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墨子及前期墨家(第4/9页)

《耕柱篇》云:

叶公子高问政于仲尼,曰:“善为政者若之何?”仲尼对曰:“善为政者,远者近之,而旧者新之。”子墨子闻之曰:“叶公子高未得其问也;仲尼亦未得其所以对也。叶公子高岂不知善为政者之远者近之而旧者新之哉?问所以为之若之何也。不以人之所不知告人,以所知告之。故叶公子高未得其问也;仲尼亦未得其所以对也。”(《墨子》卷十一页二十)

又云:

子墨子曰:“言足以复行者常之;不足以举行者勿常。不足以举行而常之,是荡口也。”(《墨子》卷十一页二十一)

“何为乐?”及“何所为而需乐?”此二问题,自墨子视之,直即是一。儒家说乐以为乐;墨子不承认为乐可为一种用处;盖为乐乃求目前快乐,不能有将来有利的结果也。不可行及不告人以行之之道之言论,不过为一种“理知的操练”,虽可与吾人以目前的快乐,而对于将来,亦为无用,所以亦无有价值也。

【注】《非命中》云:“使言有三法。三法者何也?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其本之也,考之天鬼之志,圣王之事。于其原之也,征以先王之书。用之奈何?发以为刑(毕云:据上篇有政字。)此言之三法也。”(《墨子》卷九页七)此以天鬼之志加于三表中,亦主张天志者应有之说也。

五 【何为人民之大利】

凡事物必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方有价值。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即是人民之“富”与“庶”。凡能使人民富庶之事物,皆为有用,否者皆为无益或有害;一切价值,皆依此估定。《节用上》云:

圣人为政一国,一国可倍也;大之为政天下,天下可倍也。其倍之,非外取地也;因其国家,去其无用之费,足以倍之。……故孰为难倍?唯人为难倍,然人有可倍也。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圣王既没,于民恣也。其欲蚤处家者,有所二十年处家;其欲晚处家者,有所四十年处家。以其蚤与其晚相践,后圣王之法十年。若纯三年而字,子生可以二三年矣。此不惟使民蚤处家而可以倍与?(《墨子》卷六页一至三)

据此节亦可见功利主义之注重算账。人民之富庶,既为国家百姓人民之大利。故凡对之无直接用处或对之有害者,皆当废弃。所以吾人应尚节俭,反对奢侈。《节用中》云:

是故古者圣王制为节用之法,曰:“凡天下群百工,轮车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曰:“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古者圣王制为衣服之法,曰:“冬服绀之衣,轻且暖;夏服绤之衣,轻且清,则止。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古者圣人为猛禽狡兽,暴人害民,于是教民以兵行。日带剑,为刺则入,击则断,旁击而不折,此剑之利也。甲为衣则轻且利,动则兵且从,此甲之利也。车为服重致远,乘之则安,引之则利;安以不伤人,利以速至,此车之利也。古者圣王为大川广谷之不可济,于是制(本作利,依王校改)为舟楫,足以将之,则止。虽上者三公诸侯至,舟楫不易,津人不饰,此舟之利也。古者圣王制为节葬之法,曰:“衣三领足以杇肉,棺三寸足以杇骸,掘穴深不通于泉,流不发泄,则止。死者即葬,生者毋久丧用哀。”古者人之始生,未有宫室之时,因陵丘掘穴而处焉。圣王虑之,以为掘穴,曰:“冬可避风寒,逮夏,下润湿,上熏烝,恐伤民之气。”于是作为宫室而利。然则为宫室之法将奈何哉?子墨子曰:其旁可以圉寒风,上可以圉雪霜雨露,其中蠲洁可以祭祀,宫墙足以为男女之别,则止。诸加费不加民利者,圣王弗为。”(《墨子》卷六页四至六)

据此则墨子并不反对“加费”;但“加费不加民利者”,则应禁止耳。

以同一理由,吾人应节葬短丧。《节葬下》云:

上士之操丧也,必扶而能起,杖而能行,以此共三年。若法若言,行若道,使王公大人行此,则必不能蚤朝。……使农人行此,则必不能蚤出夜入,耕稼树艺。使百工行此,则必不能修舟车,为器皿矣。使妇人行此,则必不能夙兴夜寐,纺绩织纴。计厚葬为多埋赋财者也;计久丧为久禁从事者也。财已成者,挟而埋之,后得生者而久禁之。以此求富,此譬犹禁耕而求获也。富之说无可得焉,是故以求富家而既已不可矣。欲以众人民意者可邪?其说又不可矣。今唯无以厚葬久丧者为政,君死,丧之三年;父母死,丧之三年;妻与后子死者,五皆丧之三年;然后伯父,叔父,兄弟,孽子,期;族人五月;姑,姊,甥,舅,皆有月数;则毁瘠必有制矣。使面目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