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章(第8/8页)
“被告人丁俊山,犯组织他人出卖器官罪,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蔡建学,犯侮辱尸体罪,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朱美凤,犯侮辱尸体罪,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蔡顺刚,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最后,审判长庄严的声音在所有人的耳边响起:“被告人丁薇,但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令人发指,且无悔罪表现……”
坐在证人席上的阎政屿听到这里,微微眯了眯眼睛。
这里……可是没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
果然,片刻之后,审判长满脸肃穆地宣布:“被告人丁薇犯故意杀人罪……”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