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8/36页)
在欧洲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中,人们常常抱怨下级公职人员的命运往往取决于大臣们的命运。这种情况在实行政府首脑选举制的国家中更为糟糕。原因很简单。在君主立宪制国家中,大臣们能够快速地取代彼此;而行政权的主要代表从未发生改变,其所包含的改革精神也仅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这种行政制度使细节发生改变,而非使原则发生改变;在没有造成革命的情况下,一种行政制度不能骤然取代另一种行政制度。在美国,这种革命每隔四年都会以法律的名义进行。
至于个人不幸是这种立法所造成的自然结果,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官员命运的不稳定性在美国并未出现像其他地方那样的灾难。在美国,官员在丢掉官职之后自谋出路是非常容易的事情,虽然丢掉官职意味着他有时不再享有舒适的生活,但绝不意味着他无法谋生。
我在本节开头说过,以选举模式推选行政权首脑的危险因采取选举制度的国家的环境而或大或小。
人们意图削弱行政权的作用所付出的努力皆是白费力气。无论法律赋予行政权怎样的地位,仍有某些高于这种权力的事物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那就是外交政策,因为除非一人接手,否则谈判就无法开启和顺利进行。[只有在单一意志[指导]之下的物质力量才能够得到充分利用。]
一个国家的处境越不稳定、越危险,它就越需要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外交事务管理政策,而应用于国家首脑的选举制度也会更加危险。
美国人应对全世界的政策是简单的,你几乎可以说没人需要他们,而他们也不需要任何人。他们的独立从未受到威胁。
因此,在他们之中,行政权的作用既受到环境的限制,又受到法律的限制。总统可以频繁地改变他的观点,而国家不会因此受损害或灭亡。
无论行政大权的归属如何,选举之前和选举期间往往被看作是国家的危机时期。
一个国家的内部局势越混乱,它的外部威胁就越大,而这个危机时期对国家来说就更危险。在欧洲的各个国家中,每当他们选举新的国家首脑的时候,他们很少不畏惧于被别国征服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在美国,社会是这样构成的,它能够依靠自身而不需要帮助,外部威胁从未施加于它。对它来说,总统选举是激动人心之事,而非毁灭国家的行径。
选举模式
美国立法者在选择选举模式时展现出的才干。——一个特殊选举机构的创建。——特殊选民的单独投票。——众议院在什么情况下应邀选举总统。——自宪法生效以来所进行的十二次选举的概况。
除了该原则固有的危险之外,还有许多因选举模式而产生的危险,但其经立法者留意则可避免。[53]
当一个民族为了选举首脑而携带武器聚集于公共场所之中,其暴露出的不仅是选举制度本身存在的危险,还有这样一种选举方式造成内战的危险。
当波兰的法律规定国王的选举取决于一个人的否决权时,这些法律就是在邀请人们谋杀这个人或是预先创建了无政府状态。
当你研究美国的制度并更加仔细地观察这个国家的行政状态和社会局势时,你会注意到人们在那里获得的财富与他们所付出的努力具有令人惊异的一致性。美国是一个新兴的国家,但生活在那里的人民早已习惯于自由;这是维持其内部秩序的两个主要原因。美国从不用担心被别国征服。美国的立法者充分利用了这种有利环境,因而不难创建一种软弱而具有从属性的行政权;在创造了这样的行政权之后,他们能够毫无风险地采用选举制度。
他们只需从不同的选举制度中选出危险性最小的制度,他们在这方面制定的规则恰好符合国家的自然条件和政治构造所提供的保障。
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找到一种既能表达人民的真实意志,又不致过于激发人民的情感并尽量减少他们因政治空权而造成的焦虑。首先,他们采用了一种简单的多数制定法律的方法。但这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因为人们为了获得多数而不惧于拖延时间,而拖延时间正是立法者想要避免的。
事实上,在一个大国之中,很少有人能够在第一次投票时就获得多数投票。而在一个地方势力更加发达和强大的联邦共和国中,这种困难更大。
它自行提出了排除第二个障碍的方法:将全国的选举权委派给一个代表国家的机构。
这种选举模式为多数的形成增加了机会,因为选举人越少,就越容易趋于意见一致。其也为他们做出良好的选择提供了更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