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在探讨联邦政府之前有必要研究各州的过去[1](第10/29页)

它的成员数通常屈指可数。

立法机构的另一个分支通常被称为众议院,它不参与任何与行政权力有关的事务,它仅在向参议院控诉公职人员的时候享有司法权。

两院成员的参选资格在美国各地几乎都是大致相同的。他们都是按照同样的方式,由同样的公民选举产生。

他们之间唯一存在的不同之处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参议员的任期一般长于众议员的任期。后者的任期很难超过一年;而前者的任期通常为两年或三年。

法律之所以授予参议员以任期长和连选连任的特权,是因为一定要在立法者之中保留一些已经熟识公共事务并且能够对新来者产生有利影响的核心成员。

因此美国人将立法机构划分为两大分支,并不是想把其中一个建成世袭的,把另一个建成民选的;他们也不打算将其中一个建成贵族的机构,而将另一个建成民主的代表。他们的目的也不是让第一个成为政权的支持者,而让第二个成为人民的利益和情感的支持者。[90]

划分立法权、抑制政治集会活动并创建审查法律的上诉法院,这些就是美国现行的两院制带来的仅有的优势。

时间和经验使美国人发现,立法权的划分不仅带来了这些好处,而且是一种必要的阶段。

在整个统一的共和政体中,只有宾夕法尼亚州起初尝试建立单一的议会。富兰克林本人在人民主权原则的逻辑推理的驱使下,同意了这一措施。但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在不久后不得不做出修改,而成立了两个议院。因此,立法权的划分原则再一次得到人们的承认;从今以后,必须将立法权分属数个立法机构,已经成为一个被证明的真理。这个理论是古代的共和国几乎一无所知的理论,它通过一种偶然的方式进入这个世界,它如同许多伟大的真理那样在刚出现时曾被许多现代国家所误解,但它最终作为现如今政治科学的一项真理而被传播开来。[91]

州的行政权力

美国的一个州的州长是什么。——他在立法机构面前所占据的地位是什么。——他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他对人民的依靠。

州长代表了一个州的行政权力。[92][≠各州州长不仅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而且他们通常是在一年内通过选举产生的;这样,他才能够尽可能地不被他来自的机构所束缚。≠]

我选用“代表”一词并非出于偶然。实际上,州长就是该州行政权力的代表;但他仅能行使该州的部分行政权力。

被称为州长的最高行政官员,既是立法机构的仲裁者,又是它的顾问。他以否决权为武器,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停止或者至少推迟立法机构的活动。他向立法机构提出本州的需求,并提出他认为可以满足这些需求的实用方法;对于与全州有关的所有活动,他是立法机构的意志的当然执行人。[93]在立法机构休会期间,他必须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以防止该州出现剧烈震荡或未知的危险。

州长掌握全州的军事大权。他既是民兵部队的司令官,又是武装力量的首长。当人们依法授予的权威主张被他人否定之时,州长可以统帅该州的武装力量,他镇压反抗并使该州恢复其原有的秩序。

此外,除了仅因任命治安法官而极其间接地参与城镇和郡的行政管理活动之外,州长并不参与地方的行政工作,他也无权罢免由他任命的治安法官。[94]

州长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一般情况下,他的任期仅为一年或两年;只有这样,他才能始终保持不勉强依赖于[95]选择他的大多数选民。[96]

美国的行政分权所带来的政治影响[97]

建立政府集权与建立行政集权之间存在的差异。——在美国,不存在行政集权,但政府集权却大量存在。——极端的行政分权在美国造成的一些不良影响。——这种做法给行政工作带来的优势。——管理美国社会的人员不如欧洲的人员踏实、文明、有经验,但他们的权力大于欧洲的人员。——这种做法带来的政治优势。——在美国,国家意识无处不在。——被统治者给予政府的支持。——社会状态越发民主,越需要完备的地方组织。——为什么。

“集权”是一个现在时常被反复提及的词语,但总的来说,没有人试图阐明它的意义。

然而,实际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集权,将它们分辨清楚是非常重要的。

某些事情是与全国各地都有利害关系的,比如一般性法律的制定以及本国人民与外国人的关系问题。

另一些事情仅涉及某部分地区的利害关系,比如城镇的建设。

我将把第一种情况中的领导权集中于同一个地方或同一双手中的做法称为政府集权。[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