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火(第28/29页)

比如,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Francisco de Vittoria,1480—1546年)提出,如果一个异教徒在既成权威的领导下作战,相信他的事业是正义的,也必须尊重他的信念。但最重要的是伟大的荷兰新教徒律师胡果·格劳秀斯(1583—1645年)的理论,他除了为“非正义”和“正义”的战争确定定义之外,还建议采取措施来惩罚发动非正义战争的元凶。

18世纪和19世纪期间,格劳秀斯提出的对正义和非正义战争的区分无人理会,因为当时的决策者大都把马基雅维利的观点奉为圭臬,认为主权赋予了国家为所欲为的权力;自宗教革命之后没有任何超国家的权威批驳此一论点,所以它在整个火药时代大行其道。如著名国际法律师W·E·霍尔(W.E.Hall)在1880年所说:

国际法……别无选择,只能接受这样的现实,即无论战争的起因正义与否,打仗完全是交战双方的选择,所以国际法只能努力管控战争的影响。故此每一场战争的交战双方都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也因而拥有平等的权利。

19世纪末发展出了能造成大规模杀伤的武器,结果即使是最强大的国家也觉得这种不分是非的理论十分危险,于是,在1899年和1907年通过的《海牙公约》中,大国商定了一些温和的措施,用以限制它们任意打仗的自由。(作战中的行为已经有了规定,是一系列的《日内瓦公约》,其中第一项是1864年由12个大国签署的。)导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事态发展使海牙和平运动成了笑话,于是在美国的大力推动下,国际联盟(国联)于1918年成立,把海牙和平运动的精神融入了《国际联盟盟约》,规定国家之间出现争端须先经过仲裁,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仲裁结果的一方将受到国际制裁。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确切地规定了对战争的法律限制,这项全称为“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条约”的文件是除《国际联盟盟约》以外,又一项要求签署国承诺今后“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的公约。自那以后,所有战争严格来说都是非法的,美国政府就是因为目睹这条新的国际法原则受到公然践踏,才决心在1945年把反德反日的道义联盟变为联合国这个永久性的组织。主要是在美国人的坚持下,联合国组织的宪章再次重申了《巴黎非战公约》和《国联盟约》的原则,并在国联的仲裁和制裁机制之外加上了一套规定,使联合国能够对违规者使用武力。

美苏之间40年的核对抗使得《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形同虚设,个中原委众所周知,不必赘述。然而,即使在1990年苏联解体,核对抗随之解除之前,两个超级大国就已经商定了核裁军的实质性措施,因为导弹技术的完善造成突然袭击的危险日益加大,使得两国都忧心忡忡。因此而导致的缓和是国际关系领域中自1945年联合国创立以来最令人快慰的发展。

然而,最有希望使沉溺于战争的世界走上和平道路的既不是核裁军,也不是因俄罗斯放弃马克思主义而造成的新的和谐气氛,而是苏联在离解体只有几个月的时候,决定支持联合国对1990年秋无故侵犯科威特的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无论按照什么标准,伊拉克都违背了《国联盟约》《巴黎非战公约》和《联合国宪章》等一系列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正义战争”的一切道德和法律条文。在联合国决议授权下出兵惩罚伊拉克并夺回被它非法吞并领土的军队如同疾风扫落叶,击败了伊拉克军队,没有造成任何平民伤亡。这是自17世纪格劳秀斯在三十年战争鏖战方酣之际确立了正义战争的道德指导原则以来,第一次真正的正义战争的胜利。

除联合国以外,没有更好的缔造和平的工具,但期盼联合国能永久维持和平的人恐怕要等很长时间才能希望成真。人先天具有暴力的潜质,这一点毋庸置疑;即使我们承认,在任何社会中,都只有少数人,而不是多数人,可能会把这一潜质发挥出来。自出现了有组织的军队以来,人类在4000年的历史中学会了找出这些适合当兵的少数人,训练他们,给他们配备武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资金;当多数人感觉受到威胁的时候支持他们去作战,并为他们的行为鼓掌欢呼。还必须进一步认识到,一个没有军队——这里指训练有素、遵纪守法的军队——的世界将会乱得不可收拾。高素质的军队不仅是文明的工具,也是文明的标志;没有它们,人类就只能或者回归“军事地平线”下的原始生活,或者陷入无法无天的未世乱象,如霍布斯所说,“所有人与所有人为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