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正公奏稿卷二十五(第11/13页)
其自咸丰七年正月起至二月二十日臣丁忧回籍之日止,陆续支放及各项杂款未经列入初案者,另开一单作为第二案:共支发银二十九万一千三百九十四两一钱有奇。
自咸丰八年六月臣由原籍起复带兵援浙之日起至十年四月底止,开列一单作为第三案:共收银一百六十九万一千六百七十六两一钱有奇,收钱一千一十九串有奇。共支发银一百六十二万七千四十六两八钱有奇,支发钱一千一十九串有奇。
自咸丰十年五月臣接任两江总督起至同治三年六月克复金陵止,开列一单,作为第四案:共收银一千六百八十五万四千五百九十两七钱有奇,收钱九十六万五千五百五十二串有奇,共支发银一千六百七十六万三千七百七十五两有奇,支发钱八十九万二千八百六十三串有奇。
以上四案,均就实收实放之款逐一开报,其各军欠饷及协济各路银钱等款,另行分析开单具详请奏前来。
臣查向来军营放款缓急多少,粮台委员得以主持其事。臣营则十余年来无论支发何款,无不亲自裁度。虽有不合例之供支,从无不核实之款目。同治二三年间,统军至十余万人,欠饷至十五六个月,从未有兵勇向粮台索饷滋闹者。一由于粮台之银随到随发,从无存留;一由于发饷之际,概由微臣斟酌,不与委员相干,因是差免于浮冒之弊,而即以取信于将士之心。此次汇办报销,为时阅十二年之久,用款至二千一百三十余万之多,臣复加查核,均系确凿可据。除自三年六月以后至四年五月北征之日止,臣督饬各员接办照例报销外,所有咸丰三年九月起至同治三年六月底止军需款目,分为四案开列简明清单,恭呈御览。谨专折具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敕部查照办理。谨奏。
安徽抵征比例请销片 同治六年二月初八日
再,安徽省抵征一项,臣于同治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具奏声明,解司库者由藩司报销,解粮台者由粮台报销,乃可清款目而省胶葛。惟其中不合例之款,不特粮台有之,即司库亦有之。其中合例者,如各官养廉俸银等项,计司库放钱十七万四千八百九十六千有奇;不合例者,如田荒之州县发给牛种银两,无驿之州县发给津贴银两及委员薪水等项,共计司库放钱十五万七千二百五十六千有奇。此次办理三年六月以前简明清单,若将此十五万七千余串不合例之款列入单内,自可一并核销。臣以抵征一项,收款本系创格,用款尤多变通。报销不合例,司库与粮台同,而各归各报,则臣奏明有案,不可稍有牵混,自相矛盾。
查军兴以来,惟皖省蹂躏最久,当地方初复,公私扫地,无一钱一物以为基址,万端缔造,特立牛种津贴等名目,酌量核给,以苏民困而励官廉,各任藩司随时禀商,皆由臣悉心核定,迥非照例支给者可比。将来司库造报,应比照简明清单之例,一律请销,以昭核实。除饬安徽藩司将合例、不合例之款分析造报外,理合预为陈明。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敕部查照。谨奏。
补发湘军欠饷作第四案续报之款片 同治六年二月初八日
再,此次开列简明清单,清厘各军月饷,除已发各款外,核算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尚欠发各军银四百九十八万七千五百两有奇。内鲍超一军欠饷银一百余万两,业经该提督奏明作为各营报效、请加学额在案。徽、休两军十七营闹饷,罚银二十三万,臣于同治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奏结亦在案。其余金陵、安庆、皖南各军欠饷,自三年七月起至四年腊月止,除截旷银两不发外,均经分别补给。臣所部湘军十余万人,惟刘松山之老湘营未撤,欠饷亦至今未清。此外各营,一律清楚。所发银两,拟于第五案照例报销之始另列一单,作为第四案续报之款,庶简明清单与照例造报二者年月既画然不乱,款目亦截然不紊。理合附片陈明,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敕部查照。谨奏。
恭报自徐州起程日期折 同治六年二月十四日
奏为叠奉谕旨移驻金陵,恭报起程日期,仰祈圣鉴事。
窃臣于正月二十九日承准军机大臣字寄,同治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奉上谕:“曾国藩既经接受两江督篆,所有察吏、筹饷及地方应办事宜,均关紧要。且金陵亦不可无勋望素著大员坐镇,着即回住省城,以资镇摄。该督公忠体国,自当仰体朝廷倚畀之隆,勉为国家宣力。一切军情并调度事宜,仍着李鸿章随时咨商,以资裨益。”等因。钦此。
旋于二月初一日,又奉正月二十六日寄谕:“曾国藩奏赴徐接印任事一折。览奏欣慰。着该督即遵前旨,回驻江宁省城,筹办粮饷及地方事宜,以资坐镇。”等因。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