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抗日战争的经验(第10/13页)
调查干部在山东滨海、中部、南部地区发现了一些与土地租赁有关的“额外负担”,这些负担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农民依照惯例要给地主送礼;佃农或他的妻子每年要为地主提供一定天数的无偿劳动。另一种形式的无偿劳动被称作“代种地”,即为地主耕种土地而不收取报酬。佃农除了耕种自己租赁的土地,通常还要无偿为地主耕种几亩土地。在胶东地区,还存在农民在租赁土地之前先交纳一部分地租的情况。
干部按照借款的性质、数额大小以及时间将利率分成许多种不同的类别。他们发现,短期现金贷款利率一般为每月3%—5%。其他类型的贷款剥削性更强,这些贷款不但利息较高,而且借贷者通常是在春播到秋收这段时间入不敷出、生活艰难的贫农。这些贫农一般只会借一小笔钱,借款的时间也很短。借贷双方根据习俗和各自要求确定具体条款。有种涉及粮食的借贷规定,如果在春天借粮(此时粮价最高),秋天还粮(此时粮价最低),每借1斗粮食要还2—3斗。春天借粮的通常是最穷的农民。此外,春天借贷的现金也可以以粮食或其他农产品的形式在秋天归还,但后者的价值通常按市场价格的1/2或1/3计算。另一种季节性的贷款规定,借贷的现金或粮食可以通过劳动来偿还,劳动价值按照当时短期雇工工资水平的一半计算。
共产党的调查员发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为土改运动提供了切入点。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有两种:合法和非法的。关于后一种情况,干部发现,在一些“落后的山区”,当地掌权者不择手段地从农民手中夺取土地。在日本人占领的地区,伪政府官员利用自己的权力霸占土地。据称,归还这部分土地满足了农民的“迫切需求”,并成为反对恶霸和汉奸的斗争中的一个重要主题。
另一种土地所有权转移与借贷有关,但它不同于典型的抵押借贷协议。根据一份这样的协议——也可以视作出售部分土地所有权的地契,在限定的时间内,土地的卖方可以以当初出售土地的价格赎回土地。这一价格通常是市场价值的2/3。如果他到期无法付款,除非买方同意延长赎回期限,买方将正式拥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另一种协议被称作“抵当”,类似于抵押出售,实际是一种商业交易。一旦买方支付了土地实际价格一半的现金,就能立刻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和耕种权。但卖方可以在两到三年内以相同的金额赎回土地。如果卖方到期无法付款,将永远失去土地所有权,虽然他还可以就赎回部分土地所有权和买方协商。大部分农民都希望保留自己的土地,他们宁愿相信自己会时来运转。因此在经济状况窘迫时,他们通常会选择上述的抵押出售,或直接签署抵押借贷协议。
最后一种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这种方式最近才出现,在农民中引发了许多不满。由于地主害怕共产党和它的计划,并且为了规避土地改革——无论是真实还是预期的——才想出了这种方式。为了避开累进税,地主纷纷出售自己的土地。但战争即将结束时,税率又降低了。这时,从前的土地所有者通常会强行从新所有者那里买回土地。为了规避减租,地主还会强迫租种他们土地的佃农签订虚假的售地协议。作为补偿,佃农要继续向地主支付地租,不仅如此,佃农还要为自己“新得到的土地”缴纳土地税或公粮。[65]
尽管共产党发现、分析、宣传、并改善或消除了上述引起农民不满的问题,但它仍然承认,在山东,地主和农民的对立关系只是少数情况,并不具有代表性。共产党并没有完全放弃自己的“特色理论”,而是试图结合实际情况来考虑它。“一般来说”,山东的土地所有权并不集中。但在有租赁关系的村庄,租地的家庭一般为总户数的1/5到1/4。据进一步估计,山东5个行政区的村庄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土地租赁关系,比例从30%至90%不等。这一比例在渤海地区最低,那里的地主很少。莒南县的情况则相反,该县有513个自然村,其中430个村有土地租赁关系。到1945年,该县已经成为山东省土地政策实施最彻底的地区之一。无论如何,山东省有“为数不少”的佃农。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对立关系的确可以作为发动山东农民的一个议题。
黎玉主席解释道,“问题并不在于佃农家庭的数量”。“封建控制”不仅仅指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也是指总体上的政治和经济剥削。这两种剥削在任何一个村子里都可能显得毫不相干,但事实上,它们是紧密地联系在一个系统中的。一些干部认为,反腐败和反对当地恶霸最能发动农民,所以他们机械地将这些问题与减租分开处理。这种错误认识源于农民的一种自然倾向,即只回击那些直接虐待、欺骗、威胁他们的人。在土改过程中,人们常会被各种其他目标所吸引,以至于忽略了主要任务。黎玉警告道,例如,打击小偷和生活作风有问题的妇女相对来说并不重要——除非农民能被容易地动员起来。一般来说,只有农民提出这样的要求,他们才会成为打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