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千古一帝(第2/5页)
再者,秦帝国的博士相当庞杂,有占梦博士,有方士,即使留下来一些未杀的儒生,也未必是真正的儒生。
仔细比较一下郑樵与孙承恩的看法,应当说孙承恩的话更有说服力。郑樵过于倾向为秦始皇“焚诗书”辩护,反而显得有些苍白无力。但是,郑樵的声音反映了一个事实,当拉开一段时间距离之后再对秦始皇的作为重新审视时,人们对秦始皇功过的看法正在悄然发生变化。
距离产生美感。历史评价必须有待时空距离的检验。距离太近,往往太功利太现实;只有拉开距离,人们对历史评价的视野才更广阔,对历史的认识才更深刻,才更具有历史哲学的高度。
郑樵对“焚诗书”的阐释得到了晚清著名学者章太炎的大力支持。章太炎写了《秦献记》一文,他认为,“烧书者本秦旧制,不始李斯”。章太炎还引了《韩非子·和氏篇》“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二句为证,说明秦国自商鞅之时就有焚书之议。章太炎此说明显是为秦始皇“焚诗书”进行开脱。只是章太炎的开脱比郑樵聪明,因为秦始皇“焚诗书”是秦国一以贯之的做法,并非只是秦始皇一个人的行为。这样,秦始皇“焚诗书”的暴行就有了新的承担者,不必由秦始皇一个人承担了。
郑樵之说的意义在于他对秦始皇的评价摆脱了传统评价中只骂不分析的倾向,明确指出即使是备受后人诟病的“焚诗书坑术士”也还有重新分析的必要。当然,郑樵纯粹是为秦始皇“焚诗书坑术士”进行辩解,不免有牵强之处。章太炎的言论意在说明秦国施行文化专制由来已久,并非自秦始皇开始。这些看法对我们认识秦始皇“焚诗书坑术士”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鲁迅先生指出:“不错,秦始皇烧过书,烧书是为了统一思想,但他没有烧掉农书和医书。他收罗许多别国‘客卿’,并不专重‘秦的思想’,倒是博采各种的思想的。”(《华德焚书异同论》)
对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清代的朱彝尊也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他秦始皇陵跪射俑头像认为秦国的“焚书”,是处士横议者烧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他认为有五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秦国是以法治国的。通过三件事情可以看出秦国一直以来执法非常严格。一是秦孝公时期对公子虔的处置。自从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制建设就被不断强化。商鞅变法内容颁布执行之时,太子犯法,商鞅认为,法律之所以不能贯彻执行,是因为领导阶层率先违法。因此,对太子的师傅施行了黥刑。几年以后,公子虔又一次犯法,这次他的师傅被割掉了鼻子。二是秦孝公时期对国君之母弟的驱逐。范雎为相时,实行“固干削枝”的政策,坚决剥夺亲贵手中大权,于秦昭襄王四十一年(前266)收回穰侯的相印,令其回封地养老。接着又把华阳君、泾阳君、高陵君驱逐到关外,将宣太后安置于深宫,不准其再干预朝政。而当时的秦昭襄王认为依法理当如此(卫鞅日:法之不行自上始也,刑则加于太子之师傅,而范雎为相,弃逐君之母弟,秦之君以为法在焉——《曝书亭集》)。三是荆轲刺秦始皇时大臣的表现。当秦始皇在咸阳殿上被手持匕首的荆轲追得上蹿下跳时,左右之臣除了给秦始皇呐喊助威外,无所作为,因为法律规定大臣不得携带兵器上殿,左右之臣眼巴巴地看着主子被追杀的丑态却不敢操尺寸之兵上殿,在当时看来,“于法宜然,无足怪也”。由这三件事,可以看出秦国对法律的热衷与依靠。
第二,处士横议。士人对社会以及统治者指手画脚的风气由来已久。当周天子大权旁落之时,天下处士就开始议论滔滔了,孟子认为这些邪说歪理,是无父无君,不异禽兽。随着秦国势力的渐趋强大,这些处士开始以攻击秦国为快事,称秦国为“嫂秦”(“嫒”是轻视、侮辱之意)、“暴秦”、“虎狼秦”、“无道秦”,各种侮辱斥骂的词语无所不用其极,只恨语言不够丰富。这个时候,秦始皇刚刚统一六国,六国的贵族正处于国破家亡的痛苦之中。正因为如此,秦始皇对这些妄议者隐忍未发。
第三,机缘巧合。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博士淳于越在咸阳宫殿上那一番要求秦始皇分封子弟的话成了导火索。妄加议论,以古非今,祸机一动,李斯上言,烧毁百家之说,而诗书也随之俱焚。
第四,李斯是苟子的学生,也曾经学过仁义之说,怎么会以焚烧诗书为快呢?其实,他所深恶痛绝的是百家之邪说,而非圣人之言。与此相关的是,秦始皇坑杀的是乱道之儒,而非圣人之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