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16/36页)

总统可能犯错而不致令州蒙受损失,因为总统只拥有有限的职权。国会可能误入歧途而不至于使联邦瓦解,因为国会之上还有选举机构,其可以通过改选国会成员来改变国会的面貌。

但是,如果最高法院由鲁莽或者腐败的人组成,那么联邦恐怕会陷入无政府状态或是内战。

但是千万不要弄错;这种危险的根源并不在于法院的构造,而在于联邦政府的本质。我们已经知道其他国家并不像联邦制国家这样需要构建强大的司法权,因为其他国家的个人在与社会体作斗争的时候,无法处于较强或者较好的处境来抵抗政府使用的物质力量。

不过,一个政权越需要强大,它就越需要扩大和独立。而一个政权越广泛、越独立,它就越容易因滥用职权而造成危险。因此,这种弊端的根源不在于这种政权的根本组织,而在于需要这种政权的国家的根本体制。

联邦宪法怎样优越于各州宪法

如何将联邦宪法与各州宪法作比较。——联邦宪法的优越性应当特别归功于联邦立法者的聪明才智。——相较于各州的立法机构,联邦立法机构不那么依赖于人民。——行政权在其行使范围内更自由。——司法权较少屈服于多数的意志。——这种现象引发的实际后果。——联邦的立法者减少民主政府中固有的危险;而州的立法者却使这些危险增加。

联邦宪法在其想要达到的目的上与各州宪法存在实质上的差异,而其在实现该目的的手段上又与各州宪法极为相似。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目标不同,但它们的组织形式却是相同的。从这个特殊的视点来看,它们可以相提并论。

我认为联邦宪法优越于各州宪法。这种优越性源于几个原因。

现行联邦宪法的制定时间晚于大多数州,因此联邦能够得益于已累积的经验。

但是,如果你考虑到自联邦宪法制定以来又有11个州加入美利坚合众国,而这些新加入的州几乎总是夸大它们对先前各州的宪法存在的缺点做出的修正,那么你会相信联邦宪法制定较晚这个原因只是发挥次要作用的原因。

联邦宪法的优越性的最大原因在于立法者的真正品格。

在制定联邦宪法的时候,似乎很难将各州联合在一起,可以说这是有目共睹的。在这种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人们选择的也许不是他们最喜爱的人,而是最值得他们尊敬的人。

我在前文中已经指出几乎所有的联邦立法者都以他们的智慧著称,而且更以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著称。

他们都是在社会危机时期成长起来的,在那个时期,自由精神不断与强大而专制的政权作斗争。当这场斗争结束之后,人们在斗争中被激发的情绪仍旧与许久不复存在的危险作斗争,但这些人已经已经冷静下来;他们以更冷静、更专注的目光审视他们的国家;他们发现决定性革命已经完成,而自此以后能够对国家造成威胁的只有自由的滥用。[85]他们有勇气说出他们所想到的内容,因为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对这种自由拥有真挚而热烈的爱;他们敢于谈论限制自由,因为他们真的不想摧毁自由。[86]大多数州的宪法规定众议员的任期为一年,参议员的任期为两年。按照这种方式,立法机构的成员以持续而紧密的方式与其选民的最微小的愿望联系在一起。

联邦的立法者们认为立法机构的这种过度依赖性歪曲了代议制的主要作用,因为这种依赖性不仅把权力之源交给了人民,而且也把政府交给了人民。

他们延长了参选议员的任期,使议员能够按照更自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职权。

联邦宪法也像各州的宪法那样,把立法机构划分为两个分支。

但在各州,立法机构的这两个部分是由资格相同的议员按照同样的选举方式构成的。因此,多数的情感和意志能够容易地在两院中反映出来,也能够同样迅速地在两院内找到代言人和工具。这就给法律的制定工作带来了粗暴性和轻率性。

联邦宪法也规定两院由人民选举产生,但它改变了被选举资格和选举模式。因此,如果两个立法分支之一不代表不同于另一分支的利益,它至少能像某些国家那样代表更优异的才智。

要成为参议员,你必须达到规定的成熟年龄;虽有,由一个本身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数不多的会议负责选举参议员。

民主的自然趋势是将所有的社会力量集中于立法机构手中。立法机构的权力直接来自人民,因此它也享有人民拥有的一切大权。

因此,在立法机构中,你会注意到一种将所有权威聚集于一身的习惯性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