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 清宫外史上 第五七章(第10/23页)
因此,总理衙门用电旨询问:
“从前设立招商局,置买轮船,系奏明办理。现闻售于美国,李鸿章何以未经具奏,殊属非是。海上转运,全恃轮船,此举自因恐为法夺起见,究竟是否出售,抑暂行租给?着据实奏闻。并随时酌夺情形,设法收回。”
虽然这通密电,措词不算峻厉,而且已为李鸿章开了路子,留下余地,如果是“租给”而能“设法收回”,便可无事。
但也够他受的了。
显然的,宰相肚里虽好撑船,但几十条轮船,几十处仓库码头,到底也难吞得下去。已成的交易,能否取消,自成疑问,而眼前却不能不先搪塞。李鸿章找了盛宣怀来,反复推敲了五天,才将复奏拟成。
这通复奏,首先还是婉转说明招商局的地位:招商轮船局本仿西国公司之意,虽赖官为扶助,一切张弛缓急事宜,皆由商董经管。至与外人交涉权变之处,官法所不能绳者,尚可援西法以相维持。
这是要表明,招商局的“商董”,有权处置招商局的产业,而对外交涉,由商人来处置,反较官府出面为方便有利。
以下便叙“海疆不靖,局势日非,华商轮船二十余艘,驶行洋面,日有戒心。法人遍布谣言,遇船劫夺,南北商旅咸以搭傤局船为戒。”因而不得不换旗,但是:
“细查各国律例成案,凡本国商船改换他国旗帜须在两国未开衅以前。黑海之战,俄商皆悬德美之旗,有二艘换旗于战事三日前,遂为法人所夺,复有二艘易旗于战前,暗立售回之据,亦为英国所夺。布法之战,两国商船多售与他国,易旗驶行,事后仍复原业。若暂行租售,则非实在转售,他国必不能保护。”
千回百折,忸怩作态,最后终于道出,招商局是被卖掉了。至于不事先奏闻朝廷,则已隐约解释,是为了事机急迫。
不过招商局虽已卖去,却可收回:
“美国旗昌银行主,愿将招商局产,悉照原值银五百二十五万两,统归该行认售,该行以银票如数抵给。他日事定,将银票给还,收回船栈,权操自我,仍可改换华旗。道员马建忠素习洋文,熟谙公法,前委赴沪会查招商局务,该员就近与戴恩及旗昌反复商论,戴恩力保中法事定,可以原价收回,旗昌亦誓言,决不失信,故于价值亦不计较。”
这就要谈到责任了,到底此事是谁作的主?李鸿章是这样说:
“马建忠侦知法事叵测,遂毅然决然,独肩其责,因与众商定议,订立合同,将各船栈,暂交旗昌,代为经管,换用美国旗帜,照常驶行。两面所押契据,银行期票与股票,按照西国律例,均交律师戴恩收执,日后藉以为凭。是战前商船换旗出售,为各国常有之事,中国虽属创见,而众商为时势所迫,亦属万不得已。至将来收回关键,马建忠惟戴恩是问,众商惟马建忠是问,节节矜制,断不容稍有反复。”
这是一面将责任推在马建忠身上,一面又替马建忠开脱。然而数百万两银子出入的大事,李鸿章如说毫无所闻,那是自欺都欺不过的,他只好以“当法使议约未成之际,军事旁午,臣虽知商船暂换美旗,而未悉其详,是以未遽入告”作托词。这样说法,自嫌牵强,因而再一次使尽吃奶的力气作官商之辩,论事机之迫:
“且此等事件,华商与洋商交涉,彼此全凭信义;律师既援西例担保,而官长却未便主议。外侮横加,商情惶迫,数千人身家关系,而官无法以保护之,更无力以赔偿之,商人自设法保全成本,官尤未便抑勒。好在各省公款八十余万,商本四百数十万,皆有着落,事竣可以操纵自如。但冀法约早定,船栈照议归还,中国商务复兴,更无吃亏之处。惟闻法人四处侦探,总疑商局轮船,并非实售与美,尚思援西例以乘间攫拿,俾为军用,美国官商亦惴惴相与隐讳,竭力保护。
此中机括,尚求圣明默鉴而曲原之。”
这个奏折是由专差送到京里,投递总理衙门。总理大臣已有十三员之多,除奕劻以外,掌权的只有三个人:阎敬铭、许庚身、张荫桓。而阎敬铭忧心时局成病,在家休养,许庚身在军机处极忙,不大到署,所以这些公事都归张荫桓看。
张荫桓才气纵横,明敏异常,一看李鸿章这个奏折,支离破碎,不仅不能自圆其说,简直不成话说。其中最大的疑窦,就是究为“实售”,还是“代为经管”?未说清楚。如为实售,则旗昌所开“收票”,应该向银行收兑,纵为“期票”,兑现亦总有日期,现在交与律师收执,到期不兑,不是白白吃亏利息?
若是“代为经管”,则产权仍属招商局,旗昌经管营运,一切收益,如何分配?倘说凭几张不能兑现的“期票”及“收票”,凭空接收价值数百万银子的轮船栈埠去做生意,所入尽归于己,这不是中外古今的奇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