营员弁兵夫共三百一十六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