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外交家之李鸿章(上)(第3/4页)
第二款 中国将下列地方的管理权和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以及一切属于公共的物件,永远都让给日本。
一、下列划界以内的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江口,沿着此江一直到达安平河口,又从此河口,划到凤凰城、海城一直到营口结束,折线以南的地方,所有的城市、乡镇都包括在划界线内,这条线到了营口的辽河后,顺着河流到海口为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辽东湾东岸和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的岛屿,也一并都在所割让的地方内。
二、台湾全岛和所有附属的各个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治东经一百十九度起,至一百二十度为止,北纬二十三度起,到二十四度之间的所有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记载的,以及本条约附带的地图所划的疆界,等到本和约批准生效之后,两国应该分别选派两名以上的官员,为共同划定疆界委员,实地去勘察,确定划定的界线。如果遇到本和约所订立的疆界,和地形或治理相关的,有障碍或者处理不便等情况,各委员等应当妥善地参考商酌之后再重新确定。两国所派遣的委员,应当迅速办理界定的事务,规定日期是从接受委任之后,限制在一年内完成。如果委员们有重新更定划定界线的情况,那么两国政府在还没有经过认准之前,应该根据本和约所划定的界线为准。
第四款 中国约定将国库白银二万万两交给日本,作为赔偿的军费。该款项共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在本和约批准互换后的六个月之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在本和约批准互换之后的十二个月内交清,剩下的款项平分为六次,递年交纳。其中的规则列在下面:第一次平分逐年之款,在两年内交清;第二次在三年内交清;第三次在四年内交清;第四次在五年内交清;第五次在六年内交清;第六次在七年内交清。这里面的年度划分都按照本和约批准互换之后开始算。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没有交纳上的钱款,应该按照每年加百分之五的利息,但是无论什么时候,中国应该赔偿的钱款,是分期缴纳,还是要一次性全部交清,都听中国自己的安排。如果从条约批准互换那天开始,三年之内能够全数清还,除了将已经支付的利息,或者两年半,或者不到两年半,在应该支付的本金扣还之外,剩下的仍然全额免除利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定在两年之内,日本准许中国割让地内的地方人民、希望迁出去的中国人民,随便任意变卖所有的财产,离开割让地;但是期限满了之后,还没有迁徙的人,都应该看作日本的臣民。在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立即分别派遣大臣到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之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日本和中国两国之间的所有约章,因为这次战争,以前的全部自动废除。中国应该等到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迅速派遣全权大臣和日本所派的全权大臣会合,共同订立通商行船的条约,还有陆路通商的章程。其中两个国家新订立的约章,应该以中国和西方各国现在实行的约章为主。本约批准互换的那天开始,新订的约章还没有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和商业、工业、交通等方面,都要取得最惠国待遇,所有的礼遇,中国不得怠慢。中国约定应当将下列条款,从两国的全权大臣画押盖印的那天开始,六个月后,就可以照办了。
第一,除了现今中国已经打开的通商口岸之外,应该准许添设以下各处为通商口岸,以此方便日本臣民往来、居住、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的口岸,应该都照着以前开设的通商海口或者以前开的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的优待和利益等也应当一律享受。通商口岸有: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庆府;三、江苏省苏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可以派遣领事官在各个开放口岸驻扎。
第二,日本的轮船可以驶入这些口岸,附搭乘行客,装运货物。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以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日本和中国两国在没有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述各开放口岸行船依照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的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的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的货物,或者是自己产的物品,或者是将进口的商货运到内地的时候,想要暂时存到货栈,除了不需要交纳税款、摊派一切的费用外,可以暂时租用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可以在中国通商口岸的城市任意从事各项工艺制造,也可以将各项机器随意装运进口,只缴纳所签订的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的一切货物,在内地的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寄存,应该按照日本臣民运送到中国的货物一体办理,至于应该享有的优待和豁免的,也应该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