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罗热疑案[66]《莫格街凶杀案》续篇(第14/16页)

“我们只稍稍提一下那位医生在验尸时所验证的那个令人恶心的细节,以此来简单谈谈这个问题。这问题唯一有必要说的,就是他在验尸报告中关于歹徒人数的推断受到了巴黎所有著名解剖学家理所当然的嘲笑,他们认为该推断说法失当,毫无根据。这并非说事情不可能像所推断的那样,而是说没有提供推断的根据。难道没有做出另一种判断的充分根据?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那些‘搏斗的痕迹’。请问人们认为这些痕迹证明了什么。一伙歹徒。可难道它们不是相反地证明并没有一伙歹徒。在一名娇弱无力的姑娘和那群想象中的歹徒之间,能够发生一场什么样的搏斗?那场搏斗得多么激烈,得延续多久,才能够到处留下‘痕迹’?几条粗壮的胳膊没声没息地一使劲儿,那姑娘顷刻间就会香消玉殒。所以那姑娘当时肯定是完全由他们摆布。这下你可以记住,我关于那片树林不是作案现场的论述,主要是用来证明那不是‘一伙人’作案的现场。如果我们推测凶手只有一人,那我们就可以想象,也只有这样才能想象,那场非常激烈而顽强,从而留下明显‘痕迹’的搏斗。

“另外,我已经讲过,那些东西居然被完全留在后来发现它们的那片树林中,这一事实足以使人生疑。看上去那些罪证几乎不可能是被偶然留在那儿的。凶手当时镇静(谅必如此)的程度足以想到转移尸体,但却让一件比尸体(其容貌特征也许很快就会被腐烂消除)更确凿的罪证明明白白地留在了作案现场,我说的是那张绣着死者姓名的手绢。如果这是个偶然,那不会是一伙人的偶然。我们只能设想这仅是一个人的偶然。我们来看看是怎么回事。一个人犯下了这桩凶杀罪。他独自和死者的尸体在一起。尸体一动不动地躺在他跟前,这使他感到了惊骇。他胸中的狂怒平息,这下心里自然产生出那种害怕死人的常情。他没有那种合伙犯罪时必然会激发的胆量。他独自和死者在一起。他浑身发抖,手足无措。可是他必须得处理掉尸体。他把尸体弄到河边,却把其他罪证留在了身后;因为,即使并非全然不可能,要一下子带走那全部累赘也有困难,而待会儿回去取则很容易。可就在他拖着尸体朝河边走时,他心中越发感到恐惧。一路上仿佛四下里都有人声。他不时地听见或以为听见一个旁观者的脚步声。甚至连对岸城里的灯火也使他心慌。他内心极度痛苦,不时走走停停,但总算及时到达了河边,并处理了那个可怕的包袱,也许凭借一条小船。但此时此刻,天底下还有什么金银财宝,天底下还有什么天网恢恢之威胁,能有力量怂恿那孤独的杀人者再次踏上那条艰难而危险的路,重返那片茂密的树林,重返那个血淋淋的记忆?他不会回去,管它后果是什么,即便他想回去也不能回去。他唯一的念头就是马上逃离那个地方。他转过身,永远不再面对那片可怕的树林,像逃避天罚似的逃之夭夭。

“可要是一伙歹徒又会怎么样呢?人多势众会激发他们的胆量,如果那种十足的恶棍心中竟然缺乏胆量的话。而假定中的那帮歹徒则全由十足的恶棍组成。恐怕他们的人数会阻止他们像我刚才设想的那个单身凶手那样手足无措,惊恐万状。即便我们能假设他们中一人、两人或三人有什么疏忽,这个疏忽也会被第四个人察觉并纠正。他们不会让任何东西留在身后,因为他们人多,可以一次把东西全带走。他们用不着重返那片树林。

“现在来看看尸体被发现时那件套裙的情况,‘从套裙裾边一直到腰部被撕成一条宽约1英尺的长带,顺着腰间绕了三圈,在背后系成了一个索结’。这样做的用意显然是为了弄出一个搬尸体的把手。可要是有几个人,他能想到使用这样一种方法吗?只要有三四个人,死者的手脚就足以被当作把手,而且是最合适的把手。这种方法只有一个人时才会采用。而这又为我解释了这个事实:‘从灌木丛到河边的篱笆围栏被推倒,地上有重物拖过的痕迹!’可几个人能够轻而易举地把一具尸体抬过任何篱笆,他们干吗要多此一举把篱笆推倒?他们干吗要那样拖曳尸体,以致一路留下拖过东西的明显痕迹?

“说到这儿我不得不提到《商报》的一个观察结论,一个我已经稍稍论及过的结论。这家报纸说:‘从那个不幸姑娘的衬裙上撕下的一条布带被扎在她的颏下,并且绕过她的脑后,这样做很可能是为了防止她喊叫。由此可见,凶手是一帮身边没带手绢的家伙。’

“我先前已经说过,一个十足的流氓绝不会不带手绢。可这不是我现在着重要谈的问题。我要说的是,掉在树林里的那张手绢清楚地表明,凶手之所以用这条布带,并不是像《商报》所臆测的那样因为缺少一张手绢,而且其目的也并非是‘为了防止她喊叫’,因为要防止她喊叫本有更好的方法,可凶手却优先采用了这条布带。证词里是以这样的措辞谈到这条布带的,‘被发现松松地缠在死者脖子上,并打了个死结。’这种说法相当含混,但与《商报》的说法明显不同。这条布带有18英寸宽,所以虽说是细布,但顺着叠起来或卷起来仍会是一根结实的带子。它被发现时正是这样卷着。我的推断是:那名孤独的凶手用捆在尸体腰间的长带为把手,扛着尸体走了一段路(或是从树林出发或是从别的什么地点),这时他发现用这种方法对他来说太吃力了。于是他决定拖着尸体走,证据也表明尸体曾被拖曳。既然改为拖,那就有必要在尸体的一端系上根绳子之类的东西,而且最好是系在脖子上,这样头就可以防止绳子滑脱。这时凶手无疑会想到捆在尸体腰间的那根长带。要不是那根长带在尸体腰间缠了几圈,要不是那个结一时难以解开,要不是他突然想到长带并未被撕离套裙,他也许用的就是那根长带了。从衬裙上另撕一条布带非常容易。他撕下一条,把它系在尸体的脖子上,就那样把被害人拖到了河边。这条费了一番手脚才弄成但却并不理想的‘布带’既然被使用,那就证明必须使用它的情况产生之时正处于一段没法再拿到那条手绢的时间。换言之,就是像我们所假定的那样,是在离开树林之后(如果离开的是树林的话),是在从树林去河边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