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14/36页)
所以,当有人想要攻击联邦的法律,或者有人想将联邦的法律作为自卫工具,就应当向联邦法院起诉。
因此,联邦法院的审判权随着联邦主权的扩大而扩大,随着联邦主权的缩小而缩小。
我们已经知道1789年的立法者的主要目的是把主权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他们想让其一负责掌管联邦的所有共同利益,让其二负责掌管各州特有的一切利益。
立法者们最关注的问题是赋予联邦政府足够的权力,使它能够保卫自己,并在它的职权范围内抵抗各州的侵犯。
对于后者,立法者们则采用让各州在本州范围内享有自由的一般性原则。在那个范围内,中央政府既不能指导它们,又不能检查它们实施的行为。
我在探讨权力划分的那一章中已经指出这最后一个原则始终没有赢得尊重。有些法律仅与一个州的利益相关,但该州却无权制定这种法律,这样的情况的确存在。
如果联邦的某个州制定了这样的法律,那么因执行该法律而受到伤害的公民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78]
因此,联邦法院的审判权不仅延伸至以联邦法律为基础而提出的一切诉讼,而且延伸至各州违背宪法制定的法律所引发的所有诉讼。
各州不得在刑事案件方面颁布溯及既往的法律,由于这种法律而获刑的人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宪法也不允许各州制定破坏或更改合同的既得利益(破坏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法律。[79]
当一个公民认为本州的法律损害了他的合同权益,他可以拒绝执行该法,并向联邦司法系统提起上诉。[80]
在我看来,这项规定与其他规定相比能够对各州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打击。[81]
为了明确的国家目的而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定义明确且易于理解的。但我方才引用的这条规定间接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却是难以理解的,而且这些权力的范畴也不明确。事实上,有很多政治法律对合同的存在产生了影响,并由此侵犯了中央政权的基础。
联邦法院的诉讼程序
联邦法院系统的天生弱点。——立法者为了尽可能多地使个人出席而不让各州出席联邦法院所做的种种努力。——美国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联邦法院对普通个人的直接作用。——对违反联邦法律的州进行间接打击。——联邦法院系统的判决不会破坏各州的法律,只会削弱各州法律的作用。
我已经阐述了联邦法院拥有何种权力,但了解它们如何行使这些权力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主权未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中,司法系统拥有的不可抗拒的力量来自这个事实,即这些国家的法院在审判触犯法律的个人时代表的是整个国家。法律的观念与支持法律的力量的观念结合在一起。
但是在主权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中,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在这里,司法系统通常来说发现自己面对的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国家的一部分。结果,司法系统的道德力量和物质力量均大为减弱。
在联邦制国家中,司法系统的力量天生较弱,而受审判的人较强。
联邦国家的立法者必须不断努力使法院获得类似于在主权未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中的法院的地位。换而言之,立法者的持续努力应当致力于使联邦司法系统代表国家、使受审者代表个人利益。
不论一个政府的性质如何,为了迫使被统治者履行自己的义务,都要统治被治者;为了保护自己不受被统治者的攻击,它也要采取行动应对被统治者。
关于政府为了迫使被统治者服从法律而对他们采取的直接行动,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由联邦法院采取,即联邦法院以这些法律的名义行事时只以个人为行动主体(这是美国宪法的最高成就)。事实上,由于它已经宣布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联邦仅组成一个统一国家,因此,根据该宪法创建的政府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就享有全国性政府拥有的所有权力,而其中最重要的权力就是直接向普通公民发号施令。因此,比如当联邦征收税款,它不是向各州征收税款,而是按照规定税率向每个应当纳税的美国公民征收税款。联邦司法系统负责确保联邦法律的执行,其不能处罚抗税的州,而只能判处违法的纳税人。就像其他国家的司法系统那样,联邦司法系统只能处理个人。[82]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联邦自行选择自己的对手。当它选择软弱的对手,对手自然总是屈服。
但是当联邦不是采取进攻而是自卫的时候,困难就增加了。宪法承认各州有权制定法律。这些法律可能侵犯联邦的权力。这时,联邦必然发现自己与制定法律的州发生了主权冲突。联邦只能选择危险性最小的行动手段来解决冲突。我在前文讲过的一般性原则已经预先规定了这种行为手段。[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