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叛乱与反动:地方主义的政治 (1850—1856)(第15/21页)

沙局或沙所,最初是为大良东南部三角洲地区的冲积土地(人称“东海十六沙”)地权问题而成立的。若干世纪以来,大宗族一直在争夺这些由于河流淤积而成的土地。一旦在沙田周围筑上堤坝把水放干后,就必须防备邻近的宗族把这些异常肥沃的土地抢走。所以,每一族的“沙所”都用族田的租金来雇佣“沙夫”。单个的沙所偶尔也联合成较大的局,进行保护边界的战斗或是防范散匪。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共同体”。它成立于康熙年间,以各种名称一直延续到19世纪,那时,1809年,龙元僖的叔叔龙廷桂利用它抵御了张保的海盗。在那种情况下,它是一个绅士的组织,而作为边界战争的工具,它代表着宗族联盟。[156]

当然,地方官总是力图控制各地“沙所”和“共同体”要求地权和保卫地权两方面的活动。所有的地权要求都必须在垦成后一个月以内申报,而“沙所”总是处于官方指定的“地保”的监督之下。如果“沙所”或是绅士联盟打算集资雇用“沙夫”,他们也必须从地方官那里得到批准书。

现在这一切都改变了。新的顺德团练总局——当地人称之为大良公局——吸收了团练,并把“沙所”改变为单纯的财政组织,它把宗族沙田的地租输集到总局。[157]绅士就这样控制了宗族的财源。他们还发展了一种新的敛财方法,使他们得以部分地独立于低级的“沙所”。这一新的税源就是“厘金”:对商品征收的过往税。大良公局下属的每一个局都担负经管资金以雇用练勇、赈济、重建乡学等等职责。每一个局都有一个相应的“公约”,它向“局”提供所需费用,而各“约”则在县城周围和主要的商业市镇设立税卡以获得这些资金。[158]未使用的收入重新投资于沙田。富有的绅士把越来越多的肥沃的淤积土地加入本族的族产中,它们在名义上为当地公局所有。总局每年的租金收入达2万两。无疑,这些钱表面上用于公共事业,实际上则被掌管总局的绅士占有。1889年,一个官员私下告诉当时的总督张之洞,设于东莞县孔庙的一个类似的公局是如何处理它的财产的:“我已调查了东莞县孔庙的土地和财产。虽然(这些财产)属于县里的绅士公所,但并没有完全用于乡学。许多(财产)都被地方大族的绅士和官员暗地里侵吞了”[159]。但是,要制止这种过分的行为已为时太晚。17世纪时地方官曾直接控制“沙所”,而现在总督仅仅指定团练局的领袖;由于过分地依靠他们的社会支持,已不能约束他们的侵吞行为。虽然富有者对权力的传统渴望已由于对农民叛乱的恐惧而抵消;但现在,“危险的阶级”实际上已被叶名琛的清洗扫除了,广州的绅士在社会上已没有什么对手。再说,一个地方官怎么敢对像龙元僖这样的人逃避土地税或非法地审问罪犯及土匪的行为提出异议呢?

图三 17、18世纪顺德的沙所

实际上,官府甚至把征税的权力转让给了绅士,只要承担他们应尽的责任,就乐于让他们去压榨农民。于是,租和税就这样搅乱了。

图四 大良的团练

到1900年时,原来作为附加税付给胥吏的杂税,已经变成了谷物租的一部分。自耕小农渐渐消失,因为过分的商业资本也影响了广州周围土地所有权的传统体制。地主们有着如此高的社会威望,土地似乎是如此稳固的投资场所,以致城市的商人们愿为一块土地付出高于它所能带来的正常农业收益的价钱。有时,他们甚至从农村宗族租入三角洲土地,然后再转租给第三者,后者雇工或用佃农种植用于出售的作物。到20世纪30年代,广东已形成了一个毁灭性的地租体制,地租高达收获量的71%。[160]在地方名流控制下的社区的与宗族的富源已完全耗竭了。“包商”拿出一笔数目固定的钱贿赂地方官,以换取收管全县学田的特权,然后再转租给更小些的“包商”,一直到佃农。其间经历五层,每一层都增加一笔租金。[161]既然没有地方官府的力量去平衡绅士的统治,对于地方上的上流人士说来,保护农民和调解纷争的公共必要性也就不存在了。绅士,抛开其名分与职能,变成了寄生阶级。所有这些不公正都是19世纪中叶平衡破坏的直接结果。团练、反洋人主义以及造反破坏了政治,分裂了社会。革命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