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14/17页)

这便与孝廉一科有很大差别。孝廉相当郡国向中央“贡士”,取“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之意;举后则先入郎署宿卫。《汉书·董仲舒传》:“臣愚以为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北堂书钞》卷七九引《汉旧仪》:“武帝(元光)元年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诣御史举试,拜为郎中。”廉吏之任用是依本秩迁补;而孝廉却不管本秩高低,一律拜为郎中。查《汉书》各传所见之“察廉”十七八人次,包括郡守所察者,正无一人拜为郎中;而孝廉约十七八例,多有举后拜郎的明确记载,未记拜郎者,史家也早已指出是史传省文。《汉书·京房传》:“为郡史,察举补小黄令……初元四年以孝廉为郎。”京房之“察举补小黄令”,当即为廉吏之举。此例正见孝廉与廉吏之别:一直接迁补,一入朝宿卫为郎。

从《平帝纪》“其为吏,举廉”而“佐史,补四百石”的规定来看,佐史还没有被察廉吏的资格,但斗食已可察廉。《汉书·薛宣传》:“后以大司农斗食属察廉,补不其丞。”察廉还有一个上限。《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诏:“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毋得举。”韦昭注曰:“吏六百石者,不得复举为廉吏也。”就是说,廉吏之举限制在斗食和六百石之间的吏员。但孝廉就不同了,它面向一切“吏民之贤者”。西汉孝廉半数来自布衣平民,如王骏、杜邺、师丹、冯逡、孟喜等。从举主看,孝廉之举主当然只限于郡守国相;而廉吏之举主除郡守外,还有大司农举者,如黄霸、薛宣;有御史大夫举者,如萧望之;有太常举者,如朱博;有光禄勋举者,如王嘉;有大鸿胪举者,如平当;有县令举者,如王立。这都反映了廉吏自成一类。

至此,我们已可把廉吏和孝廉的差别概述如下:

第一,廉吏为长官报请上级迁补属吏优异者之科目,而孝廉则是郡国向中央“贡士”之科目;

第二,廉吏限于斗食至六百石之吏员,而孝廉则面向所有吏民;

第三,廉吏一般根据本秩直接迁补,而孝廉则一般要入三署为郎中;

第四,廉吏举主广泛,也包括郡守,而孝廉之举主则仅限于郡守国相。

根据二者的如上差异,我以为它们相混的可能性很小,在开始这两科就并非一事,后来也没有合为一科。

这样,我们也才能解释如下材料。《汉书·赵广汉传》:“举茂材,平准令;察廉,为阳翟令。”时约昭帝。茂才之举高于孝廉,故劳榦说茂才较孝廉“更为可贵”,黄留珠亦言“试看两汉察举孝廉茂材的史实,全是先举孝廉而后察茂才,绝然找不到一个先察茂才后举孝廉的例子”。然而这条史料偏偏是先举茂才后“察廉”的,那么就只有说“察廉”与举孝廉并非一事,才解释得通。

至此,昭帝以后的情况可能较清晰,但武帝之时的情况仍然有待讨论。《汉书·武帝纪》元光元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而元朔元年有司奏语有“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句。这里之“察廉”,确实是贡上为郎宿卫的那种察举。但对之的解释也并不困难。因为此时郡守既承担着对宿卫为郎的“廉”者的察举,也承担着那种“见察而依本秩迁补”的“廉吏”之举,二者仍不相混。特别是,贡上而宿卫为郎的“孝”与“廉”的举主、性质、任用完全相同,对兼有孝、廉二德者偏取其一也无必要,因此在实施之中,无论以“孝”举者还是以“廉”举者,全都是统称为“孝廉”的。在昭帝初路温舒得举时,就已经合称为“举孝廉”了。《汉书》之中,“举孝廉”与“察廉”、“举廉吏”有明确区别,各有其指。

顺便说明,黄留珠以为武帝元光元年举孝廉,各郡国所举员额为一人,非二人。但他提出的证据并不强硬。按董仲舒请行察举,所请为“岁贡各二人”;又直至东汉和帝改制,口20万举孝廉一人之前,各郡国所举孝廉皆为二人。所以孝廉设科之初是郡国岁贡二人之说,仍可成立。

上面说武帝时郡守在举孝廉之同时就已经承担着那种“见察而依本秩迁补”的吏员察举,这并不是凭空臆测。《史记·酷吏列传》:

杨仆者,宜阳人也。以千夫为吏,河南守案举以为能,迁为御史。

“案举”意同于“察举”,很可能还就是“察举”之误。又:

杜周者,南阳杜衍人。义纵为南阳守,以为爪牙,举为廷尉史。

“以为爪牙”即以之为郡吏之意。因为《酷吏列传》记义纵为南阳太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