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阙斋读书录卷四(第14/14页)

按:即今之税契司尾也。宋时亦名曰钞旁定帖钱。钞,即契也。旁帖,即粘尾也。

《市粜一》:“谨守重流,而天下不吾泄矣。”注:“谓谨守谷价,不使流散。’”

按:“粟有所渫”之渫,与此流字为韵。

《玉篇》:‘蛮夷以财赎罪曰赕。”

按:今赛布赕布,概称蛮夷之财赋。

《国用一》:“并不给干。”

按:南齐仕宦,皆给以僮干,亦禄赐之类,即仆役也。

《刑二》:“景四年,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注:“颂,读曰容,容宽不桎梏。”

按:颂系,即今刑部之保外不收系也。

“楚王英之狱,每上彭考。”注:“彭,即榜也。”

按:今刑具俗称为上彭字。

“钻之属,惨苦无极。”《说文》:“钻,也。”《玉篇》:“,拔发也。”

《类篇》:“,钳也,与镊同。”

按:与镊同,则钻者亦有两股夹取物,如今之夹翦矣。

《刑五》:“枷研楔赩”。《唐书·索元礼传》:“以铁笼赩囚首加以楔。”《玉篇》:“赩,急束。”

按:铁笼,如铁枷然,囚首既入,则以赩束之,以楔辖之也。

《兵九》:“候将来衮同再试。”

按:衮,亦或作滚,衮同。今雅语或作汇同,俗语作连同。

《兵十一》:“豪右辜榷。”注:“辜,障也,榷,专也。谓而自取其利。”障余人买卖,而自取其利。

按:障塞他人之买卖,而己独专之。豪右辜榷,犹今奸商把持。

《职官五》:“六部监门条,仍今六部,踏逐奏差序位。”

按:踏逐,犹云日逐,盖随时奏请更换也。

《职官十》:“大理卿篇:左右各五案,如左厅曰详刑案、详谳案,右厅曰左推案,右推案之类。”

按:宋时诸司治事分案,如中书省五案,吏部尚书十五案,侍郎十五案,户部左曹三案、右曹六案,礼部五案,兵部十案,工部六案,刑部不分案,大理寺分十案,即刑部之职事矣。此外又有分窠者,分房者,与案异名而同实。今六部诸司不分案而分股,而具稿犹曰某司案呈,循古称也。

《职官十九》:“自一品以下至流外勋品,各给事力,一品至三十人。”

按:力者,若今挑水夫之类。淳化阁帖有耒力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