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11/36页)
同样,在实行民主统治和人民逐渐管理一切事务的国家中,那些使人民的活动日益活跃、日益不可抗拒的法律,也会以一种直接的方式攻击政府的存在。
美国立法者们的最大功绩在于他们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个真理并有勇气付诸实践。[这个民主最大的荣耀是知道如何领会它并服从于它。]
他们认为在人民的权力之外还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权力机构,这些权力机构虽非完全独立于人民,但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享有很大程度的自由;因此,尽管它们被迫服从于多数人的固定方针,但是它们能够与多数人的反复无常作斗争并拒绝其危险的要求。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将国家的所有行政权集中于一人手中;他们赋予总统以广泛的特权,并让总统以否决权为武器,以抵抗立法机构的侵犯。[67]
但是通过引入连选连任原则,立法者又部分地破坏了自己的工作。他们将大权赋予总统,但又剥夺了总统使用这种大权的意志。
如果总统不得连选连任,那么总统就不会脱离人民,因为他不会因竞选而终止对人民负责;而对总统来说,得到人民的青睐,也没有必要处处遵循人民的意愿。
若能连选连任(尤其是在政治道德逐渐松懈并且伟大之人逐渐消失的今天,事实的确如此),那么美国总统只能是多数手中的一个百依百顺的工具。他要爱多数之所爱,憎多数之所憎;他要代表多数的意志,为多数的抱怨而抱怨,他还得屈服于多数最微小的请求。立法者本想让他领导多数,但他却对多数唯命是从。
因此,本不打算使国家埋没人才的立法者却使这些人几乎成了无用之人;本想为这种特殊环境准备一种应对方法的立法者却使国家经常暴露于危险之中。[68]
联邦法院[69]
司法权在美国的政治重要性。——在探讨这个主题时遇到的困难。——司法权在联邦组织中的实用性。——全联邦应当推行什么法院。——建立联邦性法院的必要性。——联邦司法制度的组织。——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与我们所知道的其他法院有何不同之处。
我已经考察了美联邦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仍有待阐述的是司法权。
在这里,我必须让读者了解我担心的事情。
司法制度对英裔美国人的命运造成了重大影响,它在所谓的政治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这一点来看,它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但是,不深入了解美国法院的组织构造和审判程序的某些技术细节,怎么能够理解美国法院的政治作用呢?而且,怎样才能在讲解这些细节时不致令读者对这些本来就非常枯燥的主题感到扫兴呢?怎样才能确保内容的清晰和简明呢?
[因此,我所探讨的内容就是我认为人们在对联邦法院的政治作用进行评价时应当了解的内容。>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我假设读者对英裔美国人的司法管理拥有预先存在的想法,甚至在更多情况下,为了充实我的观点,我就英裔美国人探究司法管理的来源。总而言之,我所探讨的内容都是我认为在了解联邦法院的政治作用时必不可少的内容。]
我不认为自己躲过了这些繁杂的难题。世俗之人仍会觉得我讲述的内容过于冗长,而法学家们则会认为我讲述的内容过于简要。这也是我在论述本书主题时存在的一个缺点,尤其是我现在论述的这部分。
最大的困难不在于了解联邦政府是怎样组建的,而在于美联邦如何确保人们服从于它的法律。
一般来说,政府仅能凭借两种方式制伏被统治者反抗政府的手段,政府本身拥有的军事力量,法院判决赋予政府的道德力量。
一个只靠武力迫使人民服从其法律的政府必然会走向毁灭。这时政府很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如果它是软弱而有节制的,它只会在最极端的情况下使用武力,而毫不理会局部的接连不断的不服从行为,那么国家将渐渐地陷入无政府状态。
如果它是鲁莽而强大的,每天都使用暴力,那么你会发现国家很快堕变成纯粹的军事专制国家。政府的不作为和积极作为对被统治者具有同样的害处。
司法工作最主要的目的是以法律观念取代暴力观念,在政府管理和物质力量之间设置媒介。
人们一致主张授予法院的干涉权力实在是令人感到诧异的力量。这种权力是如此强大,当法院不复存在的时候,这种力量仍然存在于司法程序之中,让人觉得法院存在于无形之中。
法院具有的道德力可使物质力量的使用无限减少,且能够在多数场合代替物质力量;而且,当最终必须施加物质力量的时候,物质力量还可与道德力量相结合而使自身力量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