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在探讨联邦政府之前有必要研究各州的过去[1](第22/29页)
[82]“没有等级、没有中央集权,是美国行政的特点。因此,相较于法国的城镇,美国的城镇拥有更多的权力和行政官员,但他们都是独立的。”“那些责任人之间的权力分配使他们履行自己的职责。最后,当他们集结在一起,它属于司法机构,也就是说,它是合法且远离专制[制度的奴隶]的。”(YTC,CVb,第16页)
[83]比如:管理公共教育的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手中。立法机关任命被称为评议员的大学成员;该州的州长和副州长则为评议会的当然成员。(《法令集修订版》,第一卷第456页。)大学的评议员每年视察各个高校,并向立法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他们对学校的监督管理并非有名无实,尤其是根据这一原因:为了成为可以买卖和占有财产的法人,学校需要特许状;但这种特许状是立法机关根据评议会的报告颁发的。每年,州将鼓励教育的专门基金的利息分配给各个高校。而负责分配这笔钱的人就是评议员。参阅《法令集修订版》,第15章“公共教育”,第一卷第455页。
每年,公立学校的负责人需要向州主管教育的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工作的报告,《法令集修订版》,第488页。
[84]当某个人认为学校理事(这些人是城镇官员)的某些行为侵害了他的权益,他可以向小学监管者控诉,而小学监管者的裁定是最终裁定。《法令集修订版》,第一卷第487页。
你在纽约州的法律中随处可以发现与我刚刚引用的例子相似的规定。但总的来说,这种中央集权化尝试作用不大、效果不强。虽然州的最高官员被赋予了监督和管理下属官员的权力,但他们不拥有奖惩下属官员的权力。同一个人不能既负责发号施令又负责惩治违抗行为;因此,他拥有命令权,但他不具备使他人服从的能力。
1830年,一位学校的监管者在其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控诉,几名学校理事尽管提交了报告但没有按照报告的内容行事。他在报告中补充道:“如果再次出现这种疏忽,我将根据法律规定,向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他们。”
[85]例如,每个郡的地方检察官都有权追索50美元以上的所有罚款,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将这一权力授予另一名行政官员。《法令集修订版》,第一部分第,12章,第一卷第383页。
[86]马萨诸塞州也存在行政集权的迹象。例如,城镇的地方教育委员会有权向州政府秘书长提交年度报告。《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一卷第367页。
[87]参阅纽约州宪法中的内容。(w.)
w. 该宪法被复制于最初的版本的附件之中。
[88]在马萨诸塞州,参议院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
[89]比如在纽约州。(x.)
x. 参阅托克维尔与斯宾塞先生的对话。(非字母排序的笔记本1;YTC,BIIa;《旅程》,OC,V,第一册,第68页)
[90]行政权的划分,立法权的集中。美国的原则(重要)。立法机构通常任命特别代理人执行它的意志。因此,权力甚至不是法律的常规执行人或必要执行人。
州长的否决权并非民主所面对的障碍,州长完全来源于他的否决权。只有法官才是真正的障碍。
不仅仅是权力被划分于众多人手中,权力的行使权也由多人掌控。州长不能在任命官员的同时对其进行管理。微妙而可疑的。
参议院机构成为民主的障碍由来已久:它们[原文如此]并不受到无法连选连任的恐惧所带来的直接影响。(YTC,CVb,第15至16页)
[91]我们必须牢记的是托克维尔是负责起草1848年宪法的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在那里,他坚持将立法权划分为两大分支。但这个想法最终石沉大海。在托克维尔撰写的《回忆》(OC,XII,第148至187页)中,他提供了一些关于它的细节。博蒙为委员会工作期间所记录的笔记提供了一些关于此事的有趣的、此前从未公开披露过的细节(YTC,DIVk)。下文为博蒙记录的内容,他用简明扼要的方式描述了托克维尔向马拉斯特提出的关于创建单一议院的提案所给出的回答(1848年5月25日):
托克维尔。——认识无法设立两种议院的原因。在这样的思想状态下,仅在这种环境中坚持这样一种本质上不大好的制度几乎是危险的行为。
——但是,有必要证明两议院制度是唯一使共和政体可行的制度。
——历史!
——美国。美国的宪法必须被搁置一旁,而采用与我们有着相同的社会状况和政治状况的30种美国民主宪法。
——现在,在这30个州中,关于两议院的问题已经成为既成事实和无可辩驳的真理。
——这难道不是一种英国的历史传统么?
——不。他们打破了英国的传统,而不是跟随它。国会最初仅设有一个议院。马萨诸塞州和宾夕法尼亚州采用了同样的方式(宾夕法尼亚州将该制度实行了13年);在13年之后,宾夕法尼亚州改变了单一议院制度并采用了两议院制度。