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南朝的财政与战争(第10/11页)

[2] 《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及初平袁氏……户绢二匹而绵二斤,余皆不得擅兴,藏强赋弱。文帝黄初二年,以谷贵,始罢五铢钱。”(第782页)

[3] 《晋书·食货志》,第790页。

[4] 《晋书·食货志》,第795页。另《晋书》中多有东晋时以布匹为军费的记载,如《晋书·食货志》曾引用的悬赏“有斩石勒首者,赏布千匹”之事,见第783页。再如司马睿又以布匹给祖逖为北伐军费,见《晋书·祖逖传》。

[5] 《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第689页。

[6] 《晋书·食货志》,第795页。

[7] 见《晋书·食货志》,第795页,当时广州的夷人多购买铜钱铸造铜鼓,太元三年(378年),晋朝诏令禁止将铜钱贩卖到广州,也是防止铜钱流矢。

[8] 《宋书·文帝纪》,第79页。

[9] 《宋书》卷六十六《何尚之传》,第1960页。

[10] 《宋书》卷七十五《颜竣传》,第1734页。

[11] 《宋书·何尚之传》,第1735页。

[12] 《宋书·何承天传》,第1710页。

[13] 汉唐盛世时,平均一年内铸二亿到三亿枚五铢钱或开元通宝,可为参考。

[14] 《宋书·何尚之传》,第1735页。

[15] 《宋书·文帝纪》,第98页。

[16] 《宋书·索虏传》,第2349页。据中华书局本校勘记,“换一”《通典》《资治通鉴》作“借一”;“讨”作“计”,见第2365页。

[17] 《宋书·索虏传》,第2359页。

[18] 《宋书·文帝纪》:“二十八年……二月……诏曰:‘凡遭寇贼郡县,令还复居业,封尸掩骼,赈赡饥流。东作方始,务尽劝课。贷给之宜,事从优厚。其流寓江、淮者,并听即属,并蠲复税调。’”(第99页)

[19] 《宋书》卷八十二《周朗传》,第2093页。

[20] 《宋书》卷六《孝武帝纪》,第114页。

[21] 《宋书·颜竣传》,第1961页。

[22] 《宋书·颜竣传》,第1960页。

[23] 《南史》卷二《宋本纪中》,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第60页。

[24] 此次关于铸币政策的讨论见《宋书·颜竣传》,第1961—1962页。

[25] 《宋书》卷四十五《刘怀慎传附刘亮》,第1377页。

[26] 《宋书》卷八十一《顾琛传》,第2078页。

[27] 《宋书·周朗传》,第2094页。

[28] 《南齐书》卷四十《萧子良传》:“前台使督逋切调,恒闻相望于道。及臣至郡,亦殊不疏……或尺布之逋,曲以当匹;百钱余税,且增为千。”(第692页)

[29] 《宋书》卷八十一《刘秀之传》:“时赊市百姓物,不还钱,市道嗟怨,秀之以为非宜,陈之甚切,虽纳其言,竟不从用。”(第2075页)

[30] 《宋书》卷八十二《沈怀文传》,第2104页。

[31] 《宋书》卷七《前废帝纪》,景和元年(465年)九月,第145页。

[32] 《宋书·颜竣传》,第1963页。

[33] 《宋书》卷八《明帝纪》。《南史》卷三《宋本纪下》载此作“罢二铢钱”,见第78页。《资治通鉴》卷一百三十作:“罢二铢钱,禁鹅眼、綖环钱,余皆通用。”(第4091页)

[34] 《宋书·明帝纪》:“以皇后六宫以下杂衣千领,金钗千枚,班赐北征将士。”(第162页)

[35] 《宋书·邓琬传》,第2138页。荒郡、荒县即没有辖区和民户、有名无实的郡县,实际上是给予献钱谷者的一种虚职。

[36] 以上均见《南齐书》卷三十七《刘悛传》,第652—653页。

[37] 《南齐书·萧子良传》:子良又启曰:“……且钱帛相半,为制永久”。之后也是从宋永初年开始追溯,见第696页。

[38] 《南齐书·王敬则传》,第482页。按萧子良本传中提及以布折钱之诏令,但萧子良详细辨析布价之上表则在王敬则本传,辨析塘丁力役折钱之上书中,似《宋书》抄录中有错简。不过这两件事情都发生在永明四年左右。

[39] 《南齐书·王敬则传》,第483页;又载:“建元初,狡虏游魂,军用殷广。浙东五郡,丁税一千”。

[40] 《南齐书·萧子良传》,第696页。

[41] 《南齐书》卷三《武帝纪》,永明四年(486年)五月:“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第52页)

[42] 《南齐书·王敬则传》,第482页。

[43] 《南齐书·萧子良传》,第696页。

[44] 《南齐书·萧子良传》,第696页。

[45] 《南齐书》卷三十四《虞玩之传》,第608页。以下未注出处的引文同。

[46] 《南齐书·沈文季传》,第776页。

[47] 《南齐书·萧子良传》,第695页。

[48] 《南齐书》卷四十六《顾宪之传》,第8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