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努力学习明治维新:袁世凯最终将大清引向立宪改革(第6/8页)

这就是自由。如果说民主是代表我们的某些权利要让渡,那么自由就意味着我们的某些权利不可让渡,在公共事务中就是:保障少数。不仅要保障少数有服从多数的权利,更要保障少数有不服从多数的权利,因而自由往往只能通过自由地表达思想(言论、出版)而获得。

因为要保障少数,所以自由的精髓就是:对自我的肯定。我相信我的选择总是最好的,这并不因为这种选择本身是不是最好,只是因为“它是我自己的选择”,赢的人有自由,输的人同样有自由,自由是一个自足的概念,它本身就是最高目的,不需要为它再设定别的什么东西——比如生存、幸福、强大等等。自由的含义不是告诉我们“今天没有自由,是为了让明天获得更好的自由”,它只会告诉我们没有自由就是没有自由;它也不会告诉我们可以为了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更多成功机会而放弃自由,它只会告诉我们这些往往是获得自由之后的副产品,若放弃自由,很可能连这些都会失去。

相信大家已经理解了那句话:不自由,毋宁死。

至于“共和”的概念就比较简单了,从表面上看,它的突出特征就是没有皇帝,如果深入一点理解,那就是:必须保障统治阶层只能从被统治阶层中而来。所以,任何天然拥有特权的个人、阶层、族群都是在共和中被排斥的,皇帝大人既是终身制,又是世袭制,自然要被共和排斥。

好吧,相信大家已经发现了,民主虽然是个好东西,但它也有可能带来“多数人的暴政”,自由虽然是个好东西,但它也有可能造就无政府主义的暴民,至少你在强调你有半夜练习美声的自由之时,隔壁邻居也有犁了一天地只想睡个觉的自由。民主意味着某些权利可以让渡,自由又意味着某些权利不可以让渡,这已经比较乱了,此时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又都是在自己的历史传承中形成的君主制国家,是有自己的皇帝、大汗、国王的,要走向共和必然会带来共和革命的暴动,那么,在大部分的这些君主制国家,如何才能从本质上避免暴政、暴民和暴动这“三暴”?所以既保留皇帝,又颁布宪法、实施宪政的君主立宪就这样出现了。

看来,了解君主立宪必须首先了解宪政,它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对任何权力进行限制。宪政是从“恶”的角度来理解人的,是对人价值的一种否定,是对人的不信任,因此也是对民主、自由和共和的不信任,但这种“不信任”绝不是有你无我的排除,而是在高度兼容和互为支撑之后的保障和规范。正是因为绝对的民主、绝对的自由无法出现,单纯的共和也会有各种问题,宪政这才在实践中应运而生,宪政限定了哪些权利可以让渡,哪些不可以,哪些是共守的民主,哪些是个人的自由。因此宪政限制的不是民主、自由、共和本身,只是因为没有这种限制,民主、自由、共和本身将变得更加脆弱而不是更加强大,就无法很好地“落地”。既然大家都不想乱,不如一早就做出规范,比如只要加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一条,那么前面所说的通过投票来“砍头分金子”的事情就不会发生。

宪政之前,统治阶级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往往只是如何维持政权的稳定,与其说是在治理国家,不如说是把治理的对象当作一个比赛对手来对付。宪政从根本上规避这一点,从而能在根本上实现包括统治者自己在内的所有人对政治制度的稳定和持久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期望,以必要的最小代价避免陷入革命的恶性循环,这是宪政的实用功能。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宪政的精髓并不是它的实用功能,不是冰冷的制度,而是制度背后坚不可摧的“价值观”,才决定了制度的鲜活有力和不拘泥僵化,它无法预料个人会变得有多好,但能限制个人会变得有多坏。

相信大家也已经发现了,从本质上来说,民主、自由、共和都不是专制、特权的天然对立面,只有在它们兼容了宪政之后才是天然对立面。因此,宪政很快成为了当时的一股世界潮流,在君主制国家实施的宪政就叫君主立宪制(英、德),在共和制国家实施的宪政就叫共和立宪制(法、美)。而和民主、自由、共和一样,宪政同样来自于实践,并不是凭空“设计”出来的,正是因为它的价值观不可违背,因此需要有一套十分复杂的制度来保障实施,在当时的西方国家,他们这套制度的内涵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三权分立。

现在,我们继续拿那1000个人举例。某一天这伙人终于发现一件事情:为了给大家营造一种有秩序和有效率的公共生活,每个人都必须先把自己的某些权力赋予一个机构,这个机构叫作“政府”,大家对政府的定义是:政府是必要之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