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史百家简编卷上(第10/24页)
以上张籍述于嵩语,记巡、远杂事嵩贞元初死于亳、宋间;或传嵩有田在亳、宋间,武人夺而有之,嵩将诣州讼理,为所杀。嵩无子,张籍云。
曾巩/先大夫集后序
公所为书,号《仙凫羽翼》者三十卷,《西陲要纪》者十卷,《清边前要》五十卷,《广中台志》八十卷,《为臣要纪》三卷,《四声韵》五卷,总一百七十八卷,皆刊行于世。今类次诗赋书奏一百二十三篇,又自为十卷,藏于家。
方五代之际,儒学既摈焉,后生小子,治术业于闾巷,文多浅近。是时公虽少,所学已皆知治乱得失兴坏之理。其为文闳深隽美,而长于讽谕。今类次乐府以下是也。
宋既平天下,公始出仕,当此之时,太祖、太宗,已纲纪大法矣,公于是勇言当世之得失。其在朝廷,疾当事者不忠,故凡言天下之要,必本天子忧怜百姓、劳心万事之意,而推大臣从官执事之人观望怀奸,不称天子属任之心。故治久未治,至其难言,则人有所不敢言者,虽屡不合而出,而所言益切,不以利害祸福动其意也。
以上言在五代作乐府等,至宋作奏议
始公尤见奇于太宗。自光禄寺丞越州监酒税召见,以为直史馆,遂为两浙转运使。未久而真宗即位,益以材见知。初试以知制诰。及西兵起,又以为自陕以西经略判官。而公尝切论大臣,当时皆不说,故不果用。然真宗终感其言,故为泉州未尽一岁,拜苏州,五日又为扬州。将复召之也,而公于是时又上书,语斥大臣尤切,故卒以龃龉终。
以上言因论事屡起屡踬
公之言,其大者以自唐之衰,民穷久矣,海内既集,天子方修法度,而用事者尚多烦碎,治财利之臣又益急;公独以谓宜遵简易,罢管榷,以与民休息,塞天下望。祥符初,四方争言符应,天子因之,遂用事泰山,祠汾阴。而道家之说亦滋甚,自京师至四方,北大治宫观。公益诤,以谓天命不可专任,宜绌奸臣,修人事,反复至数百千言。呜呼!公之尽忠,天子之受尽言,何必古人!此非传之所谓主圣臣直者乎?何其盛也!何其盛也!
以上言奏议之大,在罢管榷、谏封禅二事
公在两浙,奏罢苛税二百三十余条。在京西,又与三司争论免民租、释逋负之在民者。盖公之所试如此。所试者大,其庶几矣。公所尝言甚众,其在上前及书亡者,盖不得而集。其或从或否,而后将可思者,与历官行事,庐陵欧阳修公已铭公之碑特详焉,此故不论,论其不尽载者。公卒以龃龉终,其功行,或不得在史氏记。藉令记之,当时好公者少,史其果可信欤?后有君子,欲推而考之,读公之碑与书,及予小子之序,其意者具见其表里,其于虚实之论可核矣。
公卒,乃赠谏议大夫。姓曾氏,讳某,南丰人。序其书者,公之孙巩也。
告语门四类
「诏令类」
书/吕刑
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
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虐威庶戮,方告无辜于上。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
以上言苗民制刑之失
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后之逮在下,明明棐常,鳏寡无盖。皇帝亲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德威惟畏,德明惟明。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种,农植嘉谷。三后成功,惟殷于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义于民棐彝。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敬忌,罔有择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以上言皇帝制刑之中
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非尔惟作天牧。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其今尔何惩?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断制五刑,以乱无辜。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世。”
王曰:“呜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庶有格命。今尔罔不由慰日勤,尔罔或戒不勤。天齐于民,俾我一日,非终惟终,在人。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虽畏勿畏,虽休勿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