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13/36页)

因此,美联邦的最高法院被赋予了解决所有涉及管辖权问题的权力。[74]

这对各州的主权而言是最危险的打击。因此,州的主权不仅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且受到法律解释的限制;不仅受到一个已知的限制,而且受到一个未知的限制;不仅受到固定规则的限制,而且受到任意规则的限制。的确,宪法已为联邦的主权规定了明确限制;但是,一旦这种主权与各州的主权产生冲突,应由联邦法院做出裁决。

此外,这种似乎威胁各州主权的诉讼方法的危险性事实上并没有表面上那样严重。

我们在后文中将会看到,美国各州实际拥有的权力多于联邦政府的权力。联邦的法官们察觉到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力相对较弱;当他们依法审理案件时,他们更倾向于放弃审判权,而不是在不法分子的引导下做出错误的判决。

不同案件的管辖权

案件与诉讼当事人是联邦管辖权的基础。——涉及外国大使的诉讼。——涉及联邦的诉讼。——涉及一个州的诉讼。——由谁审理。——因联邦法律而产生的诉讼。——为什么由联邦法院审理。——违反合同的案件由联邦司法系统进行审理。——这种规定的影响。

在确定设置联邦管辖权的方法之后,联邦的立法者们又规定了哪些案件必须由联邦法院行使管辖权。

他们规定某些当事人只能由联邦法院审理,无论诉讼标的是什么。

随后,他们又规定了某些只能由联邦法院进行审理的某些诉讼案件,而不管诉讼当事人的资历如何。

因此,诉讼当事人和案件成为联邦管辖权的两个基本要件。

外国大使是与联邦友好相处的国家的代表,凡是涉及外国大使的案件,可以说是涉及全联邦的案件。当一名外国大使成为诉讼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时,该诉讼成为涉及全国利益的事务,它自然应由联邦法院审理判决。

联邦本身也可能成为诉讼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如向代表各州主权的法院起诉而不向代表联邦本身主权的法院起诉,既违背道理又违反国家惯例。这种案件只能由联邦法院审判。

当诉讼双方当事人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州时,将案件交由其中哪个州的法院审理都无法避免不利影响的产生。更稳妥的方法是选择一个不会导致诉讼双方产生怀疑的法院,而这个法院自然就是代表联邦的法院了。

当诉讼双方不是独立的个人而是州的时候,除了上述公平理由之外,还应当加上一个政治理由。这时,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使整个诉讼程序具有全国影响,两州之间最微不足道的诉讼问题关系到全国的和平。[75]

诉讼的本质往往就能够决定管辖权的归属。因此,所有涉及海上贸易的问题都应当由联邦法院解决。[76]

不难发现这样做的原因是:几乎所有这类问题都要从国家法的角度进行评价。从这个方面来看,这类问题从本质上涉及整个联邦与外国的关系。此外,由于海上不能像在其他地方那样划定司法管辖区,故而只有全国法院系统能够审理发生在海上的诉讼。

宪法几乎把所有在性质上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诉讼都归纳在一个单一的类别之内。

在这方面所做的规定虽然很简单,但它包含了一个庞大的思想系统和众多事实依据。

宪法规定,联邦法院可以审理所有能从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中找到依据的诉讼。

举两个例子,就可以使立法者的思想一目了然。

例如,宪法禁止各州制定关于货币流通的法律,但一个州不顾禁令制定了这样的法律。利害关系人认为这样的法律是违反宪法的,因而拒绝服从它。这种事件就必须交由联邦法院处理,因为联邦的法律规定了处理这种案件的理论依据。

例如,国会制定了一项关税法。但人们在理解这项法律时遇到了困难。同样,这种事件必须交由联邦法院处理,因为诉讼的原因在于联邦对法律做出的解释。

这项规定完全符合联邦宪法采用的基本原则。

的确,按照1789年通过的宪法,联邦只享有有限的主权,但宪法又想使联邦在这个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国家。[77]即在这个范围内,它是有主权的。这一点一经提出并得到承认,其余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因为如果你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形成一个国家,就必须将所有国家具备的权力都授予它。

由于,在社会起源之初,这一点就得到了一致同意:每个国家都有权在本国法院审理涉及本国法律执行的所有问题。但你可能这样回答:联邦处于比较独特的地位,它只是在特定的方面是一个国家,而在其他方面又算不上是一个国家。这会导致什么结果呢?至少在与特定方面有关的一切法律上,联邦有权成为享有完整主权的国家。真正的困难在于如何确定特定的方面是什么。一旦这一点得到解决(我们在上文论述审判权管辖的时候,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说实在的,就没有什么问题了;因为只要你确定一个诉讼案件是由联邦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按照宪法规定这属于联邦的主权时,其自然应由联邦法院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