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13/17页)

又《潜夫论·实边》:

诏书法令:二十万口,边郡十万,岁举孝廉一人,员除世举廉吏一人。

清人汪继培笺彭铎校引俞樾说,员除当作员际,世当作卅,三十人也,“言满三十员,则举一廉吏也”。这就直接证明了东汉郡守兼举孝廉、廉吏。西汉武帝时孝廉郡国岁举2人,东汉和帝时改为以口为率每20万人举1人,边郡10万人举1人,故《实边》所引之诏当即为和帝诏,知此时廉吏亦以员为率而举。又《隶释》卷七《车骑将军冯绲碑》:

五官掾、功曹。举孝廉,除右郎中,蜀郡广都长。遭值荒乱,以德绥抚,政化流行,到官四载,功称显著,郡察廉吏,州举尤异,迁楗为武阳令。

冯绲先举孝廉,又察廉吏,举主皆为郡守。而且由其以功曹举孝廉后又以县长察廉吏之情况看,廉吏规格未必一定低于孝廉。总之,东汉郡守同时承担着孝廉与廉吏之举,那么,徐天麟东汉察廉合入孝廉之说,就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西汉情况如何呢?我们首先看《汉书·黄霸传》所记宣帝五凤三年张敞奏语:

汉家承敝通变,造起律令,所以劝善禁奸,条贯详备,不可复加。宜令贵臣明饬长吏守丞,归告二千石,举三老、孝悌、力田、孝廉、廉吏,务得其人。郡事皆以义法令捡式,毋得擅为条教。

这条材料证明,第一,其时孝廉自为一科,并非“孝”、“廉”两分;第二,孝廉、廉吏两立并列,举主均为郡守,廉吏科应为岁举;第三,这一制度乃是汉家旧制,非始行于此时,所以说“条贯详备,不可复加”。

《黄霸传》又记曰:

补左冯翊二百石卒史。冯翊以霸入财为官,不署右职,使领郡钱谷计簿,书正,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

又《史记》褚少孙补《建元以来侯者年表》:

黄霸家在阳夏,以役使徙云阳,以廉吏为河内守丞。

黄霸第一次“以廉称,察补”,第二次“复察廉”。后一次所补为河南太守丞抑或河内守丞,已不可考知。但《汉书·黄霸传》之“复察廉”,褚少孙却明记为“廉吏”,这一重要事实,说明“察廉”与“察廉吏”本为一事,前者为后者之省称。由“复察廉”之“复”字,知黄霸第一次以“廉”察补,也应是“廉吏”之举。第二次以郡均输长而察,举主大约是大司农;第一次显然是为郡守所举,即张敞奏语中所言二千石所察之“孝廉、廉吏”之后一项。这一次察举约在昭帝初年。大约与之同时,路温舒以郡决曹史“举孝廉,为山邑丞”(见《汉书·路温舒传》)。可见,昭帝初年之孝廉与廉吏,也是分为二途,并不混同的。

史籍中所见汉之“察廉”,均应视为廉吏之举,即令郡守所举者,亦与孝廉无涉。《汉书》中明记为郡守之察廉者,有《酷吏传》太守严延年“察狱史廉”,《王尊传》“太守察尊廉,补辽西盐官长”,约在宣帝之时;《薛宣传》琅邪太守“察宣廉,迁乐浪都尉丞”,约在元帝之时。又有以郡吏察廉者,如《尹翁归传》记其以郡督邮“举廉为缑氏尉”,《张敞传》记其“补太守卒史,察廉为甘泉仓长”,约在昭、宣之时。《尹赏传》记其“以郡吏察廉,为楼烦长”,约在成帝之时。郡吏察廉的举主也应为郡守。上述郡守所察之廉吏,与孝廉之举均不相涉。

说孝廉与廉吏两不相涉,其理由还在于二者在性质上有很大差异,不大可能混同。下面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前引《汉书·黄霸传》“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句颜师古注曰:

以廉见察而迁补。

这就较为准确地概括了廉吏一科的特点。就是说,廉吏是长官将优秀吏员举报于上司而加迁补的科目。又《汉书·平帝纪》元始元年正月诏曰:

宗室属未尽而以罪绝者,复其属;其为吏举廉佐史,补四百石。

颜师古注曰:

言宗室为吏者,皆令举廉,各从本秩;而依廉吏迁之为佐史者,例补四百石。

上文录自中华书局标点本。但这两段文字的标点均不正确,皆须订正。《汉书·百官公卿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颜师古注引《汉官名秩簿》:“斗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奉八斛也”。佐史为吏之最卑者,不会有“为吏举廉佐史”之事;因为宗室为吏者不可能只有佐史。“依廉吏迁之为佐史者”更为费解,由高迁低,于理难通。今试据文义重新标点如下:

其为吏,举廉;佐史,补四百石。

言宗室为吏者,皆令举廉,各从本秩而依廉吏迁之;为佐者,例补四百石。

如此庶几更近原意。由此又见,“廉吏”之待遇是“各从本秩迁之”。颜师古能看到的汉代史料当然远较今人为多。综合他对《黄霸传》及《平帝纪》的注释,可以将“廉吏”之特征概括为“以廉见察,而各从本秩迁之”。《汉旧仪》曰:“旧制,令六百石以上,尚书调拜迁;四百石长相至二百石,丞相调除……郡国百石,二千石调。”廉吏迁拜之主司,亦当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