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10/17页)
引三署郎召见禁中,选除七十五人,补谒者、长、相。
准以前例,这次所选之三署郎亦当只限于孝廉郎。又同书《安帝纪》元初六年:
诏三府选掾属高第,能惠利牧养者各五人。光禄勋与中郎将选孝廉郎宽博有谋、清白行高者五十人,出补令、长、丞、尉。
又同书《顺帝纪》阳嘉元年:
令诸以诏除为郎,年四十以上,课试如孝廉科者,得参廉选,岁举一人。
“得参廉选”意谓迁除上得与孝廉同等看待。孝廉每年举至三署为郎者二百余,每次选拔外补员亦数十;而诏除郎年仅一人,经过经术笺奏之课试,方可获得与孝廉郎同样资格。
由此可见,东汉时期依父祖官位而以任子法诏除为郎者,地位颇较孝廉郎为低。《隶释》卷七《车骑将军冯绲碑》:
弱冠,诏除郎,还更仕郡,历诸曹史、督邮、主簿、五官掾、功曹。举孝廉,除右郎中,蜀郡广都长。
“右郎中”即郎卫三署之右中郎将署之郎中。查《后汉书·冯绲传》,其父冯焕为幽州刺史,故冯绲得以父任为郎。但是因诏除郎升迁不捷,所以冯绲只好还乡仕郡为曹史之低职,后以功曹察孝廉,再入郎署为孝廉郎,才得拜县长。
附带说明,虽诏除郎不仅仅来自任子,但任子是诏除郎的主要来源。东汉官僚子弟有资格任子者,由朝廷特诏除拜,故称“诏除郎”。皇帝普赐官僚子弟为郎,或特赐某人子弟为郎,皆诏除郎之来源。但诏除郎也有其他形式,例如官员死事,朝廷便常除拜其子为郎以示优恤。
综合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汉代存在着权贵子弟由郎官与内侍优先入仕的特权性仕途,但随察举制度的发展,情况就不同了。东汉三署诏除郎地位明显低于孝廉郎,这一事实,可以看作择优制对特权因素、封建因素的抑制。
黄留珠对两汉孝廉之中家世可考知者加以统计分类,在其所考得之128人中,官僚贵族子弟占69.6%,富豪占6%,平民占15.7%,贫民占8.7%。据此他提出:“两汉的举孝廉制度,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官贵子弟世袭制。”(7)对察举制之倾向性,一方面要看官僚贵族子弟的入仕比例,同时也应考虑其入仕方式。在古代官僚帝国之中,官僚贵族子弟总是拥有较平民更多的教育机会和入仕机会,即使在更充分地体现了公开竞争原则的科举制下也是如此。但是如果在某种选官制度之下,他们主要不是直接靠父祖势位或贵族身份,而是依靠个人才能获致居官机会的话,那么即使官僚贵族子弟占了较大比例,我们仍不宜简单地称之为“官僚贵族子弟世袭制”。任子制确实有“变相的官贵子弟世袭制”色彩;所谓“变相的”,是说在这一制度之下,子弟仍不能世世承袭父祖官位,而仅仅是获得了一个起家官职。在正常情况之下,察举制能够依照德行、经术、文法和政略标准录用文官,因而造成了社会上下层较为活跃的对流,和官僚家族较大的“更新率”。父祖无任何官位的平民、贫民以24.4%的比例,经孝廉一途经常地加入政府,并且能够得到迁至高位的机会,这实际意味着身份制、世袭制的削弱。
附录 察举诸科杂考
在前面一章中,我们对察举一些科目的说法有异于成说,有关的考辨附录于下。
一、尤异与高第
汉代察举有“尤异”一科,许多学者将之归之于特举。例如,安作璋在《秦汉官制史稿》一书中叙述了察举岁举科目之后,又曰:“至于偶尔一举或数举,或性质稍异的,尚有以下各科”,后遂列入“尤异”之科。(8)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一书也采用了同样说法。(9)他们均把“尤异”解释为从现任官吏之中选拔人才使之担任更高一级职务的察举科目,这是正确的;但将之列入“偶尔一举或数举”的特科,则似有不妥。
严格地说,“尤异”之科的举主限于刺史,被举者的身份限于地方郡县长官,性质同于考课,且为常科,非诏举之特科。《续汉书·百官志》记曰:
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考殿最。
注引胡广语曰:
课第长吏不称职者为殿,举免之;其有治能者为最,察上尤异;州(?)又状州中吏民茂才异等,岁举一人。
“州又状……”句首之“州”字衍,应删。由此可知,每年八月巡行所部郡国,课第长吏殿最,将“治能者为最”察为“尤异”,是刺史的经常性职责。又《太平御览》卷六二八引《汉官仪》:
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者、孝廉、廉吏,务实校试以职。
“巳未”当作“己未”。这里所列之四项察举科目之中,茂才、孝廉、廉吏皆为岁举,由之推测,尤异也应为岁举;如果尤异为“偶然一举或数举”的特科,则于理不当比列其间。孝廉、廉吏为郡守所举,秀才、尤异的举主则为刺史。郡守虽然也有课第属县长吏之责,但似乎没有察举“尤异”职责。《隶释》卷七《车骑将军冯绲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