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可靠论证的中介保证(第8/9页)

逆向说理是一种在价值原则上不符合现有社会共识的说理,逆向说理并不因为“逆向”而一定错误,但却是一种比“非逆向”困难的“反论”。在不同的国家里,社会共识(“非逆向价值观”)的存在方式和地方会有所不同,例如,公民平等和自由权利在美国存在与民主的政治文化中,拥有“独立宣言”和宪法的法治权威支持。因此,如果政府制定与此违背的政策,那就是违宪,很难设想这样的政策会在国会通过。在中国,平等和自由意识目前还只是部分公民的常识或部分的民间共识,并没有一个成型的民主政治文化环境,也因为缺乏法治权威的有力支持而倍显脆弱。一些维护特权的政策(如城乡身份差别,不同人等的“待遇”以及退休、福利条件)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制定出来。政策制定者虽然理亏,但照样可以我行我素。由于他们逆向说理有困难,他们几乎从来不对公众就这些政策做公开的说理。

刘佩琦主张精英超生,逆向说理比较明显,这是因为,今天大多数中国人都有关于是人就应该平等的公民常识。然而,也有的逆向理论因公民缺乏有关常识的缘故(或不能公开驳斥),而并不充分显现其逆向的性质,但是辩论的难易还是可以比较出来的。例如,证明宪政不利于中国,军队不应该国家化,中国存在一个比公民社会优越的“人民社会”,比证明宪政有利于中国,军队是国家的军队,公民社会就是人民能行使自己的权利,有能力自治自理的社会要困难得多。在这个意义上说,这些都是逆向说理,很难说它们一定会比刘佩琦的逆向说理更成功。

因价值观的逆反而产生的逆向说理与一般因意见分歧而产生的“少数人意见”说理是不同的。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区别只是人数的不同,人多人少是会有变化的,不足为奇。少数人与多数人意见不同,但价值观可能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对一些核心价值孰轻孰重有不同看法而已。在价值共识和群体核心价值比较明确、一致的国家里,多数人与少数人或均势人群之间的分歧也是经常发生的,不同立场者就具体问题的说理,分歧也经常发生在在中介保证的价值原则上。例如,在美国,有人认为,对个人收入的“单一税制比累进税制更公正,因为它对所有的纳税人一视同仁”。它的中介保证是“法治之下,平等待遇”,完整的说理结构是:

结论:单一税制比累进税制更公正,

理由:单一税制对所有的纳税人一视同仁。

中介保证:应该平等对待所有的公民。

这个中介保证是有力的,因为它符合美国人的核心价值(平等对待所有人,美国生活方式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但是,主张者不能因为有这个伦理原则作依据,就以为只有他自己正确,以为持不同看法的人都是反对美国核心价值。在说理时,他应该问一问自己,美国实行累进税制,赞成的人也很多,是不是也有他们的道理,是不是我的考虑有所不周?这时候,他在说理中就会兼顾到图尔敏所说的“反驳”了。

在美国,主张累进税制的一方依据的也是美国的一项核心价值:公正。在说理中,它是这样表述的,“累进制比单一制更公正,因为收入高的人付得起更高的税,他们的实际收入受纳税的影响也比较小。”这个价值依据同样也是有力的。在税制问题上,分歧双方都以某种美国价值为依据,谁也不能说服对方,因此成为民主党和共和党在纳税问题上分歧的一个争论焦点。要得出政策结论,必须借助说理之外的裁决机制,那就是国会的决策程序。

由于双方都无法否定对方的价值原则,争论便可能从伦理原则转向实用原则。例如,主张单一税制的一方会说,“单一税制比累进税制可取,因为这样可以简化报税并防止欺诈行为。”然而,即使实用原则确实具有合理性,它仍然不能代替伦理原则,因为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理由,并非所有人都愿意为现实或功利目的而放弃伦理目标,更何况有的功利实用目的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在公共说理中,伦理原则和实用原则,哪一个被当作比较重要的依据或较有说服力,经常要看是在什么样的群体中进行何种说理,也就是说离不开具体的对象和议题,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在核心价值比较模糊和不确定的群体中,实用原则可能比较有效。反之,人们则会更多地重视价值原则。例如在美国,简化报税的理由固然不错,但由于大多数人认为它有碍于社会公正,并不会因为怕麻烦而接受单一税制。一件事麻烦,不是不去做它的理由。如果只是为了方便,那么不纳税岂不是更加方便?同样,美国人不会因为民主选举麻烦、费钱,而停止实行民主制度。但是,在一些别的国家里,就会有人以民主选举效率低和耗费钱财为理由,反对实行这样的政治制度。他们是否只是用这些理由当借口,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