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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缩短这两者之间的空白,被告就必须把犯罪后“休息”的树林设定在被害人与证人家之间,而且这段休息的时间必须加长。为此他便称“山根末子家斜对面有一片田地,田后有片树林”,说他在那里休息了一下,并编造说他在那里休息了“三十分钟左右”。这样一来,无需对被告从被害人家中逃出来的时刻进行变动,仍保留零点二十一二分,再算上被告往返那片树林的时间和休息的三十分钟,于是被告经过证人家前公路上的时间正好在“一点钟之前”。
本辩护人在勘察案发现场周边环境时,的确看到被害人山根末子家斜对面有一片田地,田地往北两百米处有十几棵冷杉、枫树。这勉强可算作“树林”。并且,田地中间没有路,要到那片“树林”,必须先沿着县道往西折回五十米左右,然后再从田埂上绕过去。
另外,根据被告在警署的第二次口供,从证人村田家沿着县道往东走八百米处,也有一片上百棵树木形成的“树林”,并且就在县道边上。
从犯罪心理来说,作案后,犯人总是希望尽可能远离犯罪现场。在犯罪后想要休息一下以缓解疲劳和精神上的紧张感时,也会这样选择地方。可是在第七次口供中,被告却称他到被害人家斜对面的树林中休息。可那树林离被害人家非常近,在白天从那里可以直接望见被害人家。而且被告必须从县道上绕个大圈子走田埂去,然后在那里休息三十分钟。这根本不符合逻辑。况且那片树林的树也很少。
综上看来,被告到证人家沿县道以东约八百米处的树林休息才比较合情合理。那片树林在县道旁,树木也多。“休息五分钟”的长度也很自然。
总之,为了使被告对山根末子犯案结束后从证人家前的县道往东走的时间,符合村田证言中所说的“凌晨一点钟之前”,审讯的警官便强迫当时还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作出了第七次口供。这一切都是为了“凑时间”。
因为证言中有“在凌晨一点钟之前听到有人赤着脚噼啪噼啪走路”这样的说法,于是出现了被告供述中“脱了鞋袜提在手里,光脚走在路面上”这样离奇的情况。这只能认为是警察强迫被告作如此供述的结果。
被告经过证人家门前的县道,如前四次口供所述,是路灯下看手表的两分钟之后,也就是零点二十三四分。那时证人还没有去上厕所,还在睡觉,所以她并没有听到犯人路过的脚步声。
但是,不能因此认为证人在说谎,或认为她记错了时间。实际上,证人在一点钟前听到的“赤脚走路的声音”“一条腿像是拖在地上的声音”应该不是被告的脚步声,而是第三者的脚步声。至于这位从县道上经过的第三者是否与本案有关,目前还不得而知。
本案中能证明被告犯罪行为的物证很多,但这些都只能证明被告入室抢劫、强奸,并与被告从第一次到第四次的口供,以及在公审中的供述相互印证。
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被告用绳子和包袱布将山根末子捆绑并勒死的物证。因此,审讯的警察将村田友子的证言当作唯一的证据,为了让被告的逃跑行为与之相符,于是在第七次审讯时强迫被告作了上述第七次口供——本辩护人只能如此理解。
县警搜查一课课长香春银作合上成濑辩护人的《辩论要点》,同时合上眼睛。这并不完全是因视觉神经疲劳,也是因为要开始思考。
不一会儿,他睁开了眼睛。窗外,光线变得黯淡起来,天空突然阴沉了下来。秋日的阳光原本就很弱,天空被云层一遮蔽,马上就显得昏暗了。
他伸手从桌子上拿起香烟盒,抽出一支点上了火,一支烟总能帮助他找到思路。
这时,电话响了。是内线电话。
“喂,是我。”
“是搜查一课课长吗?我是总务课的柴田。按照原定计划,下午一点钟在本部长办公室召开课长会议。”
“知道了。”
放下电话后,香春课长看了看手表,时间是上午十一点半。
他又拿起电话,按下了一个按钮。
“越智君在吗?”
“在。”
“叫他到我办公室来一下。”
没过五分钟,宽脑门、尖下颏、黑皮肤的越智警部补就出现在香春课长的面前。领带结有些松,移到了下面。他是第一班的主任。
“哦,这边坐。”
香春课长从办公桌后面走上前。办公室里有一张接待来客兼开小型会议用的大桌子,桌子两边各有四把椅子。香春课长和越智警部补就近在靠边的椅子上面对面坐了下来。香春课长拿起桌上待客用的烟盒,打开盖子请越智抽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