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宦官横卧权力之榻的时代(第9/16页)
在畏惧和讨好这两种心理的作用下,帝国各级官员向皇帝奏事,都要先将章奏送达刘瑾处,具红揭,称红本。然后上通政司,称白本。刘瑾经常将奏章带回私人居所,与同党商量着批阅。这一时期对官僚奏议的批答,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刘瑾的执政理念。
刘瑾在权力上的肆意妄为,使得京师流传“两皇帝”之说。同时代的文人王世贞在其所著的《国朝丛记》里将其形容为“站的皇帝”。原因是刘瑾擅权时,群臣上朝面圣,首先要做的就是向东北一揖,因为刘瑾这个“站的皇帝”立在那里。还有同党在背地里称他为“小太祖”。
刘瑾擅权期间于明朝典章制度颇多更张,时人谓其乱制。在刘瑾倒台以后,帝国从上到下来了一场大清算。在这次清算中,对刘瑾所乱之制进行了统计。史料记载,“廷臣奏瑾所变法,吏部二十四事,户部三十余事,兵部十八事,工部十三事”。由此可以推算,刘瑾的改革措施至少有八十五条,大多集中在人事、财政、军事等方面。
现在我们只能从一些相关的记载里,粗略了解刘瑾在政治上的一些作为。刘瑾是个崇尚严刑峻法的人,当然我们也可以将其视为打击政敌不择手段。在其专政期间,争议最大的就是“罚米例”,有人认为这是刘瑾独创。
其实“罚米赎罪条例”还真不是刘大太监的专利,从明朝建国起这种赎罪制度就已经存在了。洪武年间,官员拿到的薪俸都是本色米,罚俸实际上就是罚米。朱元璋在洪武二十三年定下“罚米赎罪条例”,除死罪外的其他罪行都可以“罚米赎罪”。后来,赎罪制度也可以用于死罪犯。当时规定,犯死罪者可以缴纳一百石大米,送至边疆要塞充作军粮。运送过程中,国家不提供运费及口粮,死罪犯需自备米三十石。只要缴纳了足数的大米,死罪即可豁免。
正德初年,国家财政陷入困境。为了缓解帝国的财政危机,刘瑾主持了盘查核实全国各地仓储的运动。客观地说,刘瑾希望通过盘查达到“使边储充实,国库足用”的目的也是明显的。在这种情境下,刘瑾采取各种措施,包括“罚米赎罪”以弥补国家财政亏空也是合乎情理的。
对于刘瑾来说,盘查仓储有很大的利己成分在里面。同时他还可以借助“罚米例”的手段实现打击朝臣的目的,可谓一举两得。由此可见“罚米法”并非刘瑾创设,而刘瑾的“罚米例”,其实是对帝国赎罪制度中“罚米赎罪条例”的滥用。
刘瑾当权期间,为了限制其他宦官的势力,还搞了个内厂,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监视其他太监主管的东厂、西厂。
厂卫是明代特务政治的工具,是皇帝的耳目和爪牙。东厂、西厂和大内行厂(内厂)的头目,基本上都是由司礼监太监充任。当时的“八虎”马永成和谷大用分别掌管东厂和西厂,而他们又与刘瑾产生了矛盾。随着文官集团的败退,宦官集团内部因为权力分肥也出现了分裂。
为了扩张自己的权力范围,刘瑾又在京师荣府旧仓地(即四司之一的惜薪司)另设内行厂,自成系统,侦缉范围比锦衣卫、东厂和西厂三个特务机构还要大,除监察臣民外,锦衣卫、东厂和西厂也在监察之例,权势居东厂、西厂之上,用刑尤为酷烈。
刘瑾专权只有短短三年多的时间,正史列出的罪名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两大条:一是收受贿赂;二是残害官员。尤其是前者,让他在死了五百年后,还能创造一个世界之最。
在《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50个世界级“千年最富”排行榜上,大太监刘瑾赫然在列。报纸是这样介绍的:“刘瑾是中国明朝一个富得惊人的宫廷太监,他滥用职权,聚积了巨大的财富,最后因叛逆罪而被处死。”
应当说,中世纪政府的运作,除了有正式权力的推动,还要有非正式权力的辅助。行贿是非正式权力运行的润滑剂,它在给帝国的权力系统涂抹上一层灰色的同时,也在用这套生存规则推动历史的发展。也就是说,“政以贿成”并非是走向衰落之后才会有的现象,它贯穿帝国的始终。那些帝国官员和太监为了能够得到当权者的提拔重用,往往都会采取金钱战术。这也成为刘瑾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刘瑾到底聚集了多少财富呢?《亚洲华尔街日报》所给出的数字,也是最大的数字,即黄金1205.78万两,白银2.59亿两。与刘瑾同时代的陈洪谟和郎瑛之,各自著有《继世纪闻》和《七修类稿》两部史稿,都详细记录了刘瑾的家产。这两个作者都是明朝人,而且都不是小角色。其中陈洪谟在刘瑾死时只有36岁,中进士十余年,曾经当过刑部和户部的部曹,最后以兵部左侍郎(国防部副部长)的官职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