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南朝的财政与战争(第11/11页)
[49] 《南齐书·虞玩之传》,第609页。
[50] 《南齐书·武帝纪》,第54页。
[51] 《通典》卷十二《食货志》,第288页。文中“荆河州”实为豫州,唐人为避代宗李豫之讳而改。但小注对两个豫州的解释颠倒:南豫州治所为历阳,西豫州(亦作北豫州,中古西北、东南常可互换,犹言江东与江南)治所则是寿春。另,《通典》所载的收购时间比《南齐书》晚一年。
[52] 《南齐书》卷五十三《良政传·沈宪》,第920页。
[53] 《南齐书·魏虏传》,第992页。
[54] 《南史》卷五《废帝郁林王纪》,第137页。“出”为超过之意。
[55] 《梁书》卷五十三《良吏传》,第765页。
[56] 《隋书·食货志》,第674页。
[57] 《梁书》卷二《武帝纪中》,第42页。
[58] 《隋书·食货志》,第689页。
[59] 《隋书·食货志》,第690页。开始铸钱时间见《梁书·武帝纪下》,第67页。
[60] 《梁书》卷二十四《萧昱传》,第372页。
[61] 《南史》卷五十一《萧宏传》,第1278页。按,萧宏死于开铸铁钱三年之后的普通七年,本传未载梁武帝看到的库藏是铜钱还是铁钱,以情理度之,应当是在开铸铁钱以前的事。
[62] 《梁书》卷八《昭明太子传》,第168页。
[63] 《梁书·武帝纪下》,第71页。
[64] 《梁书·武帝纪下》,第73、92页。其实第一次也可能有用钱赎身之举,史书简而未载。
[65] 《梁书》卷三十八《贺琛传》,第544页。本传未载上书年月,但上书中提到“自普通(520—526年)以来,二十余年,刑役荐起,民力雕流”,可见在540年代。《资治通鉴》系于大同十一年(545年)。
[66] 《隋书·食货志》,第689页。
[67] 《隋书·食货志》,第690页。
[68] 《梁书·武帝纪下》,第90页。
[69] 《陈书》卷十九《沈炯传》,第253页。
[70] 《梁书·敬帝纪》,第146页。
[71] 《梁书·敬帝纪》,第148页。
[72] 《隋书·食货志》,第690页。
[73] 据《陈书·世祖纪》,第55页。改铸五铢在天嘉三年(562年),但《通典·食货志》则云在天嘉五年(564年)。
[74] 《隋书·食货志》,第690页。
[75] 《陈书》卷五《宣帝纪》,第92页。
[76] 《隋书·食货志》,第690页。具体时间从《陈书·宣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