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12/17页)

(赵)禹为丞相史,府中皆称其廉平。然(周)亚夫弗任,曰:极知禹无害,然文深,不可以居大府。

玩周亚夫之语意,乃谓赵禹虽“无害”,然“文深”足以伤人。如依陈直说,周亚夫岂非自相矛盾?《酷吏列传》又记:

减宣者,杨人也。以佐史无害给事河东守府。卫将军青使买马河东,见宣无害,言上……稍迁至御史及中丞,使治主父偃及治淮南反狱,所以微文深诋,杀者甚众,称为敢决疑。

杜周者……事张汤,汤数言其无害,至御史,使案边失亡,所论杀甚众。

由减宣、杜周例,亦知司马迁所用“无害”一语,并非“不深刻害人”之意。

泷川氏以“通晓无凝滞”释“无害”,较陈说为优,然而他否定“无比”一义,又有所不足。按《史记·萧相国世家》集解引《汉书音义》:

一曰,无害者如言无比,陈留间语也。

又《汉书·赵禹传》师古注:

无害,言无人能胜之者。

师古以“胜之”释“害”,与“比”义无不通。“无比”即“无人能比”,亦“无人能胜之”之意。此说本于“陈留间语”,较泷川氏所释之“通晓无凝滞”更为近实。

《史记会注考证》引中井积德语:“文无害,是通套称呼,如后世科目。”参以萧何“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减宣“以佐史无害给事河东守府”,杜周“汤数言其无害,至御史”等例,“文无害”确有科目意味,可视为科目的雏形。

三、察廉、廉吏与孝廉

汉代史料中,既有“举孝廉”,又有“察廉”、“举廉吏”之记载,然而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众说纷纭。

宋人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二六“孝廉”条称,孝廉设科之初,“则孝之与廉,当是各为一科。故萧望之、薛宣、黄霸、张敞等,皆以察廉补长丞,独王吉、京房、师丹、孟喜皆以举孝廉为郎,刘辅举孝廉为襄贲令。至东都则合为一科矣”。他认为孝廉初为举孝和察廉二科,至东汉始合为一科。这种说法很有影响。因此人们认为,西汉史籍中的“察廉”,是孝廉科内的一科。至于孝、廉合为一科的时间,则有不同看法。如劳榦认为,举孝与察廉合为一科在西汉后期。至于“廉吏”,劳榦认为有一部分与孝廉无干,如大司农、太常所察之“廉”;但郡国之“察廉”,他认为即是孝廉。(11)

近年来黄留珠又创新说。他首先认为,武帝初举孝廉之时,并非郡国举一“孝”一“廉”共二人,而是各郡国仅举一人,或“孝”或“廉”,或兼此二行者,三者混同。并进一步提出,第一,元光前察廉是奉诏举荐廉吏而给予劳赐;第二,元光后守相以外官员之察廉别为一事,而郡国之察廉在初期则与举孝廉“相混同”,后来二者逐渐区分开来;第三,西汉守相以外之察廉为特举,“东汉时郡国举孝廉与光禄、中二千石、廷尉、大司农及将军的察廉,当是两项并行的岁举科目”(12)。

守相以外的官员之察廉,当然肯定与郡国举孝廉不同。问题在于郡守之察廉,传统的说法认为它后来与“举孝”合为一科,黄留珠则认为它是从孝廉中分化出来的。一为由分到合,一为由合到分,但他们都认为,有一个郡守察廉等于举孝廉的阶段。在此,我想提出的是第三种推测,即郡守察廉与举孝廉一直是互不相涉的两种察举,不曾有过上述“分”与“合”的关系。下面试加叙述。

黄留珠讨论东汉察廉时未涉及郡守察廉。《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记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诏,有三公举廉吏各二人,光禄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农各二人,将兵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之规定。这里所叙察廉吏之举主虽然没有列入郡守,但东汉之郡守,本是既举孝廉,又察廉吏,同时承担着这两项察举的。《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官仪》:

(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辟士四科……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吏,务实校试以职。

这里没有提到“廉吏”,是因为文有脱漏。《太平御览》卷六二八引《汉官仪》作:

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辟士四科……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者,孝廉、廉吏,务实校试以职。

古书抄本二字连同,则下一字常常略为二点或二短横,每每因此而脱漏。《和帝纪》注引之《汉官仪》“孝廉吏”句,可能即因此夺一“廉”字,应据《御览》之“孝廉、廉吏”句补足。那么这一诏书就涉及了茂才、尤异、孝廉、廉吏四项察举科目,前两项为刺史举,后两项之举主则为郡守二千石。又《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所载世祖光武诏,与此诏略同,而中一句作“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之”字亦疑因与二短横形近而误,亦当据《御览》复原为“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