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叛乱与反动:地方主义的政治 (1850—1856)(第16/21页)

[1]民国《番禺县续志》,卷19, 9上。

[2]人类学者通常把中国的血缘制度,按其大小,依次分为四种:婚姻家庭、主干家庭、祖先集团(宗支)和宗族。《华南的农村生活》,第121页。Olga Lang:《中国的家庭与社会》,纽黑文,第19—21页。

[3]R.H.Tawney: 《中国的土地与劳工》,伦敦,1964,第32页。

[4]省内其他的公田还有:“学田”,用于资助社学,但只占可耕地的2%;“庙田”只占3%;商人组织的田(会田)。所有这些,同广东的族田相比都徽不足道。这与长江流域省份的情况形成鲜明对照。这是由于宗族要担负维持社会礼仪和福利所需的大部分费用之故。

[5]这些情况大部分据陈翰笙:《中国南端的土地问题》,上海,1936,第2章。陈的意识形态偏见,可能使他对宗族所有权估计过高。Eberhard教授向我指出,日本学者牧野巽认为广东的族田只占全部土地的33%。台湾新田中央省立图书馆的档案中,有大批关于1926年以后的广东官田的文件。这些材料数量很多(未经分类),关于它们就可以写一本书。

[6]当然,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在清朝,佛山这样的大镇,只有420个祠堂,其祭田名义上由各家家长共管,出售时须得到他们的同意。20世纪30年代,三角洲地区族田所占百分比如下:花县50%;东莞20%;香山20%;南海40%;顺德60%;新会60%;恩平40%;番禺50%。见牧野巽《支那家族研究》,东京,1944,第573页。《中国南端的土地问题》,第2章。《华南的农村生活》,第101—104页。

[7]Maurice Freedman:《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伦敦,1958,第17、27—30页。《乡村中国:19世纪帝国的控制》,第329页。费孝通:《农民与绅士,对中国社会结构及其变化的一个说明》,载于R.Bendix和S.Z pset合编的《阶级、地位与力量:社会阶层读物》,伦敦,1954,第639—640页。

[8] 《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54页。Myron Cohen《客家:中国东南部作为社会与文化可变因素的语言差异》(以下简称《客家》),硕士论文,哥伦比亚大学,1963,第57—59页。《社会变化的理论》,第68页。

[9]Hsien-chin Hu:《中国的共同血缘集团及其作用》,纽约,1948,第90页。

[10]《传统中国的社会变动》,第224页。

[11]这一时期,在广东省,穷困的佃农代表着农民阶级中的下层。1852年,有些佃农仅在收获季节作短工,其他无地农民则是全年长工。短工每天的工钱2.5—5分钱。长工每天有三顿饭,还有米酒,年底可得十石粮食,当时价值约20个银元。这可能会使人们错误地认为中国的农业工薪工人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经济阶层,同那些他们为之工作的农户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实,他们同法国或德国南部的乡村工薪工人差不多,他们“四处分散在一个以众多的小产业为基础的社会的缝隙中”。见《中国的土地与劳工》,第34页。关于农村劳动的材料,主要据自巴夏礼关于移民的报告。FO17/192,快件132,附件1, 1852年9月。

[12]《乡村中国:十九世纪帝国的控制》,第354—355页译引。又见第362—363页。(此据《大清高宗纯皇帝圣训》卷264原文——译者)

[13]《中国的血缘集团及其作用》,附录60。Eberhart教授指出,宗族间的械斗亦经常由在当地关帝庙中举行的公共会议决定。

[14] 《中国的血缘集团及其作用》,附录10。

[15]《华南的农村生活》,1∶114—115页。刘兴唐:《福建的血族组织》,载于《食货》,4.8: 43页,1936年9月16日。

[16] 《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8页。J.Scarth: 《在华十二年:人民、造反者和满大人》(以下简称《在华十二年》),爱丁堡,1860,第66页。

[17]《中国丛报》,4∶412—415页,1835年5月—1836年4月。T.T.Meadows(密迪乐):《中国人及其叛乱》,伦敦,1852,第47页注。

[18]《乡村中国:十九世纪帝国的控制》,第364—365页。《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5、105—113页。《中国的血缘集团及其作用》,第94页。

[19] 《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65页。

[20]同上书,第78页。

[21]同上书,第47页。

[22]同上书,第48页。

[23]《中国的血缘集团及其作用》,附录59。

[24]《中国东南地区的族系组织》,第91页。

[25]《中华帝国中成功的阶梯》,第5章。

[26] 《中国的血缘集团及其作用》,第17—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