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阙斋读书录卷一(第9/11页)
“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也。”
方观承氏以经所云公之士及大夫之众臣皆非贵臣也,故降其服;传所云公之卿及大夫之室老士皆贵臣也,故不降其服。其说亦通。
“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以功冠其衰也。”
按:齐衰之受服衰七升,初丧之冠亦七升。大功之受服衰十升,初丧之冠亦十升,故云衰其受也。小功之衰十升,冠亦如之。缌麻之衰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亦如之。故云“冠其衰也”。余皆可以类推。疏称引稍多,仅引一条,似更简明。又按郝氏敬谓缌麻以小功之冠为衰,小功以大功之冠为衰;盛氏世佐谓小功冠衰之升数有别;二说皆与疏异,与经文亦似不合,俟考。
“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也。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异居。”
按:子必随母适人而后名曰同居,即上齐衰杖期章内所谓继母嫁从也。异居者,若范文正公初随母嫁朱氏,后复归于范氏。当文正在朱家时,谓之同居;及还范家之后,谓之异居。若其初本未尝从母适朱氏,则并不得以异居名之,是无服矣。传意重在三者皆具,经意则专重同居,经传似微有区别。至传言为筑宫庙,亦与贫窭之孤子情事不合,顾亭林氏已讥之矣。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注:“君命其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为者皆六命夫六命妇。”
按:《注》“六命夫”者,世父也,叔父也,子也,昆也,弟也,昆弟之子也;“六命妇”者,世母也,叔母也,姑也,姊也,妹也,女子子也。
“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于天子。”
盛世佐曰:“既为大夫,虽未尝聘问于王朝,而其可以接见之礼自在。疏云‘不聘即不服’,非。”国藩按:张氏以传注为诸侯使大夫来见天子,适有天子之丧,故其服如此。似与传注之意不合。传注云以时者,犹云大夫有时接见天子尔。盛说是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
古者五十而后爵,无大夫而殇死者,亦无既为大夫而有兄若姊之殇者。敖氏继公、盛氏世佐皆以此为疑。疏谓或有盛德,少年即为大夫。钦定义疏谓亦有公族高勋世为大夫者。适子年虽未冠,已为大夫者,理或然与?
“从母丈夫妇人报。”
按:此“丈夫妇人”四字,从郑氏说,则似既服母之姊妹,又并服母之姊妹之子。从马氏说,则似从母报服于姊妹之子,男女并报以小功。二说皆于先王制服之条理不合。从敖氏继公说,则丈夫妇人即为从母服者也,又于经文之例不合。至《通典》引晋袁准之论,谓从母者,母之姊妹,从母而嫁为己庶母者也,则又与从父从祖之名不合。此条殊多可疑,姑阙之。
“缌者十五升,抽其半。”
姜氏兆锡曰:“十五升抽其半者,谓十有四升有半,而缕计一千一百有六十也。”盛氏世佐、秦氏蕙田皆从姜说,足正相沿之误。
“贵臣贵妾。”
郑注、贾疏及雷次宗、顾炎武专指大夫言之。马融、陈铨、盛世佐通指大夫以上至天子、诸侯言之。敖继公、张尔岐、秦蕙田及《钦定义疏》皆专指士言之。详考《礼》意,自以指士者为正。下文“乳母敖氏”,亦以为蒙上“士为”二字言之。
“从祖昆弟之子。”
与其父同曾祖,则子称吾为族父母矣,故注曰“族父母为之服”。
“小功以下为兄弟。”
此句愚意兼上三节及下“君之所为兄弟”、“夫之所为兄弟”二节言之,则“妻降一等”之语尚可强通。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
妻于夫之兄弟无服,此所谓兄弟者,疏谓是夫之从母,敖氏谓是夫之祖父母,《钦定义疏》谓是夫之从祖、祖父母、夫之从父姊妹,皆不可信也。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注:“削犹杀也。”
按:此削字之义,如《考工记》“掣尔而下迤也”之掣。
“衣带下尺。”注:“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
张尔岐曰:“用布高一尺,上缀衣身,绕要前后。据疏,衣带,言其物;下尺者,向下量之一尺,言其度也。”国藩按:下尺,注指广言,张氏指长言。张氏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