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革命时代的内战(第3/11页)
瓦特尔这本《万民法》,虽然讨论了广阔范围内的自然法则,而不局限于国家行为,但他写的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国际法。在美国革命时期,它对于美国的建立者来说,就是一本国际行为圣经。该书还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在几十年以后,激励了拉丁美洲和南欧的革命运动。而且直到19世纪30年代,它都是一本常见的案头书。无论是在图书馆看,还是在律师、政客、行政官员的书桌上都能发现这本书。瓦特尔在写作中融合了现实主义和道德考量,因此这本书如此受欢迎。首先,他坚定地在自然法则的伦理框架内写作,然后又展现了对国际政治事务的理解。同时又涉猎广泛,无所不包,无论哪种观点都可以在书中找到例证,无论是投降派还是抵抗派,殖民主义者还是反殖民主义者。他巧妙地将现有的理论和传统结合,同时在国际行为规则缺失或不明确的问题上,进行解释和构建。内战只是他所涉及的其中一个课题。他首次将内战置于国际法则之内,这一创造性做法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瓦特尔在写作时,有意识地采用了17世纪思想家们的传统,很多人我们已经提到过了,比如胡果·格劳秀斯、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从洛克身上,他学会了采用谨慎克制的态度来对待非正义的统治者。“我们很少见过像尼禄这样的暴君,”他曾写道。他还继承了霍布斯的关于建立自由与独立的主权国家的理论。格劳秀斯则让他对定义战争及相关法律的制定产生了兴趣——包括发动战争的正义性(严格地说,是jus ad bellum,意为发动战争的权利),还有战争中的行为规则(被称为jus en bello,意为战争中的权利)。瓦特尔本人对战争的定义是:“我们诉诸武力以维护权力的状态。”不过,瓦特尔并不同意格劳秀斯关于私人战争的观点,他认为并没有所谓的私人战争,与让——雅克·卢梭4年后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所写的一样——“公开战争……发生在国家之间或者元首之间,以公共权力为名,并在公共权力的指挥下进行”,将战争限定在了国家之内。[13]表面上看,瓦特尔的定义将反对元首或者“公共权力”的叛乱分子排除在合法交战方之外。但是他的关键性创新在于,他认为他们可以成为合法的交战方。这就为以下两方面开辟了道路:第一,在内部冲突中,战争法则的适应;第二,潜在的激进主义,即外部力量可以干涉其他主权国家的事务。
瓦特尔的讨论始于一个“备受争议”的课题,即主权国家是否应当运用战争法则来对待叛乱者。对此,其中一个考量方法是靠经验;让一个国家陷入痛苦的骚乱有许多不同的类型,有喧闹的“骚乱”,有更暴力的“煽动性叛乱”,还有挑战主权权威的整个城市或者行省的“叛乱”。在瓦特尔看来,以上这些都不能算是合法的,他认为:“如果恶行不是完全难以容忍的话……每个公民都应该耐心地忍受它。”除非这种恶行是非正义的,“如果恶行是令人无法忍受的,存在着巨大而明显的压迫,”那么反抗就是正当的。[14]这也是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表达的观点;也是美国《独立宣言》的中心论点,托马斯·杰斐逊甚至还援引了1649年对查理一世的控诉书中的语言——“发动残忍、违背人性的战争”。还有一段是美国《独立宣言》最终版本的删除部分,其中,杰斐逊指控乔治三世鼓励跨大西洋的奴隶贸易,在此基础上,杰斐逊以与查理一世相同的罪名——“发动了违背人性的残忍战争”,把奴隶运送到大洋另一端,剥夺了非洲人民的自由——对他进行控诉。乔治三世发动的是“如此残酷的战争”,针对的是“遥远的无辜人民,这些人从未冒犯过他”,所以,殖民地人民——这里是指非洲人民——有正当理由脱离他的统治。[15]
但是,如果说政府本身的行为令人无法忍受,而导致人民联合起来反抗呢?在这里,瓦特尔为内战做出了一个突破性的定义:“当一个党派在君主制国家内部形成,并不再服从君权的统治,而且获得了足够的力量去反对它,——又或者,当一个共和国内部出现两股对立的势力,以武力相向,那么这就是一场内战。”在这一定义中,拥有正当性的叛乱与一般的叛乱相区分;如果反对者的理由是正当的,那么君主(或者共和国的分裂主权)对反对者就必须发动正式战争:“约定俗成地,任何发生在同一个政治社会成员之间的战争,都可以称为‘内战’”。[16]
随后,瓦特尔又回到了关于内战的一个最明显的悖论上:对分裂的理解能够提高共同意识。内战中的双方,因分裂而成为带有敌意的不同派别,但同时,他们也会意识到对方是“同一个政治团体”的一部分。因为分裂“致使国家内部产生两股独立的力量,互相视对方为敌,拒绝承认有任何相同点”并且“变成了两个团体,从而分化成为两个社会”(瓦特尔完全没有考虑超过两股势力参与内战的情况)。从这些鲜明的分裂事实中,瓦特尔做出了创新推断,“对立双方有无法调和的矛盾,无法达成一致,而不得不采用武力解决。他们就像是处在相同困境的两个国家”。这意味着,如果争端的双方是两个独立体,即事实上是两个国家,那么就适用国际法则,一场“内战”因此变成了国际战争。如果反叛者有正当的理由并且诉诸武力,那么当权者就应当以战争之法则对待他们。那么此时,单一的国家也就不复存在了,冲突也就成了“一场国家对国家的公共战争”,因此不再受国家内部的法律约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