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在探讨联邦政府之前有必要研究各州的过去[1](第8/29页)
在法国,我们在行政等级制度中找到了这一保证;在美国,他们在选举制度中找到了它。
因此,我将我刚刚解释的内容概括为以下几句话:
新英格兰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其职权时犯罪,普通法院随时可以绳之以法。
当他犯有行政错误时,由纯粹的行政法庭负责惩治他,而当情节严重或者事关紧要,法官应做出其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做出的判决。[67]
最后,当同一官员犯了难以确定的一种罪行,而大法官无法定义或判断其是否有罪,可在当年交由一个不允许上诉的法院审理,这个法院可以立即剥夺他的权力[甚至可以在不告知其缘由的情况下免除他的职位],同时收回他的任命书。
当然,该制度具有极大的优势[68],但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困难,这一点必须指明。
我已经指出,被称为地方法庭的行政法庭无权监督城镇行政官员;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受理案件之后,它才拥有监督权。但这正是这个制度的弱点。
新英格兰的美国人没有设置隶属于地方法庭的检察官[69],而你必须知道为地方法庭设置检察官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情。如果他们仅在每个郡政府所在地设置一名检察官,而不在城镇设置他的助手,他能比地方法庭的成员更了解郡里所发生的事情么?如果在城镇为他设置助手,那么大部分政权以及司法权恐怕将会集中于他一人手中。[70]此外,法律是习惯的产物,而英国立法中不存在类似的规定。
因此,就像其他一切行政职能那样,美国人将检察权与起诉权分散。
根据法律规定,大陪审团的成员必须将本郡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犯罪行为通告至他们所属的法院。[71]理所当然的是,某些较大的行政犯罪必须由相应的检察官起诉。[72]在大多数情况下,负责对违法者进行惩罚的是财政官员,即负责收取被处罚的罚款;因此,城镇司库负责起诉大部分由他查出的行政犯罪。
但最重要的是,美国的立法特别注重个人利益[73];当你研究美国的法律时,你也会经常发现这个主要原则。
美国的立法者对人类的忠诚度缺乏信心,但他们总是断定人是有理智的。因此通常来说,为了法律的执行,他们更依赖个人利益。
事实上,当一个人正因行政犯罪而受到伤害,不难理解的是保障个人利益是其提出申诉的原因。
但不难预见的是,如果它涉及的法律条款现在对个人没有任何实际利益,即使这些法律条款对社会有用,大家也会犹豫是否担任原告。因此,在一种默契的作用下,法律将被淘汰。
美国人在其制度的作用下走上了这样的极端。他们不得不通过使检举人根据某些条件获得部分罚款来鼓励检举。[74]
这是一种通过败坏社会风气来保障法律执行的危险方法。
郡的行政官员以上的官员的确不具备行政权而仅拥有统治权。
美国行政的总体思路
联邦各州在行政制度上存在的差异。——当你越往南方前进,城镇生活越不活跃、越不充分。——行政官员的权力越大;选民的权力越小。——行政权从城镇转移到郡。——纽约州、俄亥俄州、宾夕法尼亚州。——应用于全联邦的行政原则。——公职人员的选举或者他们的职位的任期。——没有等级制度。——司法手段被用于行政。
我先前说过,在对新英格兰的城镇和郡的构造进行详细研究之后,我将概述联邦的其他部分。
每个州都有城镇和城镇生活,但你无法在联邦各州中找到与新英格兰城镇相似的城镇。
当你越往南方前进,你会注意到城镇生活越不活跃;城镇的行政官员越少,其拥有的权力和职责也越少;那里的居民不能对城镇事务产生非常直接的影响;镇民大会召开得越少,会议涉及的事项越少。因此,民选官员的权力较大,而选民的权力较小;那里的城镇精神较差且不那么强大。[75]
你最初在纽约州发现了这些差别;它们在宾夕法尼亚州已经表现得非常显著;但是当你朝着西北方向前进,它们又变得不那么显著。建立西部各州的大多数移民来自新英格兰,他们将故乡的行政习惯带到了第二故乡。俄亥俄州的城镇与马萨诸塞州的城镇拥有诸多相似之处。
我们已经知道,在马萨诸塞州,公共行政原则集中于城镇。城镇是人们的利益、感情聚集的中心。但越往南方前进,城镇便不再具有这样的特点了。在南部诸州,教育还不太普及,故而城镇拥有的人才较少,能够胜任行政工作的人不多。因此,当你距离新英格兰越远,城镇生活在某种程度上越朝郡里转移。郡成为主要的行政中心,形成介于[中央]政府和普通公民之间的权力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