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史百家简编卷下(第16/19页)
以上平准,兴利之事十二
于是天子北至朔方,东到太山,巡海上,并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弘羊又请令吏得入粟补官,及罪人赎罪;令民能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复终身,不告缗。他郡国各输急处,而诸农各致粟山东。
漕益岁六百万石。一岁之中,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物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以上入粟得补官赎罪给复,兴利之事十三于是弘羊赐爵左庶长,黄金再百斤焉。是岁小旱,上令官求雨,卜式言曰:“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肆,贩物求利。烹弘羊,天乃雨。”
太史公曰: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所从来久远,自高辛之前尚矣,靡得而记云。故《书》道唐、虞之际,《诗》述殷周之世,安宁则长庠序,先本绌末,以礼义防于利,事变多故而亦反是。是以物盛则衰,时极而转,一质一文,终始之变也。
《禹贡》:九州各因其土地所宜、人民所多少而纳职焉。汤武承弊易变,使民不倦,各兢兢,所以为治,而稍陵迟衰微,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徼山海之业,以朝诸侯,用区区之齐显成霸名。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富者,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有国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灭世。以至于秦,卒并海内。
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黄金以镒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于是外攘夷狄,内兴功业,海内之士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古者尝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上,犹自以为不足也。无异!故云:事势之流,相激使然,曷足怪焉!
凡兴利之事十三,分条叙之,耗财之事十一,并作两处叙之。兴利之事以桑弘羊平准均输为最失政体,故末引卜式之言,以鸣其愤,而以平准名篇。
曾巩/越州赵公救灾记
熙宁八年夏,吴越大旱。九月,资政殿大学士右谏议大夫知越州赵公,前民之未饥,为书问属县:“灾所被者几乡?民能自食者有几?当廪于官者几人?沟防构筑可僦民使治之者几所?库钱仓粟可发者几何?富人可募出粟者几家?僧、道士食之羡粟书于籍者,其几具存?”使各书以对,而谨其备。
以上先事之备
州县吏录民之孤老疾弱不能自食者二万一千九百余人以告。故事:岁廪穷人,当给粟三千石而止;公敛富人所输及僧道士食之羡者,得粟四万八千余石佐其费,使自十月朔人受粟日一升,幼小半之。忧其众相蹂也,使受粟者男女异日,而人受二日之食;忧其且流亡也,于城市郊野为给粟之所,凡五十有七,使各以便受之,而告以去其家者勿给。计官为不足用也,取吏之不在职而寓于境者,给其食而任以事。
不能自食者,有是具也;能自食者,为之告富人:“无得闭粜!”又为之出官粟,得五万二千余石,平其价予民。为粜粟之所凡十有八,使籴者自便,如受粟。
以上荒政大端
又僦民完城四千一百丈,为工三万八千,计其佣与钱,又与粟再倍之。民取息钱者,告富人纵予之而待熟,官为责其偿。弃男女者,使人得收养之。
明年春,大疫。为病坊,处疾病之无归者,募僧二人属以视医药饮食,令无史所时。凡死者,使在处随收瘗之。
以上荒政余事
法廪穷人,尽三月当止,是岁尽五月而止。事有非便文者,公一以自任,不以累其属。有上请者,或便宜多辄行。公于此时,蚤夜惫,心力不少懈,事细巨必躬亲,给病者药食多出私钱。民不幸罹旱疫,得免于转死,虽死,得无先敛埋,皆公力也。
是时,旱疫被吴越,民饥馑疾疠,死者殆半,灾未有巨于此也!天子东向忧劳,州县推布上恩,人人尽其力。公所拊循,民尤以为得其依归。所以经营绥辑,先后终始之际,委曲纤悉,无不备者。其施虽在越,其仁足以示天下;其事虽行于一时,其法足以传后。
盖灾沴之行,治世不能使之无,而能为之备。民病而后图之,与夫先事而为计者,则有间矣!不习而有为,与夫素得之者,则有间矣!余故采于越,得公所推行,乐为之识其详。岂独以慰越人之思?将使吏之有志于民者,不幸而遇岁之灾,推公之所已试,其科条则不待顷而具,则公之泽,岂小且近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