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第6/7页)
《艺文类聚》卷五二收有汉末魏初王粲所作之《儒吏论》片断,对儒生文吏之对立与融合,亦有出色议论:
执法之吏,不窥先王之典;搢绅之儒,不通律令之要。彼刀笔之吏,岂生而察刻哉?起于几案之下,长于官曹之间,无温裕文雅以自润,虽欲无察刻,弗能得矣。竹帛之儒,岂生而迂缓也?起于讲堂之上,游于乡校之中,无严猛断割以自裁,虽欲不迂缓,弗能得矣。先王见其如此也,是以博陈其教,辅和民性,达其所壅,祛其所蔽,吏服训雅,儒通文法,故能宽猛相济,刚柔自克也!
“吏服训雅,儒通文法”,正是两汉四百年儒生与文吏长期对立的归宿。由此而形成的一种既熟知儒家经典,又通晓文法律令的角色,构成了中国古代士大夫群体的基本特征与基本成分。东汉选官“以能取人”的方针和“试职”、“累功”的方法,有力地促成了这一变迁。由之,儒生与文吏的冲突,在二者的接近与融合中渐趋消解。而如我们在后文中将要看到的那样,这反过来又将反作用于选官制度的变迁。
【附记】本章叙述了“以能举人”方针和“试职”、“累功”方法,在东汉前期造成了文吏势力对儒生的排挤和对德行标准的冲击。但曾有学者根据统计提出,东汉孝廉以德行得举者居于多数。对此,我以为应作如下认识。首先,东汉二百年历史是一个漫长过程,各个阶段情况肯定各有差异。东汉前期,明明有“儒者寂于空室,文吏哗于朝堂”、“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的记载。其次,“办职俗吏”并不为学人所重,而“盛德之士”则有更多机会进入史传,从而增加了统计比例。而且,许多“盛德之士”往往也是因为同时又具备吏干,才得到察举的。我们应该综合多方面材料,才能对察举一途中各类人物的比例消长作出较近情实的估计。
又,或有学者提出史传中颇多未曾“试职”为吏之秀孝,特别是记作“初举孝廉”者,当即属于未经“试职”者。按,“授试以职”之制原本又有“德行尤异不须经职”的规定,故有未经“试职”之秀孝出现并不奇怪。同时,这里还有史传省文的因素。《后汉书·朱穆传》记其“初举孝廉”,无经历郡县吏职之事;然而李贤注引谢承《后汉书》:“年二十为郡督邮……遂历职股肱,举孝廉。”此即史传省文之例,且可证“初举孝廉”者未经“试职”之说不确。
当然,制度规定是一回事,而汉代拥有颇大选举权力的郡守对之是否严格执行,又是一回事。特别是东汉后期名士集团兴起,士林舆论渐能操纵选官,“以能取人”方针遂难以有效贯彻,对之容后文专论。
【注释】
(1)按,上述“世祖诏”与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同出于应劭《汉官仪》,内容又几乎相同,或疑此二诏实为一事,而章帝诏日期具体可征,“世祖诏”实即章帝诏,而误冠以“世祖诏”。按《北堂书钞》卷七九引此诏,作“应劭《汉官仪》云,汉世祖中兴甲寅诏书”,亦有“中兴甲寅”之明确时代可征,可证世祖光武帝确有其诏,而章帝诏应为其重申。
(2)如《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之《秦汉史》分册“察举”条称:“章帝时曾有明令,凡为茂才、孝廉者,到京师后由公府以吏职之事相试,合格者方能充选。”
(3)王利器:《风俗通义校注》,上册,217页注⑤及234页注⑤,北京,中华书局,1981。
(4)有人把此事当成征召之例,但征召一般是皇帝下诏特征某人,而这里的“征”意为征求,实际就是察举。例如《汉书·东方朔传》:“武帝初即位,征天下举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之士”,“贤良文学”当然是察举科目,而这里“征”“举”并用,可见如博征某类人物,即可视同察举。
(5)颜师古注此“四行”:“依汉光禄之四科。”按颜注误。汉元帝定制,光禄勋以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考第郎官,称为“光禄四行”或“光禄四科”。但参以王莽始建国三年察举例,天凤三年所举之“四行”,应该同为“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语、明文学”,且有“复令”之“复”字可证两次察举性质相同。《后汉书·景丹传》:“王莽时举四科,丹以言语为固德侯相”,李贤注引《东观记》:“王莽时举有德行、能言语、通政事、明文学之士”,是为一例。
(6)末句“孝行”原作“才行”。这里讨论的是孝行与功次阀阅的关系。韦彪认为“贤以孝行为首”,在“人才行少能相兼”情况下,他主张后“才”先“行”。知末句“士宜以才行为先”当作“士宜以孝行为先”,与“贤以孝行为首”之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