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16/17页)

第一,丞相举秀才。据卫宏《汉旧仪》:“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岁举秀才一人,廉吏六人。”这里明确记载,丞相府每岁从府吏中举一人为秀才。《汉书·萧咸传》:“为丞相史,举茂材,好畴令。”其事约在元帝、成帝之时。当即岁举秀才其例。东汉三公岁举茂才各一人的制度,当由此而来。

第二,光禄举秀才。《汉书·冯逡传》:“太常察孝廉为郎,补谒者。建昭中,选为复土校尉,光禄勋于永举茂材,为美阳令。”“复土校尉”非官名,乃是为皇帝、皇后丧事而选充的职事,具有临时性质,略近于两晋南朝之“挽郎”。元帝建昭二年太皇太后崩,冯逡当是以这次丧葬,由光禄勋从官谒者选为复土校尉的,事毕当复原官。所以,他是以光禄从官被举秀才的。据建武十二年诏,东汉光禄勋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四行之举始于西汉元帝之时,亦由光禄勋岁举其郎及从官。冯逡之例,知其时光禄勋还有察举秀才之责;当然这还不能就肯定为岁举。

第三,州举秀才。《宋书·百官志》称:“汉武元封四年,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后汉避光武讳,改茂才,魏复曰秀才。”但《宋志》据汉太远,学人多不引此为据,是有充分理由的。

但另有材料可以提供某些线索。《汉书·王莽传》记平帝元始元年王莽使公卿奏言:

往者,吏以功次迁至二千石,及州部所举茂材异等吏,率多不称,宜皆见安汉公。

事经王太后批准,于是:

州牧二千石及茂才吏初除奏事者,辄引入至近署对安汉公,考故官,问新职,以知其称否。于是莽人人延问,致密恩意,厚加赠送。其不合指,显奏免之,权与人主侔矣。

由以上情况特别是“往者”二字,可知“州部举茂才异等吏”之事在此前就已经存在着了,而且这是一经常性制度,其举主为州部长官,举后不须对策,显系岁举。

卫宏《汉旧仪》中有另一条有价值的记载:

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诏选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仆射、郎中令,取明经;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皆试守,小冠,满岁为真,以次迁。奉引则大冠。

丞相一官东汉已无,这条材料必为西汉之事。这里明确规定了刺史为秀才的举主,并有相应的考召、分类及任官、仪制规定。那么,这就应是一个经常性制度。就是说它应为岁举。

下面对这一制度的时间加以推测。丞相一官,是西汉哀帝元寿二年改为大司徒的。刺史一官,成帝绥和元年更名牧,秩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刺史,元寿二年复为牧。建平二年到元寿二年州牧复为刺史只有三四年时间,所以上述刺史举秀才之制,其下限更可能在成帝绥和元年那次刺史改名州牧之前。

这条材料中又有廷尉正监平,为明律令科所选。《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汉旧仪》上文既然有廷尉平一官,那么所叙制度之上限,当在宣帝地节三年之后。

又明经科所选,有“诸侯王傅、仆射”。“仆射”疑当作“仆”,“射”字误衍。《汉书·百官公卿表》记汉武帝改王国太仆曰仆,秩亦千石。《续汉书·百官志》:“成帝省内吏治民,更令相治民,太傅但曰傅。”《汉旧仪》既然以“傅”为称而不称“太傅”,那么其制的上限,还可能不会早于成帝。

综合以上考辨,可以初步得出结论,《汉旧仪》所记察举秀才之制,大约是在成帝绥和元年之前,宣帝地节三年之后建立的;还可能就在成帝初年。

刺史原为监察之官,但此官兼有选举之责,这与其监察职责并不相悖。《汉旧仪》曰:

武帝元封五年初分十三州,刺史假印绶,有常治所,奏事各有常会。择所部二千石卒史与从,传食比二千石所传。刺史奏幽隐奇士,拜为三辅县令,比四百石,居后六卿。

可知刺史原有“奏幽隐奇士”的察举之责。从“拜为三辅县令”这种相当具体的规定看,这种察举已是三辅令的来源之一,而不只是泛泛的荐贤义务,那么这至少应是一经常性制度。据《汉官仪》:“元帝时,丞相于定国条州大小,为设吏员,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秩皆百石,同诸郡从事。”于定国为丞相,在元帝甘露三年至永光元年。自此,州之地位与行政权力有了较大提高。很可能在此之后,刺史“奏幽隐奇士,拜为三辅县令”之选举责任有了扩大,又增加了明经、明律令二科人士之举,成帝时遂形成了刺史以明经、明律令和能治剧长安三辅令三科举秀才制度。到平帝之时,《汉书·王莽传》所记之州部举茂才异等吏,已成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