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谋不臧 山穷水尽(第26/35页)

我们由北平转到天津,事前曾遵照中央规定,致电市政府,请代準备交通工具应用,但声明不受任何招待。不料我们到达天津时,市政府已在一间大酒店準备盛宴,欢迎我们,我主张拒绝。李嗣聪则说他们已经準备好了,如果我们不接受,岂不令他们感到尴尬。我仍坚拒,因对天津的情形不熟,时已天黑,只得去天津市党部主任委员邵华家暂住。第二天,我们开始工作。先是我们在北平时,即接到天津寄来的密报多件,指控市工务局长王某(已忘其名)吞没日本移交的货物甚多。日本人为图便于移交,在写移交清册上,已将所存的货物以多报少,使接收人员有利可图;同时,又将所用的图记不照规定予以截角,而仍保存完整,以便接收人员仍可使用,亦即等于不露痕迹的行贿。这原是敌人用心狠毒的一种狡计。工务局属下的某机构负责人是王局长的内亲,他与王局长勾结,除隐没敌人有意留给他们的货物而外,又将移交册上的物品取去很多,然后再盖上敌人留下的完整图记,伪装是敌人移交前改动的。我们到天津后,我承办此案,即约原告密人见面,据说那些图记,还放在办公桌的某一抽屉内。王局长是一个初出茅芦的昏官,竟不知将他们妥为密藏或销毁。我去该局时,先向他索取敌人的移交清册察看,改得很多。我故意问他:「是谁改的?」他说:「敌人移交时就是如此的。」我又问:「敌人所用的图记移交没有?」他说:「移交时已经截角毁了。当时是我问一句,他答一句,由我笔录。事前我已请天津地方法院派一检查官同去,我和王局长谈话时,他坐在中间,王局长不认识他,误以为是清查团的职员。我将笔录给王局长看,并告以如有错误,可以改正,他看后表示无错。我请他签名,他也照办。

王局长签名后,我即在他的办公室打电话请市长张廷鹗到工务局,我先将我的笔录交与他看,然后当着他走去王局长的办公案开开抽屉,取出那些图记,并请他将王局长交与检查官带走。张廷鹗说:「王局长是简任职,我也是简任职,我无权将他交检查官带走,我必须先请示行政院。」我说:「你要请示行政院,当然可以;但如果行政院覆电要你不交人,我则是所谓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就是蒋主席来电阻止,我也要依照清查办法的规定行事。那时,你如交人,便违背行政院的命令;如不交人,又要担负妨碍清查团执行职务的责任,岂不左右为难。所以依我看来,你最好是将王局长交给检查官后,再报告行政院。」张廷鹗想了一想后说:「那么,我送他到地方法院。」为了预防他在途中有变化,我也同去。到地方法院后,检查官向我说:「我们过去对有地位的人都是先在检查官室谈话,然后收押。王局长是有地位的人,是否亦应如此办理。」我说:「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管他的地位如何,应一律依法办理,才可保持法律的尊严。」于是,检查官升堂如仪,庭警将王局长带到公堂,检查官问明姓名、性别、籍贯和职业等项后,即下令拘押。消息传出,全市鬨动,各报都出号外报导,大公报独无。据说,乃因该报主持人和王局长的父亲是好朋友。该报到清查团採访的是一个年轻女记者,她来向我哭诉说,她想退出该报。我劝她不必如此激动。我说:「今晚本团开会,我将报告清查此的经过,会后照例要送消息给各报,我相信大公报明天一定会登载的。」第二天,大公报果然照登无遗。后来王局长经法院审讯,被判徒刑三年。

我办完王局长的案后,又接办国防部特派员刘乃沂的贪污案。他是东北人,自北洋军阀时代,就在海军中做一个下级官,逐渐高升。据告密的人说,他在接收时,吞没大批鸦片烟和黄金美钞。李嗣聪先约他来清查团谈话,密嘱宪兵注意他的行动,我则根据告密人所提供的线索,乘其无备,去搜查他所租用的一个秘密地方和其住宅,果然搜出数十斤养珠,数千美金,十余条黄金和一百多件做女人冬季大衣的毛皮,但未发现鸦片烟,后来我又得知他另和一个名为红玫瑰的舞女同居,但不知她的真姓名和住址。我催逼警局务必于当夜查出,时已晚间十时,直至凌晨四时许,才得到报告,我即带同他去舞女家,一眼看去,便知已有準备。我认为搜查无益,正想离开,又见其母的床头有一些衣物掩盖着一个似乎是床头柜,走去揭开一看,却是小保险箱。我要她打开,裏面只有一张旧报纸。我觉得她把这张旧报纸放入保险箱,上面必有什么很重要的记载。细看数遍,才在分类广告栏内发现一则买卖房屋的启事,其旁有一小红线,房屋地址是北平。我立即打电话请本团留在北平的委员前往察看,他们终在屋内发现很多鸦片烟。继又根据屋内所得的线索,再查他的办公室,复在墙壁内搜得一大批。我们把刘乃沂交北平行营以军法审判,后来被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