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外之物”说起(第2/2页)

先说1:出轨毕竟是错误,但若爱情依旧,错误可以原谅,谎言则不可。谎言是爱情的头号敌人(或“喜欢”的潜在盟友),因为爱情的根本,就是要在心灵争战的大环境中建设一处自由、互信的乐土。如果,你曾出轨,却因为不能忍受谎言之苦而自行回归,则表明这是一次真正的爱情事件,是一个爱情重于喜欢的突出例证;因而你绝不是传说中那种不懂爱情的人。相反2:这样的老婆或丈夫不懂爱情,更不懂你的坦白之于爱情的价值,他们只懂婚姻。那么3:这样的老婆或丈夫才是伟大的老婆或丈夫,才是真正的爱人;而那位第三者却是只懂得喜欢,或还懂得那句错位的祝福——“身体健康,精神快乐”,但无论怎样都只针对自己。只针对自己的事,一般与爱情无关。

我是在为出轨者开脱吗?有可能。以己度人,我以为人人都会因“喜欢”而在心里有所出轨,没有相应的行动就好,但也可能是没有相应的机会。但若认为出轨即是爱情的失败,就把爱情看得太简单了。

出轨,其实只是对婚姻而言。至于爱情,却谈不上轨不轨——婚外之爱也仍在爱的轨中,婚内无爱也仍在爱的轨外;而婚外的喜欢,并且有所行动,也只是出了婚姻之轨。

所以,出轨应属一次法律性错误,而回归与否,却是一次面神的抉择。因为,婚姻是人约——由司法部门出具证明,而爱情,却属神约。“你愿意他/她做你的丈夫/妻子吗?”——此乃神问,超越法律,要你用灵魂来回答。这样想,倒是不能以回归与否来判定你是否违背神约了——回归,是爱情战胜了喜欢;不回归呢,却也可能是爱情冲破了婚姻。关键在于:人约可变,神约莫违——如果你把爱情看作信仰,而不仅仅是法律的话。因而,如果婚姻中没有爱情,离婚也就正当。但若婚姻中没有的爱情,第三者那儿却有,该怎样评价“出轨”呢?当然,出轨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它却并不违背信仰,所以再婚亦属妥善之策。可是,如果第二者死活不跟你离,第三者又誓言死等,可咋办呢?唯一的希望是大家都能懂得:婚姻即法律,不可以不尊重,但爱情即信仰,毕竟是根本。也就是说,你先得守法,否则淫乱滋生,连神圣的爱情也将被混淆得面目全非;然后,何去何从,终归还是得面神而问——以你的诚实之心,看你的爱情何在。

于是有了一个总结:法律先于信仰,信仰高于法律。这差不多是和谐社会的特征。

这就又让我想起不久前广为争论的一件事: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争论得热烈而且糊涂。说人权高于主权吧,先就会给些不轨之谋以借口。其次,难道不是主权为着人权,倒会是相反吗?如果相反,则想必慈禧太后也会喜欢——无论她是在保卫主权,还是在出卖主权。

大凡局面两难,就当另辟思路。既有了前述那一总结,想来就应该是:主权先于人权,人权高于主权。凭什么呢?很明显,主权在法律的范畴,人权则属于信仰。

法律是怎么来的?为使不同信仰的人群都能享有同等权利,大家协商,互有妥协,制定出一套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便有了法律。所以,一旦人们有了矛盾,就该先去问问法律,看自己是否履行着当初的承诺。可是,法律乃人智的产物,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发生了法律也不知所措的事情,又该去问谁呢?当然了,要完善和不断地完善法律!可完善它的根据是什么呢?曾经制定它的根据是什么,现在完善它的根据就应该还是什么。曾经你问的是谁,现在就还问谁去。这样,料必你就会问到“天赋人权”那儿。天赋的,即人所固有的、没人愿意失去的。比如说,谁不想活吗?谁不想幸福吗?谁愿意让别人掐着自己的脖子活吗?天赋的,就是最高的;不可违背也无法再问的,即是神说。难道有谁会问“您为什么想活、想幸福、想不让自己的脖子给人掐”吗?所以说人权高于主权,正如信仰是法律的根据。主权原本是为了维护人权的,否则它的责任又是什么?如果主权就是主权,并不对另外的事情负责,那么,要留要卖就都是它自己的事了。反对出卖主权,说到底,是不能容忍它损害了大家的人权。如果损害了,就应当改善它。改善的根据,前面说过了,去问那个不可再行追问的最高者。至于改善是否合时宜,够策略,则另当别论。

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