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住宅设计的参考(第13/15页)


“窄条后院”式住屋的产生在法律规定住屋须两面通气的限制以后。这种排列法巧妙的避免在一块深度地皮上有增加街道的必要,而同时不违法。重复的长列,同样的内容,密度每英亩20~30所。这密度虽已比“背向背”式减低,但仍不能有足够的阳光及良好的布署。这种房屋成为各大城普遍形式,租金1914年每周约6.5至12.5先令。(背向背式则在3至6先令。)此式后来略有改进,前加小圃,虽不能种多少花木,但可容一个突出窗(Bay—window)。此式带突窗的住宅当时地位大为高雅,与今日两屋相连的独立住宅差不多,为境况较丰的表示。有时内部一旁加窄长的南道,由入口至厨房,其特征是阴黯无光,虽然法律规定的目的是在多得光线与空气。


“普遍”式住宅的产生在“花园新村”受到社会的注意以后,它们有时两所相连,有时四所或六所合成一组。标准内容是两厅三卧室,梯道、厨房、浴室厕所及小储藏冷室及煤棚。


这种房子的大体形式及内容在各城里几乎一律,所以被称为“普遍式”内容的改进极为显著,环境舒旷。故虽然这种住宅多在距离中心工作区更远的地带,但仍能大量吸引内围较优裕的住户由“窄条后院”式的住区迁来居住。


投机商人一面见到它们的受欢迎,一面又见到它所需要的地皮大过其旧时样式甚多,会减弱他们的利润。故商营住宅虽用这同一平面,但在形式及装饰上却出了许多花样,以求迎合赁户的虚荣心理,作为较高租金的理由。庞杂伦俗非艺术的变化成为风气。市府所建新村即在这方面加以纠正,多用简洁的风格。使整区归于典雅,以后的进步是要在材料的选择,布署的更合理,街道的林木及公共娱乐中心的各方面。

表一 住宅数目及建造时期百分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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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屋总数为二十八万余所,其中十万所为1920年以后所建。调查实况,2/3的低薪阶级仍住1914年以前的房屋。中心区大部房屋已过50年,标准落伍,在二十年内必须完全代以新屋;卫生部报告17,000余所巳不堪居住。外围在1930年以后建。

表二 住宅种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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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住宅大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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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原稿字迹不清。


造数之低,指示未经建造地区已所余无多。

伯市“分租”及住公寓的习惯比他城弱;公寓除却市府的试验设计二三处外尚不多见。但这表所谓“分租”乃指将住宅内分出房间租与他户,不管设备及家具而言。将自己陈设的房间随时短期分租者并不包括。


由人口调查统计中得知伯市81%的家庭人数为四人及不到四人者,过六人者只有3.8%。用种种分析研究,均以每两人需一个卧室计算为适当。故此点指示全市仅1/5的住屋需要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卧房,而4/5只需两间卧室。为将来建造新屋的参考,表四(见下页)意义最大,它指出今日伯市租金负担的比例,40%在10先令以下,20%在8先令以下,且在中心区付10先今以下者达71%。今日市管住宅新村的租金虽约为10先令,但外围一切生活所需的价格比中心高,而市营住宅中,三卧室者租金较商营同大小者略高,(市管住宅两卧室者则较商营为低),由中心迁至外围者,可能影响他整部生活费增加至1/3,造点格末不可不顾虑到。


伯市自置房产的住户总数仅14%,其中6/10强仍为分期偿款者或负典押债务者;绝无房金负担的住户实际上仅5%。因为家庭增加率与人口增加率不同,伯市人口虽稍减,但因家庭数增加,在数十年内住宅的数目必不比今日低,但房间数目多的住屋则可略减。在中心及内围多单身住户,因家庭消做,所余鳏寡老者,因新住宅太大,所以没有迁移的理由。此点指示将来新屋中必须包含若干老人住宅。

表四 各区商营住宅最通常租金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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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条指示市中心极低租金住宅百分率之高;灰色条所示者为内围;白色条则指示外围。最可注意之点在市中心住宅的租金,将近百分之四十在6先令与8先令之间,而外围住宅租金乃有将近百分之四十在16先令以上。可知最低租金住宅仍多在市中心,所以较贫穷的住户仍趋向留居在市中心。

住户在所住区工作者百分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