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在探讨联邦政府之前有必要研究各州的过去[1](第20/29页)
[56]爱德华·德·托克维尔(?):
我们还没听说过州长这个官职。读者们甚至完全不知道这个浮夸的称谓在一个共和主义国家中意味着什么。当他得知在同一个国家中,检举[代理?——编者注]制度已经无处不在、州长给各个郡任命一定数量的治安法官等等,他的惊愕度会再次猛增。
我知道你将在本书第229页解释州长的职能主要是什么,但在我看来,你在此处提到州长一词无疑会令阅读本段内容的读者感到莫名其妙。我认为你大致应当这样阐述此段内容:每个郡都设有一名行政官员,其被任命为州长。我将在后文阐述他如何获得他的权力以及他的职能是什么。或者更好的方法是在本页底部添加一个注释,或在州长一词后面添加一个注释:郡的行政权力首脑。(YTC,CIIIb,第二册,第82至83页)
注解21并不存在于手稿之中。
[57]参阅《马萨诸塞州宪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款,第三章第三款。
[58]这种情况很多,此处仅举一例:一个外乡人来到某个城镇,因为感染流行病而病倒。两名治安法官加上行政委员的意见,能够命令郡治安官将他运到其他地方并照顾他。1797年6月22日法令,第一卷第540页。
一般来说,治安法官可以介入一切重要的行政管理活动,并赋予这些活动半司法性质。
[59]我之所以说大多数,是因为某些行政犯罪事实上可以提交普通法院处理。例如:当一个城镇拒绝为它的学校筹集资金或者拒不成立教育委员会,可以对其处以金额相当大的罚款。做出这种罚款判决的是最高法院或者普通法院。参阅1827年2月21日法令,《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三卷第190页。当一个城镇未能预先准备战争物资,也要处以大额罚款。1822年2月21日法令,第二卷第570页。
[60]治安法官可以根据其自身能力(o.)参与城镇和郡的政府工作。城镇生活中最重要的工作,一般需要一名治安法官参与处理。
o. 埃尔韦·德·托克维尔:
我不认为能力一词能够准确表达作者的想法。在选词遣字的时候必须小心谨慎,否则具体表述会因为字词的多重含义而显得不够明确。在我看来,从第189页到第193页,亚历克西没有充分说明治安法官如何参与城镇管理工作。他不得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对于他的大多数读者而言,美国属于某种新兴事物,他们想在他的作品中寻找的是说明而非感想。我必须承认自己这部分内容的知识贫乏,我的好奇心未能得到满足。我羞愧于自己的无知,我恼怒于作者假定我比实际上更见多识广。作者必须复核这部分内容,添加更多详细描述治安法官在地方法庭外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的精确细节。大多数读者甚至不了解英国的治安法官是如何工作的。
爱德华·德·托克维尔:“的确如此。在我看来,此处的能力意味着权属。我认为后者更佳。”(YTC,CIIIb,第二册,第87至88页)
[61]在关于郡的事务中,由地方法庭负责处理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 监狱和法院的建设;2. 编制全郡预算(交由州立法机关投票表决);3. 分配州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税收;4. 颁发某些许可书和执照;5. 修建和维护全郡的道路。
[62]当涉及道路问题时,地方法庭在陪审团的帮助下解决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几乎所有难题。
[63]参阅1786年2月20日法令,第一卷第217页。
[64]有一种使城镇服从的间接方法。比如,法律要求城镇确保道路处于良好状态。如果城镇由于疏忽而没有申请维护道路所需的资金,那么负责管理道路的城镇行政官员有权筹集必要的经费。因为他负责调查损坏道路的原因,并就此向地方法庭提起起诉,所以他当然可以向城镇行使法律赋予他的特权。这样,地方法庭通过向城镇官员施加压力,从而迫使城镇服从。参阅1787年3月5日法令,第一卷第305页。
[65]《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二卷第45页。
[66]埃尔韦·德·托克维尔:“寥寥数行中数次提及什么事(Que)、什么人(que)。当想法非常强大的时候,文体却显得非常拖沓,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你在这部分内容中频繁使用‘是(c'est que)’‘还有就是(还有就是)’,你必须坚决不使用它们。在这样一部作品中,简洁明了的句子要比拖沓的句子好得多。比如孟德斯鸠的作品。”(YTC,CIIIb,第109页)
[67]例如,如果一个城镇坚持拒不任命估税员,则可由地方法庭负责任命估税员,而按照这种方式选出的官员与民选官员拥有同样的权力。参阅上文已引用的1787年2月20日法令。
[68]在空白处:“≠也许此时此刻应将它们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